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店加盟合同3篇

美食加盟合同(精选3篇)

美食店加盟合同 篇1

如本协议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其它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美食店加盟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 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__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__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有义务提供__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__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__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__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__菜系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__,开发适当特色的__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__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__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

甲方经营的“__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

:若甲方转让__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经营地址变更等。

第十条:

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__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美食店加盟合同 篇3

甲方:合肥宜家工坊连锁机构 签约地址:

乙方: 签约时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自愿经营甲方的宜家工坊加盟店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第一章 授权许可的内容、区域、范围、期限

第一条:乙方所加盟的宜家工坊店址位于 省 市(县) 路 号,为独立门市,(为 物业内)。

第二条:此店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此店正式定名为“宜家工坊 店”。

第四条:甲方允许乙方在此店使用宜家工坊统一商标、标示、字号、经营方式及经销活动。

第五条:乙方不得在甲方品牌标识及形象下经营其他同类商品,不得在此店内经营其他商品。

第六条: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授权区域以外任何地方开设卖场或经营同样业务。

第七条:授权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年有效。截止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一条: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形象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品牌形象的装修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开业经营。

第二条:乙方在售卖中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销售指导价格(甲方规定的区域差价除外)。

1.零售价:执行甲方规定的地区统一指导价;

2.促销价:大型的促销活动乙方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统一促销价。

第三章 费用

第一条:加盟保证金: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加盟保证金 元,一笔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在合同结束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60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第二条:加盟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加盟费 元,一笔汇入甲方指定帐号。此加盟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品牌推广建设费

1、 甲方承担费用项:

A、对乙方加盟店的考察费;

B、全省范围的品牌广告费;

C、卖场空间设计费;

D、卖场空间布置所需海报、及各类标贴费;

E、卖场空间布置所需POP的设计费用。

2、乙方承担费用项:

A、卖场装修费;

B、商场收取的入场、赞助费,或专卖店租赁费;

C、员工的工装、胸牌、培训等费用;

D、卖场空间布置所需POP按甲方设计要求的制作费;

E、卖场统一购物袋、贵宾卡、物价签等其他杂费。

第三条:运费

1、正常业务下发往乙方的所有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2、正常业务下乙方退回甲方商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3、由于甲方操作失误导致的错发运费由甲方承担;

4、由于运输途中发生的商品破损、丢失,甲方概不负责,应由乙方追究相关物流企业责任。

12、派出市场督导人员对乙方市场营业标准、价格、商品进销存及特卖情况等进行监督辅导。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授权商品;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从任何第三方购买与甲方类同或有冲突的商品;

2、乙方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及规定装修终端卖场,并负责其费用;

3、在签定本合同时立刻确定经营甲方商品的操作人员,并向甲方推荐合适的员工接受培训;

4、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执行大型市场促销、价格调整及特卖活动;

5、乙方须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招牌、广宣等;

6、乙方自己制定的广告或推广材料如出现甲方名称、商标、有关图片、文字时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以保持甲方的声誉及形象;

7、乙方须定期向甲方上报商品进销存报表、市场营业报告及竞争品牌的市场动向;

8、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市场计划、商品资料、培训教材、各类报表、档案、供货价格、商品组合、促销方案等一切有关“宜家工坊”品牌经营的文件、信息保密。否则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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