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玻璃质押合同(通用3篇)
甲方(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得的原则,依据《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地点)玻璃供需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加工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品种、规格、数量、单价
玻璃品种: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方式、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由乙方负责送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玻璃卸车前,破片由乙方负责,落地验收后出现破损由甲方负责。
2)产品必须按甲方订单要求每片附加标签、规格、品种、楼号楼层等识别编码,标签编统一贴在白玻面,以便区分。
二、交货期
合同签定后,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十日内供货,补片玻璃应在七日内完成。
三、验收方式
1)玻璃送达甲方工地后应当场验收当批玻璃,发现有不符合下单尺寸的产品应以及时予以检验,若有异议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视为验收产品合格。
2)_________玻璃制作按国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以行业标准为准。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甲方根据玻璃保修期给乙方一张远期支票,乙方发车后,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方可存支票并提供发票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乙方若延期供货,每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如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至本项目结束本合同自行解除。
八、保质期及保修
1、保质期为二年(验收之日起)
2、执行本项目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发现玻璃质量问题,乙方无偿更换,执行保修内产品所附有的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甲方:(出租方)地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规条例的规定,甲方将一楼大堂玻璃柜台续租给乙方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经营场地及期限
甲方将位于一楼大堂右侧门店续租给乙方作为经营使用(乙方对此建筑面积均予认可,乙方承诺对建筑面积不存在争议)。
本租赁合同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租金、水电费及交款方式
租金:
1.租金每月人民币,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以上租金不包括使用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2.年月日开始计收租金。
3.乙方必须在每月日前按时足额缴交当月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交还给甲方,以上款项可采取转帐方式或现金直接缴交。
收到租金后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存查。
4.第二年的租金递增10%,即年月日起每月租金为元。
电费:
甲方提供照明用电给乙方有偿使用,设独立电表按实际用电度数计收(电表由酒店提供),电价按酒店缴交供电所的价格收取(如供电所价格变动,按当时供电价格收取)。
保证金:
签定本租赁合同书二天内(含当天),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3个月的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整),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交保证金,本合同书则无效。
甲方有权与乙方以外的任何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乙方无权提出任何异议。
合同期满,乙方不拖欠甲方任何款项及清空完租赁场地移交还甲方前提下,在10天内保证金退还乙方(不计任何利息)。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从保证金中扣除应收款项。
不足部分,乙方需在10天内补足。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主张以租赁保证金抵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协助乙方办理安装店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提供酒店以内的资料,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2.按照合同书的规定向乙方收取各项租金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权利。
3.甲方有权对其店内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限期要求其整改。
4.甲方负责提供照明用电到店内,按乙方实际使用度数收取电费。
5.甲方如需要对大堂进行改造扩容、装饰或遇政府规划需要拆除,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在乙方清空场地移交还甲方的十天内退回保证金。
6.甲方不负责乙方门店保安、车辆的保管、门店防盗安全问题。
7.甲方发现乙方出卖假货,有权立即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追收所欠应缴款项,不予退回保证金。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按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缴交租金、电费、保证金等各项款项。
2.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经营,同时应服从当地党政领导、接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检查。
接受治安管理,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3.乙方在承租上述租赁经营期间,应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等相关证件。
办证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不得出卖假货(出卖假货将按严重违约处理),误导客人,诈骗等行为,造成给政府职能部门查封、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并无条件续交租金。
5.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管理好租赁场地以及配套的设备、设施,除出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之外,乙方应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租赁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做好自身经营范围内的卫生及防火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器材。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严格遵守消防部门规定,做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租赁场所转让、转租、转包、分租。
8.乙方经营范围只限在政府职能部门所批准范围内的香烟、酒、茶叶等三类,不得超范围经营其他一切物品。
9.如遇甲方因整体装饰、升级改造、扩容或政府规划需要,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配合,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自行清空场地交还甲方,并交足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无理要求赔偿。
10.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上条款。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予退回保证金。
同时,乙方必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11.后停车场乙方在租赁期的客户车辆享有与甲方的客户车辆共同免费使用的权利,不分固定与顺序,甲方不负责保管服务,以后如有实行服务应服从管理规定。
乙方自身车辆和乙方客户车辆不得停放酒店门口停车场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没有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无故中途毁约应无条件返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乙方在没有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无故中途毁约,应付清合同终结前所欠的租金及其他应缴交未交的款项。
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全额,并要求乙方赔偿两个月租金及乙方自有投入的设备、设施等等物业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支付当月足额租金及其他约定应缴交的款项,逾期未交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部分3‰的标准累计向甲方交付逾期违约金。
在乙方逾期未交清所有款项之前,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催收租金及其他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责。
3.乙方超过十五天仍未能向甲方缴交租金及所有应缴费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⑴乙方因违约经营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查封的;被政府部门处罚的;被认定卖假货的:
⑵乙方因不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妥善管理租赁场地的义务。
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对租赁场地的建筑结构私自改动或擅自改建、改变外墙装饰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以任何形式将该租赁场所转让、转租、转包、分租的。
第六条租赁场地的返还
1.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场地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租赁场地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场地返还时,甲、乙双方应各派人员负责租赁场地返还做移交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未移交租赁场地。
3.如乙方不按期返还租赁场地,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支付租赁场地占用费,占用费的金额为每月租金的二倍。
同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4.租赁场地返还时主体结构和配套设施设备不能有损坏,否则乙方承担所有修复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抵扣,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5.乙方交还甲方租赁场地应当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存物品或影响租赁场地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6.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场地的装饰装修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乙方不得擅自拆除。
第七条人力不可抗力因素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收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合同终止,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应及时无息退还乙方。
2.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征收或政府及有关单位由于城市规划需要对本酒店片区(含本酒店)进行拆除改造,届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配合,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自有的活动财产自行清离现场及付清应付未付甲方的款项后,甲方应将乙方原交租赁保证金不计息返还乙方,本合同自然解除。
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不管任何原因或理由)退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后果,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返还。
并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其他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年___字第___号
出质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质权人名称: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为确保___年__字第___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被担保借款的种类、金额
第一条甲方以其自有动产/权利为借款合同项下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期限为___(月/年)的______(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作质押。
第三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章质押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结清之日止。
第五章质物情况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动产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质量________,状况_______,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_____________(详见动产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_____________(详见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共作价(大写)____________元整,质押率为百分之__。
第六章质押动产/权利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个营业日内将质押动产移交乙方占有,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整的保管费。
甲方以权利质押的,应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或双方共同办理权利质押登记移交手续。
第七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
损,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七章质权的实现
第八条甲方应乙方要求,对质押动产中的_______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质押贷款。
第九条甲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等权利凭证,在质押期内到期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上述费用的义务承担人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借款合同其他条款,应经出质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馈赠和遗弃质物;甲方转移、出租、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或转移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应取得乙方同意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质押动产/权利。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五条质权因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视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甲方所担保的债权,不足以抵偿的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按协议转让方式或其它法定方式处分质押动产/权利: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展期期限已到,借款人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二、借款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甲方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
以外的第三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九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权利所拥有的质权不因甲方法律地位、财务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八章质权的撤销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应付费用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应付费用的,质权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动产/权利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廿一条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保管的质押动产/权利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动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廿二条甲方因隐瞒质押动产/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质)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廿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二条约定,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廿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借款合同条款或转让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质物。
第廿五条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总额百分之__的违约金。
第廿六条本合同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____________(主动划付对方帐户/直接扣收)。
第廿七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争议的解决
第廿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乙方所在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廿九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完备法定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卅一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签订。
附:质押动产/权利清单及权利有效证书一式__份。
甲方: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