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事宜合作合同汇编三篇

林业生产事宜合作合同(精选3篇)

林业生产事宜合作合同 篇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 劳务事宜,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一、承包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承包内容和工作时间:

承包期间,执行非全日制工作制,承包内容为:

三、承包费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承包费为每月 元,甲方于次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当月承包费。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乙方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为作业人员提供工作期间必要的工作条件。

3、协调在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4、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进场作业须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

2、爱护建筑物及室内外设施,注意节水节电。

3、如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物品坏的,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

1、在承包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包他人或擅自聘请他人,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在承包期内,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即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受国家政策、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免责。

3、乙方按照不低于10万元标准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保费由乙方自付(若出意外,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外的一切责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甲方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违章作业,有权进行教育。第一次口头警告,如不见效,发警告通知书,如仍不见效,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

5、一方给对方送达的书面通知,对方应予签收,如对方拒绝签收的,发送通知的一方按对方写在本合同落款处的地址邮寄送达,视为送达成功。

6、 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7、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协商处理。

8、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林业生产事宜合作合同 篇2

甲方县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大沟、小沟堰滩的栗子树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县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乡村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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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产事宜合作合同 篇3

甲方:(正文中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网址:传真:

乙方:(正文中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工商登记号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网址: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聘用中国员工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有关乙方聘用中国员工及相关事宜,适用本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派遣中国员工或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另行订立《聘用中国员工合约》,明确乙方聘用中国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聘期、聘用费等事宜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乙方与被聘用的中国员工之间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另行订立《聘用约定》,确定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聘用约定》副本需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购房贷款(含担保)等民事事宜,应另行订立相关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生争议,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五条乙方与中国员工之间因出国、培训需约定服务期限、费用、赔偿等事宜,应事前订立相关出国培训协议或者培训协议,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所生争议,甲方不承担中国员工之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更而不一致的,分别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7.1、甲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和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用工,并有权对其违法用工、损害被聘中国员工利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要求;

7.2、应乙方或中国员工的要求,甲方有权对发生争议的乙方和中国员工进行调解;

7.3、因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本合同条款与之不一致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规定;

7.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8.1、甲方应教育被聘中国员工遵守中国法律和乙方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8.2、甲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规定,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标准,为中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约定的福利待遇费用;

8.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中国员工的出国(境)手续;

8.4、对乙方委托甲方管理驾驶关系的中国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8.5、甲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中国员工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8.6、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9.1、乙方有权对甲方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择,或在甲方推荐人选之外自行选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聘人员,须在中国员工第一个工作日前经由甲方办理聘用手续;

9.2、对聘用的中国员工,视聘用期限规定试用期: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聘用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聘用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聘用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9.3、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乙方可以解聘,但应支付试用期聘用费。试用期满,所聘中国员工自动转为正式聘用员工,其受聘期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9.4、对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乙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中国员工公开)的中国员工,对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害的中国员工(重大损害的标准应由乙方在乙方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乙方可予以解除聘用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但若中国员工对乙方制定的损害标准提出疑义而产生劳动争议的,须事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重大损失。

甲方:

乙方: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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