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矿区矿产收购合同通用3篇

金属矿区矿产收购合同(精选3篇)

金属矿区矿产收购合同 篇1

收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蜂产品原料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名称及交货时间: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未做特别约定的有关指标,应参照下列标准:

□《蜂蜜》(GB18796-20__); □《蜂王浆》(GB/T9697-20__);

□《蜂花粉》(GH/T1014-1999);□《蜂胶》(SB/T-10096-1992)。

第三条 蜜蜂饲养及产品采集、包装、保存、运输的具体要求:

未做特别约定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蜜蜂饲养综合技术规范》(DB11/T 480-20__);

□《蜂蜜生产技术规范》(DB11/T 481-20__);

□《蜂王浆生产技术规范》(DB11/T 482-20__);

□《蜂花粉生产技术规范》(DB11/T 483-20__);

□《蜂胶生产技术规范》(DB11/T 484-20__)。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交货、包装物及验收

交货地点: ;运费负担:

包装物提供方式:甲方提供包装物 □ / 乙方自备包装物 □

验收方式:理化及卫生指标由第三方□ / 甲方□ 进行检验;

第五条 定价及结算方式

收购价格为 □ 市场价 / □ 保护价 ,由双方每年协商确定 次。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的,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必须优先向甲方供货。

□ 定金: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定金 元(最高不得超过总价款20%)。

□ 预付款: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

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支付收购款或乙方迟延交货,应当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的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补足、更换、退货等措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在 日内通知乙方,并给出书面检测报告,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要求。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乙方未按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或双倍返还定金。

5、

第七条 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气候和蜜粉源植物异常造成严重减产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

第八条 合同解除条件: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 年 月

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收购方:(甲方签字或盖章): 供货方:(乙方签字或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属矿区矿产收购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乙方欲出售其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金属矿区矿产,甲方有收购意向,经双方多次协商,

现就收购事宜达成意向如下:

一、 甲方收购乙方的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调查队郑州安泰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王湾铜多金属矿区矿产探矿权证号为:——矿产,该矿产探明主要为含钼、铜、铁等矿石,探矿面积——)平方公里,现已探——平方公里,预测储量效益为1千——多亿元人民币。矿产收购价格为——亿元,采矿厂投资——亿元,预计总投入——亿元人民币。采矿成本每金属顿约——元,选矿成本每金属吨约——元。

二、收购的尽职调查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律师对所涉收购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如实向律师提供转让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已经确认其对该资产收购项目所涉事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方可签订《收购协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表明双方必须在此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

三、排他期的约定

从本《意向书》》签订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除乙方之外,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中所涉转让事宜达成协议或进行转让协商。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意向书》的内容及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保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泄露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和谈判信息。

五、其他事项(手写)或直接填写(无)

六、成本与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意向书》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相关方的顾问费)。

七、《意向书》终止

本《意向书》在双方正式签订《资产收购合同》或在《意向书》签订后60个工作日后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属矿区矿产收购合同 篇3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 ___ 月 ______ 日。

2.收购量为 ___ 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___ %。

第二条 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___ 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 ___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取样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___ 时至___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___ 时至 ___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 ___ 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______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 ___

月___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___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___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___

元。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

___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 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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