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三、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人建议就业计划,报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四、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五、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六、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鉴证登记后作为签发报到证的依据。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健康状况

专业

学制

学历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家庭地址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

单位性质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户口迁入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脸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通讯地址:

注意事项

一、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签署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列人就业方案。

二、毕业生必须在协议书上说明是否报考研究生、专升本或公务员,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备注栏内,已写明的内容,双方可以协商填写,否则无效。

备注:

一、以下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毕业生。

二、(乙方填写)乙方(已/没有)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或国家公务员。

三、在甲方知情的情况下,乙方若被录取为研究生或专升本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学校视为本协议自行取消,并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

四、(甲方填写)甲方录用乙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落户情况、服务期限、工作条件等情况:

五、(甲方填写)甲方录用乙方后,能为乙方提供的工资待遇、住房福利、培训发展情况:

六、甲方如有以下情形,属于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招聘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严重失实的招聘信息的;

2.甲方在与乙方签定就业协议后,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

3.甲方在与乙方签定就业协议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乙方的。

七、乙方如有以下情形,属于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求职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外语等级证书、个人基本情况等)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毕业后未在报到证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报到的。

八、违约方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结束本协议。

九、其他约定: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毕业生

(签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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