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商品购销书面合同【精选三篇】

酒水商品购销书面合同(精选3篇)

酒水商品购销书面合同 篇1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责任

甲方:

1、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假一赔十,并承担给乙方和顾客造成的危害和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2、在乙方订货后,甲方必须在1—3小时内到货,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3、如甲方擅自涨价,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并承担一切后果。

4、甲方给乙方的产品价格(具体见报价单)发商(如有高出同行,月底结算时扣除),如有调整(调升),甲方须提前一周向乙方声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乙方选择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指定的地点(指明: 变更,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

乙方:

1、乙方应配合把甲方所有的产品摆在吧台上作为展示。

2、乙方每月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销售情况,并及时向甲方业务反应。

3、按照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在合同期内结算货款。

4、乙方购进的产品如果销售不畅,任何品牌的酒水,随时可调换别的产品或原价办理退货。

二、 结算方式

1、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价格订货后,第一批货到乙方指定的地点,并经乙方指定人员凭甲方出库单对账入库后,先付给甲方总货款的80%,余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解除时结清,甲方根据首批进货量的10%,分别作为四大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和开业庆典的优惠赠送。

2、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实销实结(不包括首批进货),每月5号结清货款。乙方如有拖欠甲方货款,逾期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收回所有进店支持,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甲乙双方在规定的对账期内对账,其对账依据由甲方每次送货出具的销售单据,该销售单据上必须有乙方指定人员的签收凭证。

4、甲方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得销售其他任何公司提供的与甲方报价单内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及要求乙方付清以前所有货款及进店支持费用,甲方没有经营的品牌,乙方可自行选购。

三、损耗残次品处理

1、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及时以甲方开出的出库单为凭据对账,如出现破损,由甲方负责调换。

2、甲方应在饮料过保质期前的半个月内办理退货。

酒水商品购销书面合同 篇2

供方(供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购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详见甲方销售单据。

二、有关参数及技术要求

1、甲方必须提甲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即ISO9001:20--认证证书)或3C证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有关资料完整齐全。

2、产品必须按技术协议及国家有关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甲方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乙方选型时确定的品牌型号及各项产品技术规格和要求,符合相关行业质量检验和质量标准。

三、质量保证期限

本合同标的产品按照国家实行“三包”由甲方负责在质保期内无偿包换、包退,质保期过后,根据乙方使用产品的需求,提供退换货服务。

四、产品的包装,交货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包装:由甲方负责按环保等有关规定标准包装。

2、交货日期:根据乙方的电话通知1-3个小时内交货。

3、交货地点:由甲方送至乙方指定场所。

4、运输方式:由甲方负责运输,产品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货地点有临时变更的,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

五、验收

货到经双方共同在现场开箱,产品外观完好,数量及相关资料齐全,即视为验收合格,经乙方出库单书面验收后的产品债权风险方能由甲方转移至乙方(产品出现内在质量问题的情形除外)。如发现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无条件更换为合格产品。

六、开票依据、合同价款、付款结算方式和对账

1、开具发票为:

2、合同价款:由于本合同执行的方式是实销实结,合同价款以乙方入库单所载内容为依据,合同价款内含税价。

3、付款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酒水货款执行实销实结(不包括首批进货)的方式,次月25-30号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清货款。乙方如无故拖欠甲方货款,逾期超过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所有进店支持,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包括开业请客、四大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的全部免费用酒。

5、对账:甲、乙双方约定每月 号至号为对账期,甲方应在对账期内进行对账,甲方每次送货出具的销售单据作为其对账依据,该销售单据上必须有乙方指定人员的签收凭证,甲方超过该对账期进行对账结算的,乙方将在下月进行对账结算。

6、付款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时,甲方需出具合同总额等额发票。发票可根据乙方酒水销售情况,按乙方要求分期和分批出具。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

②、在乙方订货后,甲方必须在1—3小时内到货,特殊情况双方另行约定。

③、如甲方擅自涨价,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④、甲方给乙方的产品价格(具体见报价单)如有高出同行业,超过部分月底结算时乙方予以扣除,如有调整(调升),甲方须提前一周向乙方书面声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协议,乙方选择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乙方购进的产品如果销售不畅,任何品牌的酒水,甲方有义务随时可调换别的产品或原价办理退货,同时,对于饮料产品,甲方应在过保质期前的半个月内应乙方要求办理退货。

2、乙方权利和义务:

①、乙方应配合将甲方所有的产品摆在吧台上作为展示。

②、乙方有产品需求须提前3—5小时之内与甲方业务联系,以免影响正常使用,否则出现其它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③、乙方每月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销售情况,并及时向甲方业

④、乙方按照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在合同期内及时结算货款给甲方。

⑤、甲方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乙方不得销售其他任何公司提供的与甲方相同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货及要求乙方付清以前所有货款及进店支持费用,甲方没有经营的品牌产品,乙方可自行选购。

八、合同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协商是否续约。

九、违约责任

1、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107条至12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产品在本合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经过三次以上更换仍然有质量问题的,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完全背离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进行全部退货,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延期交货、交货不足数量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更换从而延误到货日期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损失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4、本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金,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中:乙方在本合同关联服务项目中,因甲方提供货物违约所造成的乙方在关联服务工作后所得的利益损失和第三方对乙方所进行的违约罚款损失。

5、甲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与合同有重大差错等情况,乙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甲方应于乙方拒绝付款当日退还乙方已付全款),但须先行办理代为收货的手续,代为保管并立即通知甲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处理,并必须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乙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存该产品,提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甲方给付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可由乙方从合同结算价款中扣收。

7、甲、乙双方除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途解除本合同,如有违反,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损失,赔偿损失按本合同之约定执行。

8、本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不能履约的,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怠于通知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甲、乙双方互利

1、甲方给乙方免费提供: ,以上赠品在首批进货后8日之内必须到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到,甲方赔偿乙方由此带来的损失(不低于首批进货额或指定品牌型号),合同期满后以上赠品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

2、甲方付给乙方进店费 ( )万元/年。在正式签订合同后七日内现金一次性付清,如规定期限内未到,甲方按每日5%的滞纳金赔偿乙方。

3、每月结算时甲方按 %作乙方的返利,并现金兑现瓶盖费。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壹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时间: 时间:

酒水商品购销书面合同 篇3

合同号: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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