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石材购销合同(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承建威宁县滨海大道道路改造工程,向乙方订购工程所需石材,经甲乙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各种规格道牙、青石板等石材内容概括。
2.1乙方应威宁县滨海大道道路改造工程使用道牙、青石板等石材向甲方供应。
2.2石材供应开始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2.3石材供应总量:具体以双方依实际用量结果为准。
2.4石材供应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装规格、质量等符合工程规范要求的路牙石、青石板等石材,并组织车辆按时送至甲方工程地点。具体运作为:甲方向乙方下达所需石材的品种、规格、尺寸、数量与到达时间的通知,乙方按此要求组织车辆运送至甲方施工现场,甲方收料员按要求收取乙方运送的石材。
第三条 石材供应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以详见下表。
以上价格不得波动,乙方不允许抬价,并按此单价完成甲方工程所需量,否则算乙方违约,如石材规格变小,价格应相对下调。
4.1甲方应提前十天通知乙方(电话通知有效)甲方工地所需石材规格、数量等要求。
4.2乙方运送石材到达工地后,甲方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到指定地点。
4.3甲方不负责石材的卸车工作,石材在甲方指定地点卸车由乙方完成。
4.4、甲方收料员发现乙方运送的石材与样品不相符(规格、尺寸、质量)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必须将石材托离施工现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5乙方供应的石材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质量的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5.1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质量与数理要求的石材,并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5.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道路交通、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其他的任何责任,保证甲方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或者损失。
5.3进入工地点,必须遵守甲方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而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或补偿责任;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5.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的按时将甲方所需石材运至指定地点,不得影响甲方施工进度,造成甲方的窝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5.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石材产品合格证、出场检验报告等一切甲方所需各种资料。
第六条 结算及支付
6.1工程量核算:以现场实际用量为准。
6.2价款结算与支付:甲方不支付乙方预付款,每批货到后结付贷款的0%,工程竣工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第七条 当乙方不及时运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或运送的石材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和,也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合同款项付清后失效。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一、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产品价格等
1、产品名称:黑金沙大理石;
2、产品规格:见甲方附件;
3、产品厚度:25MM厚;
4、质量(技术指标):要求产品无色差、无色斑、无误差、无干裂、无杂纹、无蹦边掉角。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向甲方提供对石材的检测报告。乙方按照甲方所提供的规格尺寸进行加工制作,如乙方所加工石材尺寸与甲方所提供的规格不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5、产品价格:单价 元/㎡(含加工费、不含税);
6、产品数量:产品总数量约 ㎡;
7、总金额 元,大写 整。(按实际加工数量进行最终结算)
二、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乙方负责。
三、验收方法:北京西直河石材市场验收。
四、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付乙方石材定金5万元,石材加工完毕按实际数量结算。
五、交货规定
1、交货地点:
2、交货日期:
3、运 输 费:
六、甲方向乙方付款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正式合法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材料款,如提供虚假发票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单独承担。
七、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石材供料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合同标的物
甲方因位于的建设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石材(石材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和暂定总价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单》)。
二、关于质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质量采用以下第方式确定: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企业标准。双方约定根据企业标准确定本合同石材质量标准。
4、封样标准。如采用本质量标准,须根据石材质量鉴定需要,将相应石材进行封样,甲、乙双方各持同质同量的石材封样样品一份。
5、特别约定标准。甲、乙对石材质量特别约定如下:
三、关于石材色差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石材系天然产品,故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围内的色差,甲方对此予以谅解。乙方应尽可能减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将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石材色差超过合理范围,甲方有权要求调换。但是,如果各批次供应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处所而不致影响建筑物整体视觉效果的,则甲方对此予以谅解。
四、关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义务按标的物约定的规格要求进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对特定石材需要进行异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异形加工图样并附具体加工要求的书面说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异形加工的加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关于供货期限
本合同的供货期采用以下第方式确认定:
1、自本合同签订后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
2、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供货应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3、按甲方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分批供货。自甲方通知该批次供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该批次石材的供货。但是,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乙方供货,则该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视为乙方应当开始全部石材供货之起始日。甲方通知乙方开始供货应当提前个工作日,作为乙方备货的合理期限。
4、特别约定期限。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供货期限为:
六、关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方式和交货点采用下列第方式:
1、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的位于工地或材料仓库。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乙方营业地或乙方指定的位于材料仓库自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代办托运。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为甲方办妥托运手续后,视为货物已交付。
七、关于石材验收
1、甲方指定、为验收人。但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和签订本合同的代理人视为当然的验收人。甲方的办公电话和上述人员的通讯电话分别是、。
2、按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即乙方送货方式交货的,甲方须在乙方将石材运至交货地点并通知甲方验收人后的6个小时内受领货物,并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即甲方自提方式交货的,甲方应在装车前完成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交货的,第一承运人对货物数量和表面质量的验收视为甲方的验收。
3、甲方不能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进行提存。有关提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在数量和表面质量进行验收后的十日内完成实质性验收。如有质量异议,应当在实质性验收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并向乙方附送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否则,视为实质性验收符合合同约定。
5、甲方将石材使用于建筑物,视为甲方已完成对石材的实质性验收。
八、关于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石材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加工费为人民币_____元。供货结束后,按实结算。
2、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作为预付款,即计人民币______元。供货至合同总价款的%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即应另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供货至合同总价款的%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即应另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供货结束后,双方进行按实结算。结算后的日内,余款一次性付清。
九、关于货款结算
供货结束后,乙方应将结算单及供货清单复印件送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结算单后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单后30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则视为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无异议。
十、关于合同的担保
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20%的款项即人民币元作为定金。如果甲方违约,则乙方有权没收定金;相反,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如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且预付款的总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的,则超过部分作为预付款。预付款计入供货进度款。在双方没有违约,或虽有一方违约但另一方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定金款项在最终结算时计入货款。
十一、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提出变更,需经另一方的书面认可。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对增加的供货数量的验收视为书面确认。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解除。如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则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享有解除权:(1)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以上或迟延付款的数额在应付货款的30%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供货迟延达30日以上或迟延履行数量达应供货数量的30%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关于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应按迟延支付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供货,应按迟延供货的货款的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违约而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三、关于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关于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附则
1、本合同表面清洁,没有任何涂改。如有涂改,则需双方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捺指印方为有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