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订购合同规范(通用3篇)
甲方:
乙方:
一、总则
(一)此技术操作规范手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售前技术支持服务项目的主要技术功能和服务要求,卖方应针对本次项目的标的,结合自己的特点提供详细完整的服务方案及项目报价。
(二)技术规范书应视为保证技术支持服务所需的最低要求。
(三)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不满足”、“部分满足”,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在答复中,要求明确满足的程度,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四)甲方应提供服务解决方案,并在建议书中说明给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的范围和程度。
(五)规范书有关内容的澄清
1、甲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建议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乙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有关乙方答复材料的复印件也将递交所有得到技术规范书的甲方;
2、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乙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甲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
(六)乙方保留对本文件的解释和修改权。乙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并书面通知所有得到技术规范书的卖方。
二、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背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服务内容
(一)技术支持服务范畴包括:不限于技术交流、编制方案、技术支持文档、制作标书等。信息化项目包括非系统集成类的产品或业务服务项目和系统集成类综合信息化项目。
(二)非系统集成类的产品或业务服务项目是指专线、MAS、M2M等不包含系统集成和平台建设的标准化产品融合方案,含标准化产品的二次开发方案。
(三)系统集成类综合性信息化项目是指含系统集成、平台建设及其他业务的整体解决方案类的信息化项目。
五、服务期限
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六、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服务内容的标准和要求
1、须组建专门的团队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撑服务,支撑团队成员固定,不得与其他运营商有工作上的接触;
2、能根据乙方要求配置专职的技术支撑工作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市场调研、挖掘政企客户需求并形成可行性解决方案、并对成本进行严密的分析与控制;
3、甲方技术支撑人员与买方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协同工作,并进行全方位技术支撑服务;
4、甲方据项目需要,调配自身资源对项目予以技术支撑服务,不再额外增加支撑费用;
5、实行项目跟踪制度,中大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重大项目的支撑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工作组模式;
6、对各个支撑服务项目,提供方需逐一应答,提供完整、有效、准确描述的应答文档,并注意应答文档排版规范,文字描述、图例清晰。对各个支撑项目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描述清晰、完整、符合支撑要求的支撑方案;
7、有相应支撑案例的,需要提供详细的案例说明;
8、甲方在服务期间按照买方要求,与客户沟通交流时须符合乙方的相关行为规范,未经乙方同意支撑人员不得与客户进行相关工作接触;
9、甲方对于服务需提供详细的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和有效、及时,对突发应急事件有完善的响应和处理机制;
10、合同期内,需稳定、不间断的提供各项支撑服务,现场响应时长不超过____小时。
(二)服务团队及其成员的要求服务项目人员要求
1、支撑人员需具备________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移动数据业务、网络结构或通信行业ICT支撑服务工作流程,通信或IT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甲方须说明服务模式,并按照下列表格格式提供详细的固定支撑人员配置表,并提供固定支撑人员相关证书等证明文件。
(三)服务经验要求甲方须提供近________年内同类的技术服务案例,每个项目提供____份合同关键页。文件中应当至少详细描述____个与本项目相似的成功案例的具体服务支撑情况。
七、保密要求
(一)甲方应将本支撑项目的所有相关文档、技术方案等资料移交给买方,并保证文档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未经乙方允许卖方不得对第三方泄漏买方及客户的任何涉密信息。
(三)甲方应在技术建议书或其他相关文档中,阐明乙方在系统内实施支撑服务期间,对乙方及客户内部信息和资料的保密责任和保障措施。
(四)因泄露乙方及其客户信息而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五)甲方须就本项目与其固定支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乙方信息安全,该协议复印件作为与乙方合同的附件。
八、其他
(一)甲方应对技术操作规范手册中要求做相应说明:
1、甲方可承担的范围;
2、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在常设机构及人力资源安排;
3、甲方目前执行的项目管理方案及主要流程;
4、甲方售前技术支撑服务的响应体系和主要流程。
九、声明
乙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文件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分别向乙方和丙方进行采购,甲方按照实际成品订单数量结付,毛坯问题和加工问题的衔接由乙方和丙方自行衔接处理。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风险提示:
要求商家在订购合同上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数量,品牌型号必须是标准用名,不能产生歧义,前后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在标注产品的数量时,最好将产品的平米数和片数都标注清楚,方便验货时核对产品的数量。
另外,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物品,违法则合同无效。
签订日期: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风险提示:
实际上,商品缺少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非常普遍。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而不能直接写“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
在供方为外商的情况下,更应该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因为我国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如果有)仅约束国内企业,对外商并无直接约束力。在这种情况写上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将无法确定是哪个国家的标准,从而导致此约定不明,等于没有约定。
铸件应无裂纹、冷隔、夹砂、通道堵塞等铸造缺陷,气密性测试0。3Mpa气压无渗漏现象。机加严格按照甲方图纸生产,表面应无气孔、明显碰伤、锐边毛刺。对于不合格品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一律不予支付。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
四、运输方式、到达地和费用负担: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风险提示: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也可协商约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
注意,要明确约定如果由于供方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由此造成的损失,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运输费用的负担,应结合货物价款考虑,要明确约定清楚,以避免争议。
五、包装标准:木箱+隔板(可回收)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货到____个工作日完成验收。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首次订单,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乙方毛坯____%,余款货到合格____天内付清。
八、违约责任、商业保密: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时及在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交付物品时,由每逾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_____%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必须约定清楚。若是没有约定,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就很难追究其违约责任,风险又要飙升。
注意,违约金的数额太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但也不能太低,否则无法产生约束。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咨询律师。
