个人购房短期借款担保合同(合集三篇)

个人购房短期借款担保合同(通用3篇)

个人购房短期借款担保合同 篇1

借款人:

贷款人: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4.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年利率为 %,并按照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 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照第4. 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 月 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 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五条 放款

5.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 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 还款

6.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利率)还款月数-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F、其他: 。

6.2每期还款日: 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专门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xx年,但是自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 .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转让

26.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条 保险

28.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 4.8条的约定处理。

28.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 .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 .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33.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 其他

34.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补充条款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日

个人购房短期借款担保合同 篇2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人小区自建房。

2.房屋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楼层 ,房屋走向: 房屋形状: 用途 。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

房 屋 四 界

东: 西:

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 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 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税费分担的方法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七、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八、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九、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购房短期借款担保合同 篇3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不另立据,以此合同为借款凭据。

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时此借款可由乙方或保证人之一的从:__________公司账号存款归还或以现金方式归还。

三、届时未能返还,乙方除付资金使用费外,并每天按揭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五、担保方保证人为确保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并完全同意由法院冻结、查封、扣押乙方和保证人的等值财产。

六、本人及担保方郑重陈诺:保证不动用、不挪用、不侵占这笔借款,乙方与其他方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保证将此借款归还甲方并保证配合甲方收妥全额借款为止。否则将视为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此借款仅用于银行临时存款,乙方决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存款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乙方向甲方保证自己及相关人和有限公司无任何债务和不良贷款,保证此款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保全、查封、冻结等以及被强制划转。如发生上述情况,则视乙方为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罪行为,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任意指定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方无权以管辖权为异议,双方一致选择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乙方或连带保证人届时逃避致使法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双方特别约定为早日实现债权纠纷的解决,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及保证人预留的委托手续,替逃避方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九、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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