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加工设备协议书三篇

授权加工设备协议书(精选3篇)

授权加工设备协议书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对甲方承施的( )工程项目结构中的钢筋部分进行成型加工(含机械连接接头)配送事宜达成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 )项目位于( ),工程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封顶日期 年 月 日。

二、 加工事宜: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成型钢筋所使用的线材、圆钢及螺纹钢的原材料为首钢、唐钢、宣钢、邢钢产品。如加工过程中乙方使用非合同规定的原材料时,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加工(如甲方在二十四小时内未能做出书面回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意见)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配筋单中标注的规格、图示尺寸、数量进行加工。

三、 重量结算依据:

根据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成型钢筋配筋单,经乙方进行理论重量计算,作为本合同重量结算依据。结算重量单位为吨,重量数值经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四、 甲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提供授权经办人签字字体样本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明确其授权范围。

2、 合同签订时,甲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资料中应详细说明所承揽项目流水作业段划分平面布置图,计划施工进度(月度计划及结构封顶时间排序计划),以及成型钢筋箍筋平直部分的长度,特殊角度的工艺要求等。

3、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供次月本工程所用成型钢筋的配筋单(特殊情况补充时须提前3日,数量不得超过30吨),配筋单上的目录应注明起止编号、使用部位,且每张配筋单上须有甲方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在工程名称处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签字人字体样本附后)

4、 成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加工现场就加工质量进行抽检工作,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5、 如甲方工程工期延误,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6、 成型钢筋出库前,甲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清料工作,待甲方清料人员对成型钢筋数量确认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签字人签字样本附后)

7、 成型钢筋每车装车数量不得小于10吨。

五、 乙方工作:

1、 合同签订时,乙方应积极组织资源,确保甲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

2、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成型钢筋配筋单时,应认真校对,如规格、数量、图示尺寸、标注无法正确识别时,甲方授权委托人应在12小时内书面确认,否则免除乙方的供货责任。

3、 乙方所使用的钢筋机械连接工艺为剥肋滚压直螺纹。

4、 乙方所配送的成型钢筋必须提供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合格证书。

5、 乙方制作的成型钢筋应符合甲方配筋单的要求,并在产品上以标牌的形式标注成型钢筋使用部位的编号、尺寸、几何图形、数量,每一编号的钢筋提供一张标牌,固定在钢筋打捆处。

6、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人员在乙方加工现场对成型钢筋进行清料及装车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运至施工现场。

六、 设计变更:

1、施工过程中如出现不可预见及设计变更,甲方应以书形式及时向乙方提供补充配筋单,并标注“急配”字样及需用时间(供应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需增加费用以甲、乙双方协商为准。

2、设计变更及修改过程中,乙方已投入加工生产部分按合同规定价格结算,如出现以大改小损耗部分及所需增加人工费用部分由甲方承担。

七、 产品质量要求:

1、 乙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1997;《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的规定。

2、 产品质量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__中的第五章5.3.4及《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__的规定。

3、 直螺纹连接接头应符合《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钢筋等强度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Q/JY16-20__中的规定。

八、钢筋原材复试及资料:

1、钢筋原材料在投入使用前,乙方负责原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是经北京市建委审核合格具有见证试验资质的检测中心。

2、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时应持正式书面通知,乙方应积极配合取样工作,其检测机构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3、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__规定,乙方在成型钢筋配送至施工现场后,提供《半成品出厂合格证》表式C4-5附钢筋原材料出厂材料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

九、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成型钢筋的结算单价为人民币( )元/吨(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均为本单价),上述结算单价包括材料费、成型制作费、包装费、装车费、运输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费用(卸车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2) 三级螺纹钢的结算价格在本合同结算单价基础上加( )元/吨。

(3) 钢筋机械连接头 元/单头(钢筋不分品种、规格加工套丝,并戴好保护帽),按照配筋单图示数量进行签收。

(4) 钢筋原材料复试费用按照《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实际标注数量进行签收。

(5)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钢厂价格调整,其结算价格以首钢现货市场、北京市京首贸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恒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之一公布的调价政策通知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调价依据在送达后24小时内,甲方予以书面确认或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

(6) 本合同成型钢筋总量为( )吨,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总价中不包括原材料复试及机械连接接头费用。

(7) 验货地点:

2、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结算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甲方在送达本月成型钢筋加工配筋单时,同时将货款支票一并送达(乙方预收当月货款80%,余款20%月末前结清),乙方经配筋单录入生成系统确认数量后划转。

(2) 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加工费用随成型钢筋货款同时划转。

(3) 原材料复试费用依据《半成品出厂合格证》中确认数量经甲方签认,在月末前结清。

(4) 本合同总价款如发生变化,超出部分甲方应按配筋单数量以现款形式预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数量等提供产品,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装卸及运输费用。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钢厂市场价格调整,根据合同第九章(5)条,甲方接到乙方调整价格依据24小时内未能书面确认或签订补充协议,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

