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持有丙方72.1%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方的22.77%的股权。
二、 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丙方22.77%的股权。
三、 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00%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650,000,000,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22.77%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万元整(¥148,000,000),对价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 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
1. 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 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 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 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 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作为上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六、 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有的22.77%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六个月,即:
1.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
2.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行为。
七、 在不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甲方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前提下,且在乙方事先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低于前述基准估值(丙方100%股权估值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引进第三方投资者;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同意由于引进该第三方投资者,而对乙方或其指定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所造成的股权稀释,但稀释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16%。
八、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方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并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完成对丙方的股权收购后首年,丙方完成的税后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该税后净利润须为丙方主营业务产生。
九、 意向金的退还:
1.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后 日内,甲方须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2.甲乙双方同意,若于前述六个月锁定期内,甲方无法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不少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现金投资(以甲方与第三方投资者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中所载明的投资金额为准,可累计核算),则视为甲乙双方自动终止此次股权收购合作,则甲方须在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 日内,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3.若甲方逾期退还意向金超过7日,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意向金金额10%即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的滞纳金。
十、 如甲方违法本意向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则甲方同意将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 丙方同意,为本意向书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未按本意向书的约定退还意向金,或因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却未能支付乙方滞纳金、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保证的保证期限至本意向书前述所约定的六个月锁定期届满两年后止。
十二、 有关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约定,双方应签订进一步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确认。
十三、 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裁决。
十四、 本意向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甲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本意向书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签订:
_____________(甲方名称)(“甲方”),一家依照_______________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_(乙方名称)(“乙方”),一家依照_______________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和乙方合并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1.[_______________](“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公司),其主要营业场所位于[_______________];
2.乙方拥有公司_______________%的股份;
3.甲方希望向乙方购买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______%(所有、部分)股份。
因此,双方表达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其对_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的共同意向如下:
一、期限
除非由双方书面同意延长本意向书的期限,本意向书及其内容和条件将自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__)年]内有效。
二、主要意向
双方在该期限内的主要意向是为了确定、跟进、解决和同意有关股权转让的所有事宜,并为了以正式协议的形式签订该等事宜,该等正式协议在当时情况下是适当的,并由双方完全自行决定接受的。
三、初步协议
3.1股权转让
甲方应与乙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按照第3.2条规定的价格,购买乙方在_______________(目标公司的名称)(“公司”)中拥有的所有股权的百分之__________(%)。
3.2购买价格
双方初步同意,股权转让的购买价格约为___________。最终价格将根据甲方依照第3.5条作出的审慎调查的结果,由双方进一步协议决定。
3.3竞业禁止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制造、销售和分销_______________,也不得从事任何与_______________竞争的活动。
3.4商标
3.5审慎调查
双方同意,在签署本意向书后,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完整税务、财务和法律的审慎调查。乙方应该为该完整的审慎调查提供所有必要的帮助,特别是(但不仅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3.6批准
乙方应负责从有关政府机构获取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就股权转让要求的必要批准。
四、独家性
双方在此同意,在本意向书的期限内,双方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谈判是独家的,且不会与任何对股权转让已经表示或可能表示兴趣的第三方联系、谈判或与该第三方达成协议。
五、保留权利
双方保留各自独立和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或全部的提议,并且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与另一方就股权转让的讨论和谈判。
六、保密
双方应接收并对本意向书以及所有在提供的当时已标明归另一方所有的或机密的信息保密,对它们的使用应仅限于有关股权转让,且未经保留信息所有权或机密信息的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披露该信息。
七、实施本意向书的时间安排
7.1本意向书签署之后,双方或各方应立即采取行动,按以下时间安排实施本意向书:
(1)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完成审慎调查;
(2)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进一步谈判;
(3)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草股权转让协议;
(4)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其他文件;
(5)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审批机构批准
7.2本意向书应该分别经双方的董事会批准。
八、最大努力
双方在此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本意向书的目标和达成有关股权转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九、索赔
无论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如何规定,若在第1条所述的期限到期时,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和具法律效力的协议来完成股权转让,或者本意向书根据第5条而终止,则本意向书将被视为终止。意向书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补偿、成本或其他费用。但第6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条款影响。
十、其他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各方应保存各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股权收购意向书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X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20__年10月30日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甲方拥有目标公司33.34%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目标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为整合资源,扩展经营,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为便于双方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照执行。
一、收购标的及价款
