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保全服务合同【六篇】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精选6篇)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乙方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必须先到ca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ca证书。如果乙方使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甲方声明不对该方式下的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帐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2.乙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后,有权依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凭证或者回执,以证明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乙方在法定期限内因甲方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等办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专门的账户供网上办税之时使用,并保证在办理有关纳税事宜之前,在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各项税费。如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有关税费无法缴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甲方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如乙方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删除,并由乙方重新报送。

7.乙方注销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乙方不得从事破坏甲方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网络安全故障的,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网上办税的有关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甲方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0内进行,并及时告知乙方。

3.为了保证乙方网上办税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电子申报软件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

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内的问题,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2

系统保全服务消费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系统保全服务提供者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保全业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才开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保全服务期间

本合同的保全服务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统与器材的装置施工期间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的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保全服务的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的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保全服务作业

一、乙方提供□专线□电话线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的器材设备,并负责设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的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的反应,在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入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人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公安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_________个月至少于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_________个月至少派遣巡逻车辆巡视标的物环境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个月于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传讯方式

由甲方□委托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提供一般电话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的自动传递警讯的路线。

第七条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的防护时间如附表。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的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_________小时(不得超过2小时),提前解除时间超过3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保全系统与器材的归属及修复事宜

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的,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的拆迁与改装费用。

三、本系统器材的损坏失灵,由乙方免费修理。但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所致的,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本合同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的村(里、邻)长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于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条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义务,甲方授予必要的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在防护时间内,乙方于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在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入查看标的物,其情况紧迫的,乙方可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

前两款情形,乙方应于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的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必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_________元(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但甲方无过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于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藏人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征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联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紧急联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如有变更,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合同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款规定负损害赔偿的,以甲方因被盗所受的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可退还所受的赔偿金,取回原物。

甲方应在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_________小时内报警处理,并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款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于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项金额的,在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其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其赔偿标准如下:

(一)金钱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保险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项情形,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投保责任险

乙方应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保险证明单影本并作为乙方应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战争、暴动、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护区域外或防护时间以外,所发生的损失

三、乙方于案发当时立即捕获主要暴徒窃犯送公安机关法办的。

四、甲方将部分区域解除防护(旁路),而非因系统设计错误,并能证明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经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改装、拆迁、破坏本系统上的有关器材、线路,造成本系统未能依原设计侦测或传讯。

六、甲方改变标的物所属门窗、墙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变更设计或更换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变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议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发生债务纠纷,乙方已尽防范义务并报警处理,仍无法阻止债权人强行搬走的财物损失。

第十五条过失相抵

乙方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的,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的。

第十六条电讯不能传递的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在设专线的情况下,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在使用电话线的情况下,在定测时间_________内发现电讯不能传递的,应在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在定测时间前发生的损害,乙方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证金于本合同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在(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的防护开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内含服务费元、专线月租金_________元及营业税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个月为一期,

□于每期开始前_________日内

□于每期届满前_________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给付:□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人乙方所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保全费用的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的。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的。

第二十条施工费用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款所需费用及合同终止后的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续约

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乙方应通知甲方合同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暂停服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在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的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暂停服务,应于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合同的执行,以抵补中断的时日。

第二十三条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在通知到达乙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者,在通知到达乙方后30日生效。甲方亦可支付上述预告期间的服务费,实时终止本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合同者,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应收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收费用的差额),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连同保证金,在终止日起算10日内返还,拆除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于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可依本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一、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的。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的。

三、甲方积欠第18条应缴的费用,经乙方以书面通知催收仍未于7日内缴费,而无正当理由者,乙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停止服务,并拆回所装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依前款第四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达甲方后30日生效。

乙方依前两款终止合同时,应在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及保证金,并在终止日起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器材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证金抵偿损害,如有不足并可另行求偿。

第二十五条其他协议事项

一、本合同书后附的装置器材数量表、保全系统设计图、保全系统开通时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务通报”及其他相关附件或协议书,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无法送达时,即以紧急联络人为代收人。

第二十六条诉讼管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本合同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正本,以资信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消防维修保养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维保地点

地址:

