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合作协议(实用三篇)

电力合作协议(精选3篇)

电力合作协议 篇1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电力建设安装工程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电力安装项目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工程费用

本工程合同预算价为______元。双方自正式签订协议日期起,甲方应按工程总造价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______元,在进行开工时再付工程预付款______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决算书结清,金额多退少补。

六、双方责任

1、在施工前,由甲方负责会同乙方、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概算书进行会审,经会审后工程施工图及工程设计概算书,作为今后施工和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的唯一依据。

2、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会审,会审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唯一的依据。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对施工工地必须提供方便,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施工质量监督及隐蔽工程验收。

4、乙方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应会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问题应由乙方负责。

5、施工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材料仓库运到工地的运输费已包括在决算书内。

七、工程进度与验收

1、甲乙双方需共同督促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工。

2、双方一致同意于甲方土建验收合格后_________月内完工,工程如缓期,所造成停工窝工以及返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工程竣工前_____天,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八、安全质量措施费

双方约定250千伏安及以下为______元,315千伏安及以上为______元,1000千伏安及以上为______(大写)元。变压器油化试验费每台_________(大写)元。设备运输采保费按行业规定以设备费的______%计取,设计费按勘察设计费用规定收取,变压器验收费按______元/千伏安计取。

九、设备材料供应

1、设备材料供应办法,为了工程进度,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供应,工程设备材料需具备合格证书和质量证书。

2、乙方需派专人进行设备材料的领取和保管,如有设备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应支付甲方工程款___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应工程延期的损失。

3、甲方如果拖欠甲方工程款,每逾期1天支付乙方_____%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效用。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电力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根据《_____》及电力建设安装工程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电力安装项目事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四、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工程费用

本工程合同预算价为______元。双方自正式签订协议日期起,甲方应按工程总造价一次性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______元,在进行开工时再付工程预付款______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决算书结清,金额多退少补。

六、双方责任

1、在施工前,由甲方负责会同乙方、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概算书进行会审,经会审后工程施工图及工程设计概算书,作为今后施工和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的唯一依据。

2、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编制的工程施工图预算进行会审,会审后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唯一的依据。

3、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对施工工地必须提供方便,并有专人负责,做好施工质量监督及隐蔽工程验收。

4、乙方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应会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问题应由乙方负责。

5、施工设备及材料由乙方材料仓库运到工地的运输费已包括在决算书内。

七、工程进度与验收

1、甲乙双方需共同督促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工。

2、双方一致同意于甲方土建验收合格后_________月内完工,工程如缓期,所造成停工窝工以及返工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工程竣工前_____天,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不得无故拖延。

八、安全质量措施费

双方约定250千伏安及以下为______元,315千伏安及以上为______元,1000千伏安及以上为______(大写)元。变压器油化试验费每台_________(大写)元。设备运输采保费按行业规定以设备费的______%计取,设计费按勘察设计费用规定收取,变压器验_____按______元/千伏安计取。

九、设备材料供应

1、设备材料供应办法,为了工程进度,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甲方委托乙方供应,工程设备材料需具备合格证书和质量证书。

2、乙方需派专人进行设备材料的领取和保管,如有设备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违约责任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应支付甲方工程款_____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应工程延期的损失。

3、甲方如果拖欠甲方工程款,每逾期1天支付乙方_____%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效用。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章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电力合作协议 篇3

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 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厂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电厂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人电网运行。

(2)乙方在 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 (MW)的 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电厂并人甲方电网运行。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章 定义与解释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力调度机构:指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

1.1.2电厂: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共 台,分别为 号机组 MW、 号机组 MW、 号机 MW、号机组 MW,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二)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3并网点:指电厂与电网的连接点(见附件一)。

1.1.4首次并网日:指电厂(机组)与电网进行同期连接的第一天。

1.1.5并网申请书: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将其电厂(机组)并人电网的书面申请文件。

1.1.6并网方式:指电厂(机组)与电网之间一次系统的连接方式。

1.1.7AGC: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01)。

1.1.8AVC:指自动电压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01)。

1.1.9RTU:指远动装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解列:本协议专指与电网相互连接在一起运行的发电设备与电网的电气联系中断。

1.1.11特殊运行方式:指因某种需要而使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运行安排。

1.1.12机组可用容量:指机组任何时候受设备条件限制修正后的出力。

1.1.13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备用期内的状态,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和停机备用等。

