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基地合作协议(通用三篇)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精选3篇)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 篇1

甲方:?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相结合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社会力量,共同培养富有创新意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医学_____,经双方充分协商,制订本协议。

一、甲方义务

1.为乙方人员到我院进修、培训、学习提供便利,并在_____培养等方面给予合作;

2.乙方在招聘毕业生时,甲方给予优先推荐;

3.甲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乙方,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甲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

二、乙方义务

1.按甲方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乙方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进行带教;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实习所必需的条件,以提高学生的实习效果;

3.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以及遵纪守法的教育;

4.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参与考核。

三、双方为更好地履行义务,决定在乙方挂《赤峰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牌子。

四、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培养应用型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旅游专业校外实训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实训方式

1,旅游旺季顶岗实训:____月份到____月份的旅游黄金周,每个实训期为3周左右。乙方提供若干个岗位,主要是熟悉导游服务程序,学习带团的技能和技巧,锻炼应变能力。

2,课程实训:根据教学课程进行相应实训,内容包括基本服务技能,基本操作示范,企业运营,工作制度和相关的工作纪律。乙方提供10个工作岗位,主要工种为导游。

3,双休日实训:带团导游。

二,双方共同制定学生实训方案,具体确定实训时间,实训岗位,工作时间,实训指导教师,实训操作规程,实训考核办法和要求等。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按照乙方提供的岗位安排学生实训,灵活调整教学计划以适应乙方的实训时间要求。

2,负责参照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实训生管理制度,保证学生在实训期间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

3,配合乙方对实训生进行教育和操作指导。

4,制定相应的实训成绩评定办法,协助乙方对实训生的成绩评定。

(二)乙方:

1,负责提供工作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及要求。

2,负责学生在实训期间的交通费用和相关津贴。如实训生带团补助,承担或独立完成一定的赢利业务及实操技能时的岗位津贴。

3,学生在实训期间,提供相应岗位的实训指导老师,负责实操技能及岗位职责的培训与指导。

4,学生在实训期结束后,负责对学生做出实训成绩评定。

四,负责学生在实训期间的劳动安全,由于个人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或给企业造成损失,其处理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五,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议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盖章签字日起开始生效,时效为三年。合作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可以续签协议。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基地合作协议 篇3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瑞林实木门厂,合作经营地:湖南省邵阳市木材公司集材场。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专业生产实木门、原木门及木材相关家俱。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__年1月1日起,至搬离湖南省邵阳市木材公司集材场。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100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正,占总投资额的60%;乙方出资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正,占总投资额的40%;

(二)双方以出资金及出力方式出资,于20__年1月30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135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伍万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5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5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5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⑤瑞林木业若搬离了湖南省邵阳市木材公司集材场。

3.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作债务。

(三)乙方负责瑞林实木门厂场地及周边环境协调及处理,以及以后若搬离邵阳市木材公司集材场场地后的厂房管理及场地的遗留问题,直至厂房不存在为止。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指定合作人李罗君担任清算人,并由李罗君担任湖南省

邵阳市木材公司集材场厂房的负责人,全权负责厂房管理及场地的遗留问题。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本地使用每月1000元,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甲方负责全厂生产、销售相关事项,乙方负责全厂工作环境。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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