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医疗卫生机构):____________市中医医院
乙方(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__]7号)、《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__]70号)、《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__]7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一)双方依据《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药品目录》、《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谈判采购和定点生产药品采购目录》以及各市(州)药品采购联合体或省属医疗机构议价形成的《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议价药品目录》(以下统一称为《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共同制定乙方《药品采购供应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中标企业、采购价格等信息。《药品采购供应目录》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除直接挂网药品价格可以实行动态调整外,其它药品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定点生产及谈判采购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三)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交易内容与《药品采购供应目录》内容不符的,以时间在后的确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3条采购方式
甲方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址:____________)发送药品采购订单,乙方须在4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响应,并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配送药品。甲方收到乙方配送药品后在网上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时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采购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采购价格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中标价格为准,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
第五条质量要求
(一)乙方提供的药品必须与《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的项目内容相一致,必须符合国家的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三)乙方必须提供其合法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四)乙方所供药品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药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该药品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书,符合检查验收要求,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若乙方提供的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向甲方配送药品时必须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来送货。以药品到货之日起计算,药品的使用效期应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特殊药品除外),并且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合格才可向甲方送货,否则甲方可拒绝收货或要求乙方退货,乙方不得推诿或拒绝合理退换。
第六条药品包装标准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国家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如非整件则须附有加盖乙方鲜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供应配送
(一)供应配送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配送药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在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发送的订单执行。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原则上的配送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三)甲乙双方须在贵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入库等情况。
第八条验收
(一)药品交货地点,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二)乙方销售药品,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两票制”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还应当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配送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
(三)甲方对送达的符合“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经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后方可签字入库,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网上确认工作。
(四)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五)对不符合“两票制”、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使用。
(六)甲方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收到要求药品质量检验书面通知时,应当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七)甲乙双方对药品质量存在争议时,应送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检验。如送检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据此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如送检药品无质量问题,合同继续履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各负担50%。在药品送检期间,甲方临床用药暂由其他同类中标品规药品替代。
(八)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证实没有执行“两票制”的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配送的药品如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现3人次以上不良反应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中止该品规药品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退回剩余药品,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储存和管理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避免造成药品的浪费,甲方应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制度,对已购进的药品应妥善储存和管理。如因乙方药品质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库存条件不符合药品正常储存,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对药品效期的管理。甲方定期清查药品库房及各个药房药品的有效期,掌握药品情况,及时对医院药品进行退、换货。甲方应合理采购、使用药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的近效期药品,不得向乙方退货。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时间
(一)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天进行结算。
(二)乙方应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向甲方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三)结算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第十一条退货
乙方应接受不符合“两票制”药品、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还,未返还的在下一批货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整个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所有集中采购药品均须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进行采购,并及时支付货款。
(四)乙方须保证在合同周期内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处理方式
(一)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守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乙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支付货款。
2、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一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一方破产或丧失履约能力终止合同
如果一方破产或丧失履约能力,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予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守约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
2.甲方无故不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
如甲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拖延支付货款,应向乙方赔偿利息损失,乙方同时有权暂停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供货。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被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2.误期赔偿
(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2)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同时,乙方将被列入不良记录。
3.乙方拖延交货,导致甲方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乙方所供药品不符合“两票制”相关要求,按照市场清退机制,解除配送关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一)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相应的伴随服务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同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采购合同周期不低于1年。
(二)双方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确认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调整药品价格,中标药品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对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他义务
1.凡在《20__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甲乙双方须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格进行网上采购交易,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严格为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相关信息保密。
3.伴随服务。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失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对于伴随服务条款和收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修改。除了双方已在上面的双方约定条款签署约定或签署其他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5.乙方向甲方提供不限于“随货同行单”、“销货清单”等“两票制”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网上采购药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甲乙双方须按照《关于建立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廉洁购销合同》。
第十九条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应有书面放弃声明。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__〕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__〕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__〕13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坚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突出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