1.1.14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15强迫停运:第1.1.14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16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最大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7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8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机组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的年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19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指双方根据设备制造商的建议和并网电厂发电机组的运行状况,按同网同类型机组分类而确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计划停运的允许小时数。本协议中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计划停运。机组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分为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和无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数。

1.1.20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指电力调度机构每日编制的用于确定电厂次日各时段发电出力的曲线。

1.1.21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出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导致电力系统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22电力系统调度规程:指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的用于规范本区域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行为的规程。

1.1.23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4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归咎于乙方的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25购售电合同:指甲方与乙方就电厂所发电量的购售及相关商务事宜签订的合同。

1.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解释

1.2.1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2.2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年、月、日均为公历年、月、日。

1.2.5本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本协议中的数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数。

第2章 双方陈述

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协议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协议生效后即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 双方义务

3.1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三)。

3.1.2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 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经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网厂联合反事故演习方案并组织实施。

3.1.9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3.2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

3.2.3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及生产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一致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电力调度机构有明确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电力系统安全要求的,乙方应按要求实施并运行维护;将有关安全措施文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参加电力调度机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3.2.9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第4章 并网条件

4.1乙方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人甲方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4.2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0章的有关约定。

4.3电厂调度自动化设施顺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1章的有关约定。

4.4电厂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协议第12章的有关约定。

4.5电厂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__)进行配置,并通过由双方共同组织的测试和验收。

4.6电厂的二次系统按照《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已实施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具备投运条件。

4.7电厂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相关的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4.8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须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9甲方与乙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人运行的条件。

4.10双方针对电厂并人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第5章 并网申请及受理

5.1乙厂电厂并网须向甲方申请,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人。

5.2并网申请。

乙方应在电厂(机组)首次并网日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并附齐本协议第5.5条所列的资料。

5.3并网申请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第4章约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及时答复乙方,不无故拖延。

5.3.1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日前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通知。

5.3.2并网申请书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不确认的理由。

5.4并网申请确认后,双方应就电厂并网的具体事宜作好安排。

5.4.1甲方应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网日前 日向乙方提供与电厂相关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参数及系统图,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网继电保护整定值(或限额)和与电网有关的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或限额)。

5.4.2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员(包括有调度发令权人员、运行方式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自动化人员、通信人员等)名单和联系方式-

5.4.3乙方应在收到确认通知后 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5.4.4甲方应在电厂首次并网日 日前对乙方提交的机组并网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予以书面确认。

5.4.5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体事宜: 。

5.5乙方提交并网申请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中文资料 (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 日内提交),包括:

(1)潮流、稳定计算和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包括调速器、励磁系统)、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及实测参数(包括主变压器零序阻抗参数)。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图纸(包括发电机、变压器整套保护图纸)、说明书,电力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报告。

(3)与甲方有关的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技术说明书、技术参数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电厂远动信息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变比及遥测满刻度值),电厂电能计量系统竣工验收报告,电厂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有关方案和技术资料。

(4)与甲方通信网互联或有关的通信工程图纸、设备技术规范以及设备验收报告等文件。

(5)机组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设计、实测参数)、低励限制、失磁、失步保护及动态监视系统的技术说明书和图纸。

(6)其他与电网运行有关的主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

(7)现场运行规程。

(8)电气一次接线图。

(9)机组开、停机曲线图和机组升、降负荷的速率,机组AGC、AVC、一次调频有关参数和资料。

(10)厂用电保证措施。

(11)机组调试计划、升压站和机组启动调试方案。

(12)电厂有调度受令权的值班人员名单、上岗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13)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6章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6.1乙方根据甲方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电厂并网运行调试。

6.1.1电厂调试运行机组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运行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统一调度。

6.1.2电厂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6.1.3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6.1.4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6.2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并网调试。

6.2.1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6.2.2根据电厂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电厂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 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6.2.3根据机组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6.2.4电力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6.3甲方必须针对乙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第7章 调度运行

7.1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7.1.1电厂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电厂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决定是否继续执行。

7.1.2属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电厂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7.1.3属电力调度机构许可范围内的设备,电厂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厂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7.2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电厂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中,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作适当调整,值班调度员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调整应提前 分钟(min)遭知电厂值班人员。

7.3电厂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电厂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可提前 小时(h)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检修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提前 小时(h)批复检修申请,并修改相应计划。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及时答复。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最终批复执行。

7.4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同网同类型同等技术条件的机组调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则,兼顾电网结构和电厂的电气技术条件,安全、优质、经济地安排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备用。

