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租赁物
1、本合同的租赁物为.
2、租赁物具体情况描述如下表:(略)
3、乙方出租的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租赁物需具有相应生产厂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已使用年限证明)
4、其他约定。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暂定为月。
2、实际租赁期限从时起至时止。
3、租赁其他约定:
三、租赁物权属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仅对其拥有使用权。
2、租赁期限内,乙方将租赁物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应在转让、抵押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因此丧失租赁物的使用权。如第三方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要求终止本合同或改变租金等,致使甲方使用租赁物受到相应的限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就租赁物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将租赁物重复出租,由于第三方的行为致使甲方丧失租赁物使用权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租赁物使用地点
甲方建设工程施工地点工地,为本合同租赁物使用地点。
五、租金、相关费用及支付
1、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租金及支付方式:
2、进场、退场费用甲乙双方选择如下第种方式:
(1)进场和退场所产生的运输费由乙方负担。
(2)其他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
3、保证金人民币元,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全额退还给甲方。
4、乙方收款时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六、租赁物的日常操作及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护修理工作,保证甲方正常施工的使用,其间所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2、对维护修理的其他约定: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租赁物的进退场运输工作,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运输并装卸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乙方未将租赁物租于甲方或乙方未能按时送达租赁物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保证提供的租赁物为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符合建设工程租赁物使用的行业规定,质量不存在任何暇疵。因乙方提供的租赁物质量不合格、超出使用年限或其他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员工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的责任。
3、双方确定租赁物退场时间后,乙方未能按时运输租赁物离开甲方施工场地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负责提供放置租赁物的场地,提供租赁物进场、退场的道路通畅。双方确定租赁物具体进场、安装时间后,甲方在该时间未能提供放置租赁物所需条件,致使租赁物无法进场,甲方应承担的责任。
5、租赁物使用完毕后,甲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给乙方租赁费的,甲方承担未付款的的违约金。
6、租赁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转让、抵押给第三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租赁届满后,甲方通知乙方运离租赁物,甲乙双方现场清点租赁物数量,若租赁之租赁物数量不齐,甲方补偿乙方的具体方法由双方约定如下:.
八、补充约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情况。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租赁物生产厂家名称,租赁物使用年限证明和租赁物出厂合格书。
2、租赁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租的,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宜,或签订本协议补充协议。
3、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互相提供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安装资质、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4、本合同签订时需甲方(项目部经理)签字认可,否则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5、本合同的签订,除甲方(项目部经理)签字或盖章认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债权债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帐单据等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同时使用,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矛盾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双方的资格资料、送货收货清单、来往帐单、支付证明等,与本合同同时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项目经理:签约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流出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流入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转包(出租)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包(出租)山林的状况(附四至图)
二、转包(出租)期限及用途
转包(出租)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转包(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交付乙方。
转包(出租)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 。
三、转包(出租)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林权转包(出租)价款采取以下第 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取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权的转包(出租)价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支付,按每年每亩 元,年数 年,面积 亩,共计为 元。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转包(出租)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转包(出租)价款 元,以后每隔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权转包(出租)价款。
3、其它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价款。
2、有权要求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林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林地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按约定交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出租)价款。
5、转包(出租)期间,乙方将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七、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1、 。
2、 。
3、 。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转包(出租)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2、甲方转包(出租)的林权手续不合法,或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4、转包(出租)期限内,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权转包(出租)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转包(出租)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6、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给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森林、林木和林地。
九、其他事项
1、转包(出租)期内,因依法征占用、征收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林地被征占用、征收时的利益分配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转包(出租)期内, 应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
等工作。
3、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备案壹份(如有鉴证方,相应增加壹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流出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流入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转包(出租)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转包(出租)山林的状况(附四至图)
序号林权证号坐落
小地名面积林种树种蓄积量
(株数)四 至
东南西北
1
2
3
4
合计
—3—
合计转包(出租)面积(大写): 亩。
二、转包(出租)期限及用途
转包(出租)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转包(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期的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林地交付乙方。
转包(出租)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用途 。
三、转包(出租)价款和支付方式及时间
林权转包(出租)价款采取以下第 方式支付,如需具体收取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作补充约定。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权的转包(出租)价款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支付,按每年每亩 元,年数 年,面积 亩,共计为 元。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转包(出租)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天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转包(出租)价款 元,以后每隔 年于当年 月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权转包(出租)价款。
3、其它支付方式。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价款。
2、有权要求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林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林地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按约定交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包(出租)价款。
5、转包(出租)期间,乙方将林权进行再流转,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4—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林地被征收时的利益分配
七、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
1、 。
2、 。
3、 。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转包(出租)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2、甲方转包(出租)的林权手续不合法,或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4、转包(出租)期限内,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权转包(出租)价款,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转包(出租)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 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 元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
6、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给转包(出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森林、林木和林地。
九、其他事项
1、转包(出租)期内,因依法征占用、征收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林地被征占用、征收时的利益分配等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2、转包(出租)期内, 应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
—5—
等工作。
3、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
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备案壹份(如有鉴证方,相应增加壹份)。
6、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