乙方自愿以X万元(具体以股权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格为准)的价格收购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的股权,甲方自愿出让。除本协议作出约定外,由双方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约定。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股权价款。
三、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
目标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 人组成,由乙方推举 董事,乙方推举的董事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由 人组成,由乙方推举 监事,乙方推举的监事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目标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一名副总经理由乙方推举人员出任或由乙方推举的董事、监事人员兼任。
四、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实施
1、目标公司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按照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前正常经营程序由目标公司全面负责实施,承担相应责任。
2、目标公司评审委员会未通过的项目,若股东需指定目标公司为该项目进行担保的,应当由该指定股东向目标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
3、要求目标公司为指定项目担保的股东提供的反担保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所占金额的两倍。
五、股权收购后目标公司高管薪酬
股权认购后,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目标公司根据公司实际运行情况另行制定高管薪酬管理办法。
六、目标公司担保项目的代偿
由目标公司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风险,则由目标公司利用自身经营利润进行代偿;评审委员会未通过评审的担保项目,股东指定目标公司为其进行担保的,出现代偿风险时,则该股东应当在目标公司被要求代偿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代偿资金转入目标公司账户,由目标公司向借款方代偿。
七、特别约定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向X开发区等各级人民政府争取每年度不少于5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补助,并积极与工、农、建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沟通协调目标公司入围该行担保的事项。
八、陈述与保证
1、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或已促使目标公司向乙方提交与目标公司有关的注册成立、财务、经营活动、法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且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成立及运营的情况和业绩。
2、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或甲方促使目标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他用。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取得相关部门对乙方收购该股权的审批。
4、双方拥有订立和履行该协议所需的权利,并保证本协议能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保密条款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协议的谈判;协议的标的;各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2、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3、该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十、生效、变更、终止
1、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内容予以变更。
2、若出让方和收购方未能在 个月期间内就股权收购事项达成实质性股权转让协议,则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导致双方最终不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的,该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
2、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密条款进行保密的,应当向对方承担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有权就损失部分进行追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三、其他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 方承担。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双方最终不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则由该过错方全部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十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X年XX月XX日 X年XX月XX日
出让方(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受让方(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标的公司(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意向书,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持有丙方72.1%的股权,且有意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丙方的22.77%的股权。
二、 乙方或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受让上述由甲方所出让的丙方22.77%的股权。
三、 甲乙丙三方同意,丙方1%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整(¥65,,,下称基准估值),故上述甲方待出让的22.77%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肆仟捌佰万元整(¥148,,),对价的支付形式为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 丙方基准估值的调整:__________
1. 若因甲方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外的第三方投资者,且该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现金投资,乙方表示接受,且乙方仅接受此种情况下对丙方基准估值进行上浮调整;
2. 甲乙丙三方同意,上述情况下,丙方基准估值上浮调整的上限是将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的现金投资金额与基准估值进行叠加(例如,引入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了人民币叁亿元的现金投资,则丙方基准估值可调整的上限金额为人民币玖亿伍仟万元),甲方或丙方不得逾越此上限,向上调整丙方基准估值;
3. 丙方基准估值发生调整时(无论上浮或下降),乙方或其指定方受让甲方出让丙方股权的转让对价也进行等比例调整,以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所签订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 为确保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得以顺利进行,本意向书签订后 ________日内,乙方或其指定方将支付甲方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作为上述甲乙双方股权转让的意向金。
六、 自甲方收到上述人民币伍佰万元意向金之日起,甲方同意,其所持有的22.77%的丙方股权将为乙方或其指定方锁定六个月,即:__________
1.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
2.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所持有的丙方49.33%以上的股权(一次或多次累计)为乙方或乙方指定方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3. 于上述六个月锁定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其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行为。
七、 在不影响乙方或其指定方正常受让甲方待出让的丙方22.77%股权的前提下,且在乙方事先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以不低于前述基准估值(丙方1%股权估值人民币陆亿伍仟万元)引进第三方投资者;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同意由于引进该第三方投资者,而对乙方或其指定方持有的丙方股权所造成的股权稀释,但稀释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最低比例不得低于16%。
八、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或乙方的指定方完成此次股权收购,并且,乙方或其指定方完成对丙方的股权收购后首年,丙方完成的税后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万元,该税后净利润须为丙方主营业务产生。
九、 意向金的退还:__________
1.甲方与乙方或其指定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之日后 ________日内,甲方须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2.甲乙双方同意,若于前述六个月锁定期内,甲方无法引入除乙方或其指定方之外的第三方投资者对丙方实施不少于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现金投资(以甲方与第三方投资者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中所载明的投资金额为准,可累计核算),则视为甲乙双方自动终止此次股权收购合作,则甲方须在六个月锁定期届满后 ________日内,将人民币伍佰万元的意向金退还乙方或乙方指定方;
3.若甲方逾期退还意向金超过7日,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支付意向金金额1%即人民币伍拾万元(¥5,)的滞纳金。
十、 如甲方违法本意向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则甲方同意将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 丙方同意,为本意向书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未按本意向书的约定退还意向金,或因违反本意向书的约定却未能支付乙方滞纳金、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保证的保证期限至本意向书前述所约定的六个月锁定期届满两年后止。
十二、 有关甲乙双方股权转让事宜的具体约定,双方应签订进一步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确认。
十三、 与本意向书有关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提请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裁决。
十四、 本意向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甲方收款账户信息: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