7.4.1调峰。

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幅度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双方商定为 。

7.4.2调频。

经双方商定,电厂(机组)为第 调频电厂(机组)或非调频电厂(机组),应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要求参与电力系统调频。

电厂AGC安装与投运应依据国家现行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政策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电厂 号机组应安装AGC,其整定参数及机组出力响应速度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试验结果和相关要求统一设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机组AGC的投入与退出应按照调度指令执行。

7.4.3调压。

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运行,保证电厂母线电压运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电厂失去电压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4.4备用。

如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应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转备用容量。当旋转备用容量不能满足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5甲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厂正常运行时,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方案提前 日通知电厂,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6乙方因设备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电网正常运行时,应将更改方案提前 日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商定的方案执行。

7.7电力调度机构应商并网电厂定期组织网厂联席会议,邀请乙方参加,分析电网运行情况、预测系统形势、说明有关电网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商处理有关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问题。乙方应参加网厂联席会议,通报电厂的运行情况及有关电厂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7.8双方应以书面形式互换相关值班人员名单,并及时告知变动情况。

第8章 发电计划

8.1乙方应根据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电厂运行实际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电厂的年度、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

(1)乙方在机组首次并网日 日前及在此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发电计划建议。

(2)乙方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发电计划建议。

(3)乙方在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向甲方提交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期间的发电计划建议。

8.2根据购售电合同,结合乙方申报的发电计划建议,甲方在每年 月 日前将编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3根据第8.2条制定的年度分月发电计划、电厂完成发电量的进度和电网近期的负荷情况,甲方在每月 日前或国家法定节日 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将其编制的下一月度、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通知乙方。

8.4根据第8.3条制定的月度发电计划、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数据(电厂须在每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变化情况,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机组AGC的投入状况),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电厂次日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在每 日

时前将次日计划曲线下达给电厂。

8.5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值班调度员临时修改的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节机组的有功出力,安排电厂生产运行。

第9章 设备检修

9.1并网运行电厂设备检修应按照计划进行。

9.1.1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发电计划建议的同时,将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电力调度机构。

9.1.2经双方协商后,电力调度机构将电厂设备检修计划纳人电力系统年度、月度、节日、特殊运行方式检修计划。

(1)在每年 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2)在每月 日前将经核准的电厂下月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3)在国家法定节日 日前或特殊运行方式出现 日前将节日或特殊运行方式设备检修计划通知电厂。

9.2如果电厂需要在系统负荷低谷时段( 时至次日 时)消除缺陷,应在当日 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情况尽量予以安排,并及时修改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

9.3检修申请与批复。

电厂设备实际检修工作开始前需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检修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工。

9.3.1检修申请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提交给电力调度机构。

9.3.2检修申请应包括检修设备的名称、检修内容、隔离措施、对系统的要求等内容。

9.3.3电力调度机构应于实际检修工作开始 日前将检修申请的批复通知电厂,并说明电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关要求,同时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9.4乙方应严格执行已批复的检修计划,按时完成各项检修工作。

9.4.1电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复计划检修的,可在已批复的计划开工日前 日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修改检修计划的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检修计划。能够安排的,应将调整后电厂检修计划提前 日通知电厂;确实无法安排的,电厂应设法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否则,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计划检修。

9.4.2电厂检修工作需延期的,须在已批复的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9.4.3由于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电厂不能按计划进行机组检修的,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电厂协商,调整检修计划并通知电厂。如果机组必须超期运行,双方应针对机组超期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商定应急措施,以及转入检修状态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9.5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电厂设备检修(或停机备用)相配合。

9.6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检修。二次设备的检修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9.7设备检修完成后,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恢复设备运行。

第10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0.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和运行,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电力调度机构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力调度机构。与电厂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4)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厂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电厂。

(5)指导和协助电厂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7)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乙方。

10.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电厂内属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其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由电厂自行计算整定后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和运行维护,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3)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电力调度机构的认可。

(4)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电力调度机构。与电网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值班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电力调度机构。

(7)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于每月 日前完成上月电厂继电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发电机保护、母线保护等)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分析报告,提供 份给电力调度机构。

10.3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10.3.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10.3.2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10.4乙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率≥ %。

(2) kV保护及以上保护动作正确率≥ %。

(3)故障录波完好率≥ %。

(4)安全自动装置投运率≥ %。

(5)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正确率≥ %。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0.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11章 调度自动化

