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城市购车合同书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计价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 %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 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 次书面催讨,在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 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 天,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 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 ‰/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 %;二年 %;三年 %)。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证处各执 份。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车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购车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购车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进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的基本情况
1、汽车品牌:
2、车牌号:
3、车辆颜色:
4、型号规格:
5、生产厂家:
6、发动机号:
7、车架号:
二、金额与支付方式
车辆的总价款为 元(大写: ),总价分 期付清,每 期为个月,乙方在每月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车款,前 个月的价款为每月 元,第 个月为 元。
双方同意采用 方式付款,选择以转账方式支付的,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将每月的车辆价款汇入上述账户视为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三、交车时间、地点和方式
1、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在 将车辆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需同时提供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等,双方可共同列出交接清单由双方签收确认。
2、双方进行车辆交接时,乙方有权当场对车辆进行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进行验收和检查,乙方发现车辆外观有瑕疵和基本功能有缺陷的,可当场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立即进行处理。乙方验收车辆无误时,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等,双方签署交接清单,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四、双方权责
1、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和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检测上路行驶的要求。
2、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车辆外观无任何损坏,交付乙方使用前,甲方应对车辆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3、甲方保证车辆交付乙方前对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保证车辆自始至终不存在查封、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甲方不得同时与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车辆签订转让协议,或承诺任何第三方拥有对该车辆的使用权。
4、甲方交付乙方的车辆应当办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乙方付清车辆全款且办理过户登记后,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保险费用。在分期付款期间,乙方正常使用汽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积极处理赔偿事宜,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车辆在分期付款期间的年检手续由甲方代办,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付清车辆全款后年检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在乙方结清车辆全款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乙方对车辆仅享有使用权,在乙方结清全款后,车辆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车辆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6、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有权正常使用车辆,但不得将该车辆转让、赠与、抵押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7、在车辆的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当在生产厂公布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若因车辆的关键零件、安全性能或关键总成的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或更换 次以上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车,甲方应一次性退还乙方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车款,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付车辆及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任何一期迟延付款的,经甲方催告 天后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对车辆的使用权,乙方迟延付款达到 期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迟延交车或拖延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的,经乙方催告 天后拒不履行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已付的车款。
2、甲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本协议并退还已付的部分车款。
3、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发现甲方交付乙方的车辆存在设计、制造缺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因该缺陷给乙方正常使用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选择向汽车制造商索赔,或向甲方索赔。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索赔,甲方有协助的义务。
4、若乙方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方协助售后维修,甲方拒不协助配合售后维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为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交通费、汽车配件费等。
六、通知与送达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确定以本协议尾部载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因填写的地址错漏、需变更电话或地址时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送达不能的,由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有关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法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经双方商议,按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案协议项下车辆的车辆使用说明书、保修手册、质量服务卡、双方交接清单、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料等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电 话: 电话: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 汽车壹辆;发动机号 ;车架号 ,计价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 %的款项,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 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 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 次书面催讨,在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 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 天,第 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 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 ‰/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交付(一年 %;二年 %;三年 %)。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证处各执 份。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车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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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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