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有关业务活动(汇总3篇)

借款有关业务活动(通用3篇)

借款有关业务活动 篇1

甲方姓名:

甲方号码:

乙方:

为回报客户,体现中国移动“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的和教育8元包业务促销活动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参加和教育8元业务包促销活动:

甲方承诺 年 月至 年 月连续使用和教育业务8元套餐3个月,并承诺在业务促销活动协议期内,参加活动的手机号码每月最低消费至少达到15元,即可获赠15元话费,从订购当月开始分3个月赠送,每月8元,赠送话费为系统自动充值形式,可抵扣用户语音通话费用。

二、甲方须保证在上述约定业务使用期内,不通过任何途径取消和教育8元业务包业务,否则甲方应支付约定使用期内业务费用  元作为赔偿。

三、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业务约定使用期满为止,协议期满后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和教育业务,可通过广西移动网厅或通过短信编辑0000发送到10086并回复相应的业务序号进行取消,若甲方不主动退订该项业务,将按业务资费标准8元/月收取。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情况致使协议不能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有关业务活动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网络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需是合法单位,或具有身份证明的个人,并对让乙方给自已组建的网站及其内容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若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办理其网站电信业务许可证或备案,由甲方自已办理,与乙方无关。

2.乙方为甲方代理组建_________方案,推广_________方案,销售_________产品。

3、甲方每年付给乙方代理服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共_________年赠_________年,合计_________元。

4、乙方在服务期内,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做到随叫随应,及时回答和解决甲方网站上的问题,并维护好网站。

5、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续签下一年合同,并付清下一年费用。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国家域名注册机构注销其域名,或停止其主机服务,责任由甲方自负。

6、甲乙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需交定金的方案或产品,定金不预退还。

7、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法定疾博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致使影响协议的履行,相关条款可适当延缓履行,但协议中其他不受影响条款仍需正常履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由此产生的损失,则根据不可抗力影响程度,相关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提前30天内续签下一年合同。

9、合同附件_____件附后。其它未尽事项可在下面空白处双方协商添加。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

卡号:

开户名:

开户城市:

年月日

借款有关业务活动 篇3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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