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普通合伙协议(精选3篇)
甲方:
乙方:-信息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电子商务平台技术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上海-信息有限公司,双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或者:经评估,该技术价值人民币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技术入股合同,合同范本《技术入股合同》。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各现有股东(签章):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
合同签订日期:
股东合伙协议
一;合伙人根据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1、军王子服装店为普通合伙企业总投资为10万: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2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2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宋: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合伙人朱王磊: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并以本店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1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店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打货、员工工资及各项店内开支等等。
2、启功资金: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2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1万元。
以上费用用于店内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店内设备等等,如有剩余作为店内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6万元,以1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6000元。到账期限:10。天店注册完成后、五天内注册资金6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股东账户作为“军王子”店开业后的流动资金、不得撤回、如不能按时出资者视为自动退股、具体到账证明以银行汇款单为准。
三、店名称和经营地点:
店名为:
店址为:
四、本店不设股东会,监事由——担任、任期2年。——为店内经营与管理。——为店内财务管理与市场策划、同时负责店内采购。
五、店内的销售、采购、投资、财务等工作股东都有知情权、如提出相关问题、主要负责人须做出合理解释和适当的处理。在相关较重要事务上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主要负责人需要对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六、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出资人按投入店内的资本额占“————”服装店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店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起红利、
3、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店名。
4、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店内利益的出资人提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出资人有权查阅店内收支账务及财务报表。
6、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制度所赋予的其它权利。7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8、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店承担责任、股东在该店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9、出资人应遵守《店内规章制度》。
10、出资人在该店成立后、故意或过失侵吞、侵害该店利益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店内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七、利润分配方式:
1、该店自营业之日起、双方在此承诺、双方只在利润分配上不同、其他权利义务相同,双方工资待遇一致。
2、利润分配:利润和亏损按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该店纳税后、缴纳店租、水电费、采购成本及其它开支的所有费用后为利润。利润分配顺序:(1)、弥补以前季度的差额。(2)、股东分红制度如下:按照出资额占总出资额的股份比例分红、每季度提起当季度税后及所有开支后利润的20%进行股东分红(注明:每两个月为一个季度)、累积盈利余额部分作该店的发展积金、累计发展积金额度超过两万元后、可不在提起。
八、经营资金的增加:
在储备发展积金不足时该店还需要增加经营资金时、经股东协商同意、各股东应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增加投入资金。
九、退股方式:
股东退股时、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并应该向另一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股东应就其退股事项做书面回复。如另一股东在7天内未给退股方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退股。退股一方在没有清偿该店债务或退股提出当日前未承担该店所有开支费用的时候不能撤股。
1、 每个股东的现金总出资额(此协议)是作为该股东退股的唯一结算依据、双方
合作经营的该店应先行将所有剩余未分配盈利的80%退回、20%是该店的资产
及装修折旧不得分配。
2、 如该店没有盈利,则根据该店现有的店内货品按照进货价计算后总额的80%结
算、退股方按照结算后所占股比例分配。退股时双方以现金方式结算。
十、解散和清算: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1)、合伙期满。(2)、合作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各合伙人确定的中间人(或公证人)参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作方出资多少、先以合作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该店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作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未尽事宜参考该店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签定于年月日、一式二份、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合作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证件号码:
电话:
联系地址:
合伙人: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电子邮箱:
联系方式: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合伙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企业的基本信息
1.1合伙企业的名称:
1.2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3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人的出资
2.1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合伙人,出资万元,占比%,以出资。
上述出资应在年月日前缴付。
2.2在合伙企业开始运营时应对财产进行登记并形成财产清单,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在合伙企业运营中增减资产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修改合伙财产份额的,一律不得作为合伙财产,参与分红。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1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的,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为合伙企业所有并使用。
3.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3.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合伙人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4.1利润分配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4.2亏损承担方式: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5.1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执行情况。
5.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5.3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接受财务报表的合伙人在接受定期的财务账单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此财务报表日之前的财务状况视为确认。
5.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实行的表决办法。
5.5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除被撤销对象以外的合伙人)经同意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6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否则,其所获利归合伙企业所有。
5.7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做出决定:
5.7.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7.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5.7.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5.7.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7.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7.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7.7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
第六条入伙与退伙
6.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力,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3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6.4.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6.4.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6.4.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4.5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6.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6.6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6.7合伙人退伙时,经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8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资义务;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6.8.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6.8.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7.1.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7.1.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7.1.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7.1.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7.1.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7.1.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7.2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决定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有关印章、财务资料立即封存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7日内重新刻制合伙企业清算印章。
7.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承担违约金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前述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缴付出资,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
9.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10.2本协议生效后,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