第二条维保标的及内容

1、甲方上述维保地点内的消防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为本合同中乙方维保的范围。

2、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参见本合同的附件(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检查维护月度报告书)。

第三条维保质量要求

1、维保合同签订前要求消防系统和所有的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转状态。如不正常要先维修再维保。

2、乙方应当指派具有丰富消防维保经验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对甲方的消防系统设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维修保养,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并保证维保后的甲方消防系统设施能达到国家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在检测维保过程中,乙方如发现甲方的消防系统设计功能要求或消防设施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对此需要进行增补、维修或更换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相关授权代表提出并负责全面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对此乙方应及时地协调组织相关人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排除、修复这些消防系统瑕疵和故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维保服务费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年度维修保养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付款方式

(1)在乙方全面、正确、及时履约的前提下,甲方按半年度付款:第一期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一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50%维保款,即人民币元 (大写: );半年度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50%维保款,即人民币 (大写: )。以上维保费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税票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五条维保期限

维保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制定专业负责人,对乙方的维修保养进度和维保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同时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对乙方的维保服务工作进行全力配合。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消防系统设施相应的资料。

3、在乙方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期间,甲方根据现有条件提供乙方工作上的方便和人员的配合。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本合同要求及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为甲方系统、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甲方的消防系统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2、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甲方予以配合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二天书面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安排人员及相关工作。

3、乙方在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若发现甲方的消防设施设备已损坏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意见,经甲方授权代表书面确认后乙方将破损设备予以更换,更换的新零部件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不再收取更换的人工费。

4、乙方在维保过程中检查出甲方的消防设施中存在不合格或需要更换、充气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其需要填充的材料费用及更换新的灭火器及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收取更换的人工费。

5、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保修抢修服务。在保修期内接到甲方报修通知时,乙方应立即回复并指派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遇有可能影响甲方正常的经营秩序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紧急情况时,乙方应指派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在4小时内到达甲方故障现场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甲方。

6、乙方进行消防系统维保、维修、抢修时,须得到甲方授权人许可并派遣机电人员陪同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做到工完场清。

7、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报修电话24小时通讯正常,24小时保修电话均有人接听(乙方的保修电话:;联系人:)。

8、如因甲方没有按合同支付维修保养经费,乙方有权终止维修保养。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全部承担。未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迟到的小时数计算(迟到每2小时以本合同项下维保费总额的0.5%来计算)。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

1、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对其加强安全教育,监督其执行安全施工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因乙方工作人员维保操作不当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赔偿款、应诉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均应由乙方予以赔偿。

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火警意外,经有关消防主管部门认定,是由于乙方未能完全履行维保合同义务而导致甲方的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从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提供的维保技术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引起之任何纠纷,乙方应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赔偿款、应诉费用、律师费用等等,均应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合同以外的责任和不可抗拒的责任1、原消防验收时遗留的问题不在本维保合同范围以内。如上级检查需要把消防验收时遗留的问题整改达到规范要求,乙方将按实收取相关费用。

2、由于甲方在双方签订合同后,部分因装修或分隔改动造成原有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及设备损坏需要乙方修复的,我公司将按实收取相关费用。

3、因自然灾害(地震、雷击、洪水、电压串流等)成设备的损坏或线路的损坏,需要我公司修复的,乙方将按实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保密条款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除非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另有要求,甲方和乙方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和为履行本合同乙方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如下定义)泄露或漏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为本合同意外的目的使用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均有权向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代理和或顾问披露保密信息:双方亦有权因与本合同有关的司法程序或根据法律要求而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终止条款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均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终止本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诉讼期间,争议条款的解决不影响非争议条款的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开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本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双方可以书面续签本合同。

未经书面续签的,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消防设施全年保养内容》附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4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系统保全服务消费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系统保全服务提供者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保全业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才开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保全服务期间

本合同的保全服务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统与器材的装置施工期间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的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保全服务的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的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保全服务作业

一、乙方提供专线电话线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的器材设备,并负责设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的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的反应,在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入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人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公安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_________个月至少于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_________个月至少派遣巡逻_____巡视标的物环境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个月于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传讯方式

