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学校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精选3篇

安泰学校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精选3篇)

安泰学校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 篇1

家庭教育委托协议书是关于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

甲乙双方均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均应保证兑现承诺。

一、 甲方保证按商定的时间、地点及课程为乙方安排教员授课。教员首次上门授课持甲方介绍信

二、 甲方安排的教员应认真、负责,做到努力工作、用心服务。

三、 甲方主动通过电话或者上门向乙方了教师教学情况。

四、 家教费用支付用法(预付前4次教学期和学员终身服务联络费用20元)。以后逐个结清工资,工资直接支付教员。

五、 甲乙双方根据授课学生的情况,供四项教育方式供乙方参考(只选其一):

1 一对一家教( )3 全托式教育 ( )

2 小班化教学( )4 专业心理咨询和沟通 ( )

七、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教师授课的科目为______。乙方支付的受课费用为__元/时 课 时。(课时费用随年级变化而变化,详见价格表)一课时为2个小时。

八、乙方有权对教员监督,有责任向甲主反映,提出问题,甲方须予以解决。

九、乙方有权合理提出更换教员,甲方须立即答复,满足要求。

十、为尽可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的教师授课最低一个月。如出现更换教师所需用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十一、务费。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影响本协议进行。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备注(补充)1、

2、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学生签名:

甲方教员签名:

安泰学校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 篇2

甲方: 安泰学校

乙方:扬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为了顺利开展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地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1、学生参加综合实践的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2、地点:扬州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3、活动内容: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参见邗江区教育局文件

二、费用与支付

1、活动费用:_____元/人·2天。(往返交通费、保险费另外按实收取)

2、活动人数约_____人(注:收费时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

3、为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教师子女,2%的学生可以免缴费用。

三、双方权责

1、乙方以周到热情的后勤服务和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项目为甲方师生进行服务,并加强教师的管理;甲方学生的住宿、伙食供应、活动期间的饮用水,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免收甲方核定人数以内的带队领导和班主任老师的接待费用(就餐、住宿等)。

2、日常管理: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管理工作,学生请假外出一律由甲方批准,向乙方备案。若学生擅自离开基地,甲方负全责,与基地无关。

3、活动过程中甲方保留根据天气、安全、时间、场地等因素对培训计划做出合理调整的权利。

4、在基地活动期间,甲方除派出1名带队领导之外,每班级还须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5、乙方承诺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负责往返的交通安全(甲方自备车辆除外);若学生在基地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善后工作。对学生所患常见小病,凡基地能够处理的,由乙方免费提供适量药品;凡基地不能处理的,按保险赔付的规定办理。

四、争议的解决与协议形式

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有不可协调之处,任何一方可提起法律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_____年___月___日

安泰学校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协议书 篇3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教育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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