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律所战略合作协议(热门3篇)

与律所战略合作协议(通用3篇)

与律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现就双方共同加速*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战略合作目标

甲方通过实现信息集成达到企业集中管理的目标,更好地推进企业管理进步,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来帮助企业更好的全程管理和监控已经建成的一条完整、稳定、可控的市场+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链,产品的可追溯性和产品品质能够得到更大的提升,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生产销售组织过程中的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和占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近期合作内容

1.甲方在所属企业的范围内,向乙方提供进行各种管理职能及业务处理过程全面调查的条件,并且在过程中充分介绍甲方的管理经验及信息化应用的特殊要求。同时也把信息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希望改进的设想与乙方进行充分的交流。

2.乙方应派出行业专家及产品专家对甲方目前的信息化状况做出分析,并通过认真与甲方相关领导进行共同研究后,制定出甲方信息化总体框架。同时指出针对甲方应具有的管理模式及信息化的业务处理流程。

3.在总体框架及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原信息化过程中建立的各个系统的功能,以便通过整合,完成甲方信息化的整体要求,从而使整个公司的信息化是建立在一个统一完备的数据基础之上。

4.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信息化建设必须在总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将能够保证与今后的系统是一体化的,它体现的是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

5.为了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都将共同努力,合作成立项目组,专项完成这个合作。并确信这是一次强强合作,定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6.为取得政府对信息化项目资金的支持,由甲方成立由专人负责向政府对口部门申报信息化有关项目,乙方全力支持和配合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长期合作方向

1.乙方将甲方视为在北京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最重要客户,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的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2.根据双方合作做出的信息化框架,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范围和进度来整合甲方的信息子系统。

3.随着甲方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业务的不断拓展,乙方将对甲方新产生的高层次的管理和决策需求给予响应和解决。

此协议为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今后双方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合作内容所商谈的服务和开发合同,都将遵循此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与律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所开办资金__________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

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

_______________万元_____%;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_________________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合伙人会议推选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担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_________________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记录上签字,由管理合伙人负责记录的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_________________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本所设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一届管理合伙人任期为一年,第二届起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二条管理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应当推选管理经验丰富,又热心公益事业的合伙人为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投票选举产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为管理合伙人。

第十三条本所主任从管理合伙人中产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职权相同,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为副主任,有两名以上并列第一时,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在管理合伙人任职期内,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对某一位或某几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罢免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过,该管理合伙人即应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由全体合伙人补选一名管理合伙人继任。

第十五条管理合伙人实行分工负责,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决定的工作方式。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管理合伙人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

(一)依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行使对本所的日常管理权;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细则(另定)的规定行使管理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和具体分工范围内的决策权;

(三)共同决定部门设置及人员调配、聘用、辞退律师和行政人员;

(四)执行每年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

(五)在本所员工发生人身意外时,按规定决定对该员工及其亲属的补助;

(六)按业务需要决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职员的国内培训;

(七)有权行使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合伙人义务:_________________

(一)应严格执行合伙协议、章程规定的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应以本所利益为重,在承担合伙人一般义务的同时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本所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对外树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与全体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关系,经常征求大家意见,对有损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应坚决地予以抵制,对责任人应依照规定公正处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和行使对基金使用的决策权;

(五)公正、合理、节俭地使用每年财务预算通过的费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个人私利;

(七)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合伙人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年度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_____%。

第十九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二十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二十三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二十五条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_________________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七条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_________________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与律所战略合作协议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

1、双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形成长期稳定的供货、采购渠道。

二、合作的内容

1、信息共享:合作双方进行原材料信息共享,不定期进行原材料价格等信息的沟通、交流。

2、供、需合作:双方形成战略供货采购关系,以最优惠的价格、最优的服务形成长期、稳定、信任的供应合作关系。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甲方应及时把有关原材料采购信息提供给乙方。

2、甲方在询价及实际采购时,优先选用乙方的产品,优先与乙方进行供货结算与支付。

3、乙方应及时把有关原材料价格等信息提供给甲方,定期与甲方进行交流、沟通。

四、供货约定

1、甲方向乙方订货方式只有购销合同一种方式,对于这一种以外的订货(如口头通知、邮件等)甲方将不予认可。

2、本约定为甲、乙双方合作的原则约定,具体供应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时间、交货地点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3、在协议期内,甲方预计采购乙方原材料的总数约为______吨,甲乙双方本着战略合作精神,力求月度均衡购销。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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