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通用三篇)

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精选3篇)

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1

港务管理局

货物承运合同登记单

货物于月日

号集中:

交接清单

┌──────┬───┬──┬───┬───┬──────┬─────┐

│船名: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收货单位│

│航次:

│(港印)│(签章)│

├─┬────┴┬──┼─┬┴───┴┬──┤

│发│全

称│

│收│全

称│

│货├─────┼──┤货├─────┼──┤

│单│地址,电话│

│单│地址,电话│

│位├─────┼──┤位├─────┼──┼──────┴─────┤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

│发货│货│件│包│体

积│发货单位│水运部门│计费│等│费│金额│

│符号│名│数│装│(长宽│确定重量│确定重量│重量│级│率│(元)│

││││高)│(公斤)│(公斤)│

│││

├──┼─┼─┼─┼────┼────┼────┼──┼─┼─┼───┤

│合计││││

│││

├──┼─┴─┼─┴──┬─┴──┬─┴────┴─┬┴─┴─┴───┤

│发记│

│发货│费用项目│起运港

│到达港

│货载│

│单位├────┼──┬─────┼──┬─────┤

│单事│

│(公章)│

│费率│金额(元)│费率│金额(元)│

│位项│

│月日│装卸,├──┼─────┼──┼─────┤

│包干费│

├────┼──┼─────┼──┼─────┤

│港务费│

├──┴───┼────┼────┼──┼─────┼──┼─────┤

│水记

│承运│

│运载

│日期│总计│

│部事

├────┴──┴─────┴──┴─────┤

│门项

│(港印)│金额(大写)

├──────────────────────┤

│核算员:

复核员:

└──────┴────┴──────────────────────┘

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2

货物于

联货票第

集中:

交接清单

┌──────┬────┬──┬────┬─────┬───┬───┬──┐

│船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

│第一换装港│

├──────┼────┼──┼────┼─────┼──────────┤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

│第二换装港│

├─┬────┴┬───┴──┴────┼─┬───┴─┬────────┤

│发│全称│

│收│全称│

│货├─────┼───────────┤货├─────┼────────┤

│单│地址,电话│

│单│地址,电话│

│位├─────┼───────────┤位├─────┼────────┤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

│发货符号│货名│件数│包装│体

积│发货单位│水运部门

│(长×宽×高)│确定重量,│确定重量,│

│m×m×m

│公斤

│公斤

├────┴───┴───┴───┴──────┴─────┴──────┤

├────┬───┬───┬───┬──────┬─────┬──────┤

│合计│

├────┼───┴───┴───┴──────┴────┬┴──────┤

│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公章)│

│记载事项│

月日│

├────┼───────────────────────┼───────┤

│水运部门│

│承运日期

│记载事项│

│(港印)

└────┴───────────────────────┴───────┘

海、江、河货物水运合同登记单 篇3

根据经济民法典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 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

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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