乙方和丙方承约不得向其他单位泄露有关产品制造生产中的机密,或将样件、产品提供卖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乙方和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所涉金额的____%。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十、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合同法律是关于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合同法有什么规范类型与法律适用?下面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在法官适用合同法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辨明某一合同法律规范的类型,乃是正确适用法律,妥当解决纠纷,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前提性工作。
作为合同自由原则核心的,是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就意味着,在采用合同形式所进行的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对其权利和义务的安排,经由平等的协商,作出自主的决定。它还意味着,合同法上凡是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安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任意性规范。此类合同法律规范,可以经由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在当事人就当事人之间的相关事项未尽行使或未尽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就交易的相关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由自由的补充行使,仍不能确定时,这类合同法律规范方发挥对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作用。此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应当优先于立法者和法官的意志而得以实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任意性规范又被称为补充性规范。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优先实现状态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这一关系,《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表述,那就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经由约定对自身利益所作出的安排,具有相对于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
既然如此,法官在就合同法进行法律适用时,“依法办案”就不再是像适用刑法或行政法那样,一律严格适用法条的规定。如果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由任意性规范确立,法官必须要前置性地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就同样的事项有特别的约定。如没有特别约定,还需要审查就同一事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形成交易习惯。如没有,方可适用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定,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决断。
任意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少量的带有明显标志,如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百四十二条、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五十三条、三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七条、三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条、四百零五条、四百二十二条都明确规定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此时自然易于辨明。但大量则没有明显标记,此时,如何确定某一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这就牵涉到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要求法官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分辨。这里的价值判断并不是纯个人性的、主观擅断的,而是有一个大致可以遵循的标准,那就是任意性规范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仅关涉合同当事人的“私”的利益,是有关当事人“私”的利益安排的法律规定,并不关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除任意性规范外,在合同法上,同样与合同自由原则的确认和贯彻有关,也同样关涉合同当事人之间“私”的利益安排的,还有一类规范,我们称其为倡导性规范。但倡导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却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任意性规范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具有双向性,从而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换言之,它既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是法官对合同纠纷据以作出决断的依据。相比而言,倡导性规范尽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但却仅具倡导性,因而并非法官可以运用的裁判规范。
在合同法上,为了使合同自由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就需要对合同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限制根据限制方式的不同,有程序性的和实体性的两种。
其中程序性的限制是借助于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它主要不是体现在合同法上,而是体现在与合同纠纷处理相关的民事诉讼法上。如果说合同法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实体实现,那么民事诉讼法就应是合同法内在信仰的程序实现。在这一点上,实体法与程序法是相通的。在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大多属于对于当事人自由的程序性限制(当然,其中更多的是对于法官自由意志的程序性限制)。这种程序性限制,是一种经由程序的展开和进行,自发产生的限制,是程序所具有的“作茧自缚”效应的必然反映。但不应忽视的是,合同法上也有程序性限制的规定,如第五十四条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变更或撤销条件时,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或者撤销权也应向法院主张。限制合同自由的程序性规定,虽然并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实际的调整,但却确立了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行为规则。当事人不依据程序性限制为一定的行为,即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意义上,对于自由的程序性限制,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借助实体性规范实现的实体性限制,是特定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根据限制对象的不同,实体性限制规范包括双向限制性规范和单向限制性规范。前者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都进行了限制,后者则仅限制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双向限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藉由合同
立法,力图实现的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因其权威性和不可更改性,常被称为强制性规范。
无论是强制性规范还是单向限制性规范,都对当事人之间特定领域的关系进行了双向调整,因而兼具行为准则和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且作为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体现,当事人也无权进行约定予以排除适用。因而法官在对此类规范进行法律适用时,自可作为对纠纷进行裁判的依据。
除此以外,尚有两种规范类型值得研究。一种是确定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三条至第八条等。包含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发挥法律的调整功能,它们总是在完成了具体化的过程之后,通过体现基本原则的各项法律规范来发挥调整功能。如果在特定情形下欠缺具体的法律调整,也要由法官发挥“造法功能”,创制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另一种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解释性规范,如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合同所作的概念界定等。解释性规范尽管不直接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调整,但在合同法上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解释性规范在合同法上发挥着纳入规范的作用,即把发生在“自然意义”的生活世界里,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有选择地纳入合同法的法律调整。例如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在商场购物,向商场支付价款,购买特定商品的行为,用合同法的语言解释为买卖合同,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不难看出,前述几种类型法律规范的调整,都依附于解释性规范。具体来讲,就是只有纳入了解释性规范的调整,方可发生前述几种类型规范的调整。可见,解释性规范起着“过滤器”的作用,过滤之后的对象方可受合同法的具体调整。法官应妥当运用合同法上的解释性规范,将纷繁复杂的纠纷,恰当地纳入合同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