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乙方(制作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制作、装配架空乘人装置及相关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方式和范围:
甲方提供架空乘人装置及相关设备产品零部件图纸、装配工艺等技术资料,乙方按照甲方技术资料进行产品零部件的加工、装配,甲方委派专职技术、质检、仓管、物流、采购等相关人员进驻乙方现场,按照技术文件进行检验、验收。
乙方自行安排加工、装配场地,承担零部件加工费用,并免费提供办公室,作为甲方的现场生产协调、质检及发货人员的办公场所。
二、实施细则:
1、甲方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及配套件,需按乙方的车间人员的要求集中堆放,其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如影响乙方装配,则应补偿有关人工费用。
2、乙方免费提供一定一跨车间作为甲方的成品仓储。
3、委托加工期间,乙方作为定点加工单位,需严格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技术要求及工艺流程,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各项产品的加工制作。现场的所有物料(含原材料、外购件及生产工具等)均由甲方采购,但乙方需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生产计划表》提供相应的《材料需求计划》,以供甲方提前进行生产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
4、甲方所委派的质检人员,作为甲方的授权代表,对乙方所加工制作的所有产品拥有否决权,不达标及不合格产品均不得验收入库。
5、甲方委托加工的所有产品的单项价格另行以双方互签的《委托加工件价格明细表》为准。
6、结算:《委托加工件价格明细表》内所定的产品单价为含税价,结算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采用滚动付款,双方协商付款进度。
7、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
三、附则:
1、本委托加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原签订的车间及办公室租赁合同,中止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确保机械加工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人身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生产实训设备,并按相关技术标准调整安装到位。
2. 甲方有权检查、督导乙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承租人(企业法人)是机械加工实习车间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实训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 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3. 乙方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研究解决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由于违反国家规定和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野蛮作业和违章操作,保护好人身安全和机械安全。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违反以上条件,造成机械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甴乙方承担全部责责。
5. 乙方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如有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机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确保机械设备在性能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6. 乙方节假日休息其间,应将机械设备处于安全状态,确保设备良好的性能。
三、附则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姓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
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