3、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要求将配筋单及货款同时送达,乙方有权拒绝接受配筋单及加工任务。

4、 由于甲方清料人员不能及时清料,致使配送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顺延。

5、 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逾期乙方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并向甲方按每延期一日收取至货物发出之日起计算每天3元/吨违约金。

6、 乙方未能在甲方计划工期内将成型钢筋送至施工现场,甲方应按当日该批送达数量以50元/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

1、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需相互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注明相关文件的授权使用范围。

2、 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民法153条规定)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应另行协商。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文件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即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副本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合法授权人签字后生效。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本合同变更条款及内容(销售部门填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授权加工设备协议书 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方):

经甲、乙双友好协商,就服装加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书,为下列产品的生产合同:

备注:以上款的价格包含加工价、朴、线、纸箱、胶袋、运费、印花费、17%税率。其他款的价格包含加工价、朴、线、纸箱、胶袋、运费、洗水费、印绣花费、17%税率。本合同对委托加工中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包装标准、结算方式 、物料的损耗及甲乙双方的有关责任和违约责任一并作出明确规定。“生产制造单”,“报价明细”,“批板意见”,“质量检验报告”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以加工的形式委托乙方生产加工成衣,甲乙双方对物料质量、货期负责。

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标准样版及生产制造单加工生产,质量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如乙方制作产品在甲方提供质量标准上没有体现的,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交货地点:服饰有限公司配货中心(填写地址明细),联系电话:,传真:

五.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成品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送到甲方仓库。

六.包装标准:乙方根椐甲方提供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成品码数与包装袋上的码数相符,箱内物品必须与箱面标识、装箱单一致。

七.验收标准及生产程序:

1.生产程序:由甲方提供生产样版,乙方复生产板由甲方确认,成批生产前复齐色产前板由甲方确认,开裁前的唛架必须由甲方检验合格后才能开裁,大货完成后由甲方到乙方验货,开具验货报告,合格后方可走货,乙方送货前将合格的验货报告交甲方仓库才能入库。

2.检验方式:经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确认的生产版、生产制造单、要求标准及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抽验方式采用AQL随机抽样标准,抽样数量采用普通检验Ⅱ级,抽样标准采用AQL2.5进行最终验货确定,整批出货时,乙方必须完成该款总加工数量90%包装入箱后才能通知甲方验收,确定合格后方可走货;若分批出货则按批次的总量抽验,确定合格后方可走货。

3.若乙方因质量问题经两次翻执后仍不符合甲方收货标准的,对于甲方的检验结果,乙方必须在甲方检验完成二天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视作默认和同意甲方的检验结果。

4.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按抽检方式检验加工货品,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对未被检验,但其后发现不合格产品有拒绝接收,及保留向乙方追讨损失的权利,按货品的成本价(包括面料,辅料,加工费)1.5倍的给予不合格数量产品的金额赔偿,并有责任对已到甲方的不合格品进行2年以内的维修。

八.结算方式:进仓后45天内付清。

九.付款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汇票或支票。

十.物料损耗:根据甲方规定的物料损耗计算,损耗率:挂牌类1%,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其余部分损耗共同协商解决。多出物料必须退回。

十一. 甲方责任:

及时提供样版,标准生产版、生产制作单等生产资料和所需面,辅料。 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技术质量及生产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和质量反馈。及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十二. 乙方责任:

2. 乙方负责保管好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稿、生产制造单等生产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仿版或向第三方泄露如违反将追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产品标准样办及生产技术资料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应及时归返甲方。

3. 乙方在开裁前负责对甲方提供色差级别和纬斜、面料疵点等外在质量的问题提供资料,辅料有质量问题不能生产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4. 甲方加工产品需绣花、印花等附加工艺的,若由甲方指定的加工工艺厂,质量货期进度由乙方负责跟进,对不配合厂方的工艺厂应及时反馈给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 违约责任

1. 乙方在不可预估的情况下不能按双方已认定的交货日期交货,顺延的交货日期不可超过三天。乙方若未能如期交货,则每逾期一天扣除不能按时交货部分货款的5%赔偿违约金。

2. 乙方交货成品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所消耗的物料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合同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产品。

3. 乙方交货成品由于甲方提供的物料等原因造成不能走货,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按合同支付生产费用;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走货,按货品的成本价(包括面料,所有辅料,加工费)1.5倍给予订单相同数量产品的金额赔偿。

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转发外加工代为生产甲方委托生产的产品,如有违反,按成本价(包括面料,所有辅料)的1.5倍赔偿甲方。

5. 成品的次品率超过1%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按成本价赔偿甲方费用,不支付加工费用,1%以内的次品同时交货到仓库分批入库,支付生产费用。

6. 甲方产品的剩余物料,乙方应全数退回甲方,若可转接后单,手续则必须清楚。

十四. 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本着精诚合作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授权加工设备协议书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8·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9·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qb1002-97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30%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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