第二条 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采购药品明细见附表)。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购销药品明细表)、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采购用户和生产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采购价格。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的不同,甲方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结果进行网上采购;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药品按入围目录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按议价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网上采购。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履行交付的药品。
第四条 配送及供货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进行配送供货。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通知起配送供货,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普通订单)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乙方未能按时确认订单或配送药品至交货地点,应及时说明理由,甲方核实情况后,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临时调换货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结合自身采购配送实际,设置药品使用警戒线,药品使用达到预警值后,与乙方协商约定优先配送的条款,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药品验收及退换货。
(一)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两票制”(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有关规定在甲方药库,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按照“两票制”规定,将相关票据留存备查;同时查验乙方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退换。如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暂时封存,并通知乙方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验收不严、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乙方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货源保证书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供查验。乙方应及时更换被甲方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采购周期内遇到药监部门抽查甲方的药品,其抽查数量由乙方补齐,对存在问题的药品所产生的查封、没收、罚款等,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三)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四)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医疗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登录平台确认退货。甲方记录并留存退货单据备查。
(五)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伴随服务。乙方可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七条 货款结算。甲方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货款结算方式为 ,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为 天。
第八条甲方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三)甲方应根据临床需求完成药品采购合同。
(四)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五)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按“两票制”要求索要、查验、核对票据,并留存票据备查。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乙方履约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并且按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的药品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乙方须按“两票制”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两票制”要求的,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甲方应拒验收入库。
(三)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应购销药品。
(六)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依规查处。
(七)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甲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乙方在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等有关药品的详细资料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影响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但在本合同中未详尽列明的信息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一)、(二)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一)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确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因政策调整等情况甲方需变更合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合约库存药品。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九)中的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一)采购期满合同终止。遇到政策性采购周期延期,合同期同等顺延。
(二)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项,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购销药品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序号流水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
企业采购
价格采购
数量采购
时间
注意:乙方的配送批量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交易系统中甲乙双方交易订单号所体现的信息为准。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__〕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__〕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__〕13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坚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突出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采购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
第二条 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采购药品明细见附表)。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购销药品明细表)、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采购用户和生产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采购价格。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的不同,甲方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结果进行网上采购;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药品按入围目录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按议价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网上采购。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履行交付的药品。
第四条 配送及供货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进行配送供货。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通知起配送供货,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普通订单)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乙方未能按时确认订单或配送药品至交货地点,应及时说明理由,甲方核实情况后,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临时调换货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结合自身采购配送实际,设置药品使用警戒线,药品使用达到预警值后,与乙方协商约定优先配送的条款,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药品验收及退换货。
(一)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两票制”(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有关规定在甲方药库,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按照“两票制”规定,将相关票据留存备查;同时查验乙方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退换。如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暂时封存,并通知乙方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验收不严、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乙方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货源保证书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供查验。乙方应及时更换被甲方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采购周期内遇到药监部门抽查甲方的药品,其抽查数量由乙方补齐,对存在问题的药品所产生的查封、没收、罚款等,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三)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四)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医疗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登录平台确认退货。甲方记录并留存退货单据备查。
(五)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伴随服务。乙方可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七条 货款结算。甲方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货款结算方式为 ,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为 天。
第八条 甲方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三)甲方应根据临床需求完成药品采购合同。
(四)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五)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按“两票制”要求索要、查验、核对票据,并留存票据备查。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乙方履约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并且按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的药品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乙方须按“两票制”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两票制”要求的,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甲方应拒验收入库。
(三)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应购销药品。
(六)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依规查处。
(七)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甲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乙方在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等有关药品的详细资料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影响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但在本合同中未详尽列明的信息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一)、(二)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一)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确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因政策调整等情况甲方需变更合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合约库存药品。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九)中的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一)采购期满合同终止。遇到政策性采购周期延期,合同期同等顺延。
(二)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