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合作保密协议(精选3篇)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租赁方):
乙方(出租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光纤租赁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及其用途
1.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光纤为: 。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1组公网固定IP地址。
1.3 甲方租用该光纤用的用途: 。
第二条 租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相关费用
1.1 本合同租赁费用包含光纤租赁费及安装费。
1.2 光纤月租费为人民币: 元/月/条。本条所属费用的付费方式为年付,即每年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1.3 如在协议期内因国家光纤租赁资费调整,本协议中所述光纤租赁的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双方达成的新资费标准支付光纤租赁费。
1.4 光纤租赁费的支付方式为转账,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全部费用的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租赁费,待光纤调通使用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租赁费。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不支付租赁费,待乙方通知其履行付款义务 日内甲方仍未履行该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按尚未支付租赁费数额要求甲方承担每日千分之 的违约金。
4.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线路安装场所,在乙方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4.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安装接入设备的位置以及相应标准电源,并负责协调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内的管线敷设工程的相关事宜。
4.4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光纤,不得进行互联网低俗、国家法律禁止的内容传播;建立网站时必须在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备案()
4.5 甲方租用的光纤仅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在甲方交纳费用后,如甲方无光传输系统,乙方将为甲方投资建设一套光传输系统,该设备产权归 方所有。
5.2 在线路及设备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应在 日内组织甲方租用光纤的通路,最大限度地保证甲方租用光纤的安全运行,如乙方未能依约调通该光纤,给甲方光纤使用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应保证出租的光纤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通信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他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5.4 乙方应负责对向甲方所提供光纤以及相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日常维护、修缮及保养,加强值班和监测,保证光纤不中断。当光纤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修复。
5.5 乙方由于割接、维修等正常计划的原因需中断甲方租用的光纤时,应至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安排相应措施尽量保证该光纤的畅通,对于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光纤调通、验收及使用
6.1 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将在 日内完成本协议所涉光纤调试工作。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6.2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光纤测试,测试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数据报告,即《光纤开通验收表》,甲方如认可测试数据后在《光纤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此时为此条光纤开通之日。
6.3 如在本协议规定的开通时间内,乙方未能按时开通,则乙方需在延迟开通的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每日违约金为该条光纤租赁月租金的千分之 (每月按三十天计),逐日累计,不足一天的按一天算。违约金在该条光纤开通后自甲方向乙方交纳的首月的月租金内扣除。
6.4 甲方在使用光纤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中断,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费用的计算,根据中断时间的时长和次数进行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中断除外),补偿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6.4.1 每月累计中断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中断次数不超过1次,乙方无须补偿;
6.4.2 中断次数超过1次,每中断1次补偿当月租金的3%;
6.4.3 中断时间超过4小时不足24小时,每超过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补偿当月租金的5%,最多补偿当月租金的30%;
6.4.4 若中断事宜同时适用5.4.2款和5.4.3款约定的,以赔偿额较高的计算方式进行赔偿。
6.4.5 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甲方有权不付当月租金。
6.5 光纤使用过程中出现光纤中断,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到现场查明原因并及时修复。
6.6 由于甲方自备设备的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光纤中断,乙方不予以补偿。
第七条 保密协议
不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本协议终止后 月内,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以及因签订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另一方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2 除另有约定外,被协议不得提前解除,如协议一方欲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8.3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规范》以及本协议附件要求开通、保障、维护等服务,乙方违反上述承诺提供服务的,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照时间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1.2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文不一致,以本文为准;如补充协议与本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11.4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执 份。
甲方(法人公章)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税号: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条件:
1.甲方以现有的市场营销网络及社会资源为基础,更进一步的开发市场潜力,逐步形成一个规范化,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2.甲方根据社会需求,收集和承接企业应用软,硬件的开发项目。
3.乙方利用强大的技术开发力量,开发甲方新承接或者甲,乙双方共同确立的项目。
4.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技术咨询及在开拓业务进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二、权利义务
1.属于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属于乙方单方承接的开发项目,其所有权属于乙方拥有。
3.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企业内部管理。
4.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和切磋业务动作状况,以便互相促进。
三、合作宗旨:
促进科学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充分利用甲方广泛的市场资源优势和发挥乙方科研平台能力,实现技术研发与市场营运的直接联盟。
四、合作范围:
1.多媒体软件,硬件的开发;
2.it产品的市场营销;
3.网络工程;
4.网络营运。
五.利益分配:
1.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按税后利益的%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半年调节一次,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2.属于乙方单方开发的产品,甲方如有兴趣合作,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六、同开发项目的成果归属与分享
1.一方转让其有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权。
2.合作各方中,单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3.开发项目被授予专利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取得该项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该许可不得撤消。
4.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单方申请专利。
5.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对技术成果权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将对在技术开发的各主要阶段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约定各自独立享有的权利。
七、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专项技术和对项目的政策。
2.甲、乙双方公司的全部高级职员,研发小组人员将与合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证其在就业期间和研发期间所接触的保密资料,专项技术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___签订地: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并生效。
1.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
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____仲裁解决。
第九条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