11.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按设计要求为电厂自动化信号的接人提供条件。

(3)将系统有关信号及时准确地传送至电厂调度自动化系统。

(4)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指导、协助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11.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远动数据和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和电能计量系统。电能计量系统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电厂运行设备实时信息的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运行要求。

(2)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4)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5)装有AG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发电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G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GC系统。装有AVC的电厂(机组)参加电网的电压控制时,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AVC指令信号应能够通过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准确输出至电厂AVC系统。

11.3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运行维护自动化设备,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11.4电厂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 %。

(2)遥测量准确度误差≤ 。

(3)机组AGC可投入率≥ %。

(4)机组AVC可投入率≥ %。

(5)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1.5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2章 调度通信

12.1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 、 、 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12.2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电厂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3)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2.3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12.4乙方使用与甲方电力通信网相关的载波频率、无线电频率,须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12.5双方应有备用通信系统,确保电网或电厂出现紧急情况时的通信联络。

12.6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 %。

(2)设备运行率≥ %。

其中:

(1)微波设备运行率≥ %。

(2)光通信设备运行率≥ %。

(3)调度交换设备运行率≥ %。

(4)双方约定的其他运行指标: 。

12.7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13章 事故处理与调查

13.1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厂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程规和电厂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13.2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13.3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__)、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及电厂的具体情况,制定事故处理原则与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并对电厂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13.3.1在威胁电网安全的任何紧急情况下,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确保和恢复电网安全运行,包括调整电厂发电出力、发布开停机指令、对电厂实施解列等。

13.3.2如果必须将电厂或其任何机组解列,电力调度机构应在该紧急情况结束后或已经得到补救后,将电厂或机组恢复并网运行。

13.3.3电力调度机构应在事后向乙方说明电厂或机组解列的原因。

13.4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13.4.1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2对于发生的电厂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子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13.4.3对于涉及双方的网厂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13.4.4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寅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13.4.5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

14.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4.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14.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章 违约责任

15.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甲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3条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违反第4.9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不能正常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3条、第5.4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2条的约定,导致电厂不能按期发电或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违反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电厂(机组)超出其运行能力或本协议约定进行调峰、调频、调压,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7)电网一、二次设备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错误,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因可归咎于甲方的责任,发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9)因甲方处理不当,在执行第13.3.1款的约定时,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系统、调度通信系统故障,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其他因甲方处理不当,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

15.3甲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乙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乙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4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第15.5条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履行第3章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关约定完成并网准备工作,给甲方带来直接经济损失。

(3)违反第5.2条、第5.4条的约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电厂一、二次设备异常或故障,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未按照第7.4条的约定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调压或备用。

(7)因乙方原因导致检修期限变动,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8)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9)电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第104条约定批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故障或不正确动作,导致事故及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未达到第11.4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电厂调度通信系统未达到第12.6条约定指标,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电厂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导致事故或事故扩大,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

15.5乙方每违约一次,应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按本条第(1)项约定支付的一次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的,应补足甲方设备修复及恢复正常运行的直接费用。

(3)给甲方造成电量损失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6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对违约电厂(机组)实施解列。乙方无权就此类解列后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提出索赔。

(1)电厂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机并网或停机解列。

(2)在紧急情况下,电厂违反第6.1条、第7.1.1款的约定。

(3)在紧急情况下,电厂不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电厂设备(如发电机、汽轮机、锅炉及电气设备等)和有关设施的真实情况。

(4)双方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15.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通知。

15.8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一次性违约金应在违约行为确认后 日内支付。

(2)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次性违约金部分应在损失认定后 日内支付。

(3)造成电量违约的,按照双方签定的购售电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

15.9在本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章 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16.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6.3在本协议期满前 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协议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7章 协议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7.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6.1条。

17.2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7.3在奉协—议的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

(2)本协议内容与国家电力监管机构颁布实施的有关强制性规则、办法、规定等相抵触。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17.4协议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日后终止本协议:

(1)一方破产、清算,一方或电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3)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事项: 。

第18章 争议的解决

18.1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选择以下第 条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9章 适用法律

19.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协议附件

附件一:并网点图示

附件二:电厂技术参数

附件三:电厂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协议目的协商 确定。

20.3协议全部

本协议(包括特别条款)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合同和协议。

20.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文件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被确认已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提供的下列地址。当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地址时,应发往变更后的地址。

甲 方: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乙 方:

收件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20.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方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0.6继续有效

本协议中有关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20.7协议文本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送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备案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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