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协议(精选3篇)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xx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林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林先生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定。
【主要问题】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担培训费,培训费的数额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第一、分析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林先生解除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与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第二、分析公司与林先生订立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即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关于“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它直接费用。案例中的林先生是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其所接受的培训性质理当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6万元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公司与林先生订立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该服务期协议对林先生有约束作用(公司应保留好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第三、分析林先生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培训费。
【参照下面两条法规】
1、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这两条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其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即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是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辞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被辞退属于违约的情形,即林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26条第2款规定。因此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不等于培训费)。
第四、分析林先生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赔偿多少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因此,林先生不用承担培训费,而是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以20xx年9月1日计算到20xx年2月,林先生履行的服务年限为0.5,所以应支付违约金54000元(60000÷5×4.5),因此,公司所要求的应该林先生支付的是
违约金,而不是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54000元,案例中5万元这个数额事合理的。
综上,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虽然林先生被单位辞退,但是由于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超过5万4千元的违约金。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甲方系人企业,为工作提供综合性的劳动服务;乙方系以为主的独立劳动者合伙组织,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 甲方为了更好的为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事业的发展,甲方将物业管理工作承包给乙方,乙方同意集体承包该物业的管理工作。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现就乙方承包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的内容、面积、地点甲方将位于 共计 平方米的物业承包给乙方管理,乙方负责该物业的管理、日常维护等全部工作。(详见工作内容清单)
第二条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包期满,双方无异议可以顺延,但需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另行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条 承包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需向乙方支付承包费人民币 元;
2、承包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即: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人民币 元;20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人民币 元;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适时指派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派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监督与管理,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监督与指导。
2、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承包费,乙方应当按时完成承包的物业管理任务。
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应当选派不得少于人对该区物业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乙方指派的人员由乙方自行安排,但是应当报甲方同意与备案。
4、乙方初步安排的工作人员是 ; 甲方对此经审核认为符合甲方的要求。
5、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认为乙方安排的人员不适合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更换管理和日常维护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甲方为乙方购买赔偿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可以享受赔偿。
7、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管理指导,按甲方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8、乙方以及乙方成员在承包管理期间,要自觉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并应当遵守甲方制订并公布的工作手则与操作规程。若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手则与规程,经警告拒不改正的,甲方有单方权解除本承包合同。
9、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到:
第五条 奖励与处罚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对承包的物业管理效果的好坏,对乙方进行适当的奖励与必要的处罚。(奖励与处罚的幅度不得超过承包金总额的.25%)。
3、若乙方不服从甲方的、指导、管理与监督,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承包合同,未付承包费不再支付。
4、乙方不得私自变卖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及日常维护工具、设施等,违者除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应按实物折价金额3倍赔偿,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的物业损失,经调查证实后,甲方应据实减免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乙方以及乙方的成员承诺:本合同旨在承包甲方的物业管理工作,乙方及其成员与甲方为承包与发包关系,而不认为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是甲方的员工,并由此主张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2、若乙方的成员需要委托甲方代买社会劳动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但所有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或者授权甲方从承包费中直接划扣)。
3、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每月向乙方成员 支付劳务费人民币 元; 支付劳务费人民币 元;向 支付劳务人民币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在此授权甲方直接从应当支付乙方的承包费中扣除上述费用。
4、本合同从承包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失效。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必须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5、 在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甲方(船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乙方(船员)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员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____国的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用工单位)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_轮任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_种期限作为本协议期限:
(一)固定期限: _________个月。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八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者延后两个月。延长期内船员基本工资增长________%。
船员自离开中国国境至下船后回到中国境内期间,或船员在中国港口上下船时,自上船之日至下船之日期间,均视为协议期间(被乙方雇用期间)。
(二)以航次为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起,到____________________止。航次航行至目的港后,以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该协议期限结束之标志。
二、工资及支付
乙方工资根据《船员就业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的约定确定,分为基本工资和额外报酬两大部分。额外报酬包括加班费、带薪休假金、奖金、津贴及其他额外报酬等。
基本工资依据协议期间按日历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
乙方基本工资分家汇和在船领取两种支付方式,家汇部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月,由甲方负责按照支付当时的汇率汇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家汇帐户和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在船领取部分为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月,由乙方在船直接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用工单位发给的所有额外报酬(包括加班费、带薪休假金、奖金、津贴及其他额外报酬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在船上直接领取。
乙方的工作时间根据《船员就业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的约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超过44小时之外的工作为加班。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视为1小时,超过1小时不足90分钟的视为1个半小时,超过90分钟不足2个小时的视为2个小时,依次类推。
船长认为影响船舶、旅客、全体船员或货物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所做的工作,或对处于危险中的其他船舶或人员所提供的救助不视为加班。
加班费不低于每小时基本工资的1.25倍,船员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乙方应支付船员基本工资日薪3倍的报酬。
乙方工资报酬的具体名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三、劳动保护用品
乙方在船工作时,由用工单位按《船员就业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中的有关条款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乙方离船回国时,根据用工单位规定将部分劳动保护用品留船。
四、医疗及伤亡保险
本协议期内,由用工单位按《船员就业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有关条款,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险种的商业保险。乙方发生工伤、疾病、死亡事故时,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督促用工单位,按《船员就业协议》、《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规定的赔偿条款履行协议,并将从用工单位处索回的保险赔偿金额全数交乙方或乙方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人。
如果用工单位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疾病等险种的保险,则由甲方为乙方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了解用工单位的资信状况,如实向乙方披露用工单位的真实情况,负责向乙方解释用工单位的各项要求和管理规定,指导乙方与海外用工单位签订《船员就业协议》。
2、如实告知乙方关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船员派遣协议》中与船员利益有关的内容。
3、为乙方办理外派所必需的有关证件和相关出国手续。
4、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要求在派出前对乙方进行集中培训。
5、安排乙方登船的有关事宜,并负担乙方由居住地到集结地的国内差旅费、派前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培训地点到国内上船地点的交通旅费。
6、监督用工单位履行相关协议条款,敦促用工单位为乙方投保,维护乙方在船的合法权益。
7、听取乙方对在船情况的反映,会同用工单位及船舶领导妥善解决乙方提出的问题。
8、乙方协议期满离船回国时,负责做好旅途安排和接机工作,在国内离船时,协助乙方办理离船手续。
(二)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海员服务簿、履行在船职责所必备的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海员)、培训合格证书等,以及有效的海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
2、向甲方提供办理出国手续所需的各种必要的证明材料及照片等。
3、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集中,接受派前培训教育并做好登船准备。
4、在船期间严格履行本协议,认真完成岗位职责及船舶领导安排的工作,执行船长及用工单位的指令。
5、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国家对对外劳务合作的各种管理规定、船舶所到港口国法律以及港口海关规定。
6、及时向甲方反映船舶情况,通过甲方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
7、乙方在国外港口未经船长同意离船或漏船而被解雇,应承担甲方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派遣费用。
8、除乙方因病(不含潜在性疾病和慢性病)、工伤、工作需要或用工单位可以理解的原因外,凡因个人过失被中途遣返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其费用甲方可以从乙方家汇工资中扣除。
六、争议的处理和法律适用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协议文本及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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