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产收购合同范本(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
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
甲方出资_______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_______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1、收购价款共计_______万元由甲方分_______次向乙方付清。
2、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_______万元人民币。
3、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_______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
1、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30日仍未足额付清,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七、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办公用房数间,用于乙方完成破产终结程序和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所需,工作结束后归还乙方。
八、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在破产程序终结被依法撤消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厂的上级主观部门继受。
九、争议处理:
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解释等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本合同涉及的收购标的中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甲乙各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2、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15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然后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二、本合同成立后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发生的一切可能影响或必然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及履行等的重大事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改制、分立、合并、撤消而导致的主体更迭、一方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生效、履行等进行的重要商谈应制作会议记录进行保存或由双方互相交换备忘录或共同制作备忘录以供备忘备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某某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甲方:_______公司乙方:_______厂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_______负责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公司
乙方:某某 破产清算组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收购原 厂破产资产一事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收购标的:
本合同附件一《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 厂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
二、收购价格及收购方式:
甲方出资 人民币收购《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原 厂破产资产。
三、收购价款支付方式
1、 收购价款共计 万元由甲方分 次向乙方付清。
2、 本合同签订成立当日,甲方首次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万元人民币。
3、 自本合同签订成立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款即 万元人民币。
四、资产移交
1、 本合同成立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数向乙方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五日内,甲乙双方具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 乙方将《收购标的清单》所载明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关证照及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即视为完成资产移交。
3、 甲乙双方应在某某针织厂原办公场所进行交接,交接时按《收购标的清单》所列资产逐项交接,甲方有异议的现场核对。甲乙双方还应制作至少一式两份的交接清单,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当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4、 完成交接后甲乙双方代表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时间即为资产移交的时间。
5、 资产移交后风险由甲方承担负责对资产进行保管、维护、看护等,此后发生的丢失、损坏、减值等由甲方承担。
6、 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收购资产以外的资产(机器、设备、机物料等)由乙方制作详细清单并注明存放位置和资产现状,甲乙双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存暂存在原存放地点,甲方应负有保管看护责任。
7、 乙方暂存由甲方代为保管看护的资产,在甲方收购价款付清前,乙方不付寄存保管等相关费用,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后,如乙方还需继续寄存,由双方对寄存、保管等相关事宜另行协商。
五、收购资产移交后办理的相关证照的更名过户等产权变更手续以甲方为主进行办理,乙方给予积极协助,所需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交付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违约金并应偿付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 本合同成立五日后甲方仍未足额支付首批收购价款,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 甲方首批价款足额付清后的剩余款项迟延30日仍未足额付清 ,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两个月仍未足额付清,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收回收购资产,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减。
七、甲乙双方移交资产时,甲方应给乙方预留办公用房数间,用于乙方完成破产终结程序和安置职工等善后工作所需,工作结束后归还乙方。
八、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在破产程序终结被依法撤消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 厂的上级主观部门继受。
九、争议处理:
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解释等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本合同涉及的收购标的中主要不动产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 甲乙各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2、 如有变更事项,应至少于15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然后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二、本合同成立后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前,甲方或乙方发生的一切可能影响或必然影响本合同的生效及履行等的重大事件(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改制、分立、合并、撤消而导致的主体更迭、一方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等)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生效、履行等进行的重要商谈应制作会议记录进行保存或由双方互相交换备忘录或共同制作备忘录以供备忘备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某某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文批准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 公司 乙方: 厂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资产出售方):
乙方(资产收购方):
1、甲方拟将其所持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乙方,以履行20xx年对乙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承诺。
2、乙方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现金,并以募集现金收购甲方所持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
3、甲乙双方已于20xx年9月16日签订《资产转让意向协议书》,就乙方收购甲方所持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达成初步意见。基于以上前提,甲方和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上述资产所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甲方
乙方
目标资产 指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指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指 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甲方之全资子公司 指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甲方之全资子公司 指 本次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现金拟向甲方收购的其持有的康美公司100%股权和药都仁和100%股权目标公司 指 康美公司和药都仁和的统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指 乙方根据其董事会决议,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6000万至9000万股股票的行为
第二条 目标资产的收购
2.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康美公司100%股权、药都仁和100%股权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收购。
第三条 目标资产的收购价格
3.1 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xx〕15、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评估基准日(20xx年 12月31日),康美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9,646.24万元,药都仁和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21,921.84万元,目标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61,568.08万元。
甲乙双方认可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目标资产的评估结果。
3.2 甲乙双方根据上述评估结果确认:康美公司100%股权的收购价格为39,646.24万元,药都仁和100%股权的收购价格为21,921.84万元,目标资产的收购价格合计 61,568.08万元。
第四条 目标资产的交付
4.1 乙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划入乙方账户且办理完毕验资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实施目标资产收购的书面通知,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目标公司发出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备案登记手续,并自申请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4.2 目标资产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备案登记手续,视为目标资产交付完毕。
第五条 收购价款的支付
5.1 甲方应在目标资产交付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支付目标资产收购价款的书面通知,并书面提供用于支付目标资产收购价款的银行账号。
5.2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及银行账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61,568.08万元目标资产收购价款。
5.3 如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不足以支付目标资产收购价款,则不足部分由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六条 期间损益的处理
6.1 甲乙双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20xx年12月31日)至目标资产交付完毕之日的期间内,目标资产产生的损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6.1.1 经审计目标资产的净资产增加的,增加部分归乙方所有。
6.1.2 经审计目标资产的净资产减少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现金补足。
第七条 双方承诺
7.1 甲方承诺
7.1.1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根据本协议约定将目标资产交付完毕之日,甲方须确保目标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自身并促使目标公司不提议、不审议、不实施利润分配。
7.1.2 保证目标资产未设定任何质押或查封、扣押等使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保证目标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其他债务或为他人债务设置担保而可能产生的或有债务。
7.1.3 目标资产出售给乙方后,甲方不再生产和经营与目标公司业务相同的产品,避免同业竞争。
7.2 乙方承诺
7.2.1 将收购目标资产列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根据本协议约定实施收购。
第八条 税费
8.1 与拥有、管理、经营或运作目标资产有关的,在目标资产交付之前产生的一切税项和费用(无论该税项和/或费用是在目标资产交付当天或在该日以前或以后征收或缴纳),由甲方承担。
8.2 甲方承担因目标资产评估增值而产生的全部税项和/或费用。
8.3 因本次收购产生的其他任何税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内容。
9.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本协议可因下述情形而被提前解除:
9.2.1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9.2.2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