由甲方委托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提供一般电话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的自动传递警讯的路线。

第七条?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的防护时间如附表。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的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_________小时(不得超过2小时),提前解除时间超过3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保全系统与器材的归属及修复事宜

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的,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的拆迁与改装费用。

四、本合同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的村(里、邻)长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于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条?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义务,甲方授予必要的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在防护时间内,乙方于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在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入查看标的物,其情况紧迫的,乙方可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

前两款情形,乙方应于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的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必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_________元(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但甲方无过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于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_____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征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联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紧急联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如有变更,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合同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款规定负损害赔偿的,以甲方因被盗所受的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可退还所受的赔偿金,取回原物。

甲方应在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_________小时内报警处理,并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款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于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项金额的,在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其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其赔偿标准如下:

(一)金钱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项情形,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投保责任险

乙方应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向有关_____公司投保责任_____,_____证明单影本并作为乙方应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战争、_____、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护区域外或防护时间以外,所发生的损失

三、乙方于案发当时立即捕获主要暴徒窃犯送公安机关法办的。

四、甲方将部分区域解除防护(旁路),而非因系统设计错误,并能证明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经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改装、拆迁、破坏本系统上的有关器材、线路,造成本系统未能依原设计侦测或传讯。

六、甲方改变标的物所属门窗、墙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变更设计或更换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变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议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发生债务纠纷,乙方已尽防范义务并报警处理,仍无法阻止债权人强行搬走的财物损失。

第十五条?过失相抵

乙方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的,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的。

第十六条?电讯不能传递的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在设专线的情况下,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在使用电话线的情况下,在定测时间_________内发现电讯不能传递的,应在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在定测时间前发生的损害,乙方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证金于本合同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在(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的防护开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内含服务费元、专线月租金_________元及营业税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个月为一期,

于每期开始前_________日内

于每期届满前_________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给付: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人乙方所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保全费用的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的。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的。

第二十条?施工费用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款所需费用及合同终止后的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续约

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乙方应通知甲方合同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暂停服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在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的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暂停服务,应于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合同的执行,以抵补中断的时日。

第二十三条?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合同者,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应收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_____用的差额),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连同保证金,在终止日起算10日内返还,拆除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于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可依本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一、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的。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的。

三、甲方积欠第18条应缴的费用,经乙方以书面通知催收仍未于7日内缴费,而无正当理由者,乙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停止服务,并拆回所装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依前款第四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达甲方后30日生效。

乙方依前两款终止合同时,应在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及保证金,并在终止日起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器材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证金抵偿损害,如有不足并可另行求偿。

第二十五条?其他协议事项

一、本合同书后附的装置器材数量表、保全系统设计图、保全系统开通时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务通报”及其他相关附件或协议书,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无法送达时,即以紧急联络人为代收人。

第二十六条?诉讼管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本合同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正本,以资信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5

系统保全服务消费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系统保全服务提供者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保全业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才开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保全服务期间

本合同的保全服务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统与器材的装置施工期间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的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保全服务的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的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保全服务作业

一、乙方提供□专线□电话线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的器材设备,并负责设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的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的反应,在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入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人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公安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_________个月至少于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_________个月至少派遣巡逻_____巡视标的物环境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个月于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传讯方式

由甲方□委托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提供一般电话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的自动传递警讯的路线。

第七条?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的防护时间如附表。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的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_________小时(不得超过2小时),提前解除时间超过3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保全系统与器材的归属及修复事宜

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的,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的拆迁与改装费用。

四、本合同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的村(里、邻)长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于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条?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义务,甲方授予必要的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在防护时间内,乙方于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在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入查看标的物,其情况紧迫的,乙方可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

前两款情形,乙方应于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的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必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_________元(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但甲方无过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于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_____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征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联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紧急联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如有变更,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合同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款规定负损害赔偿的,以甲方因被盗所受的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可退还所受的赔偿金,取回原物。

甲方应在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_________小时内报警处理,并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款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于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项金额的,在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其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其赔偿标准如下:

(一)金钱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每件价值在人民币_________元以上的,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其未放人装有金库侦测器的金库(_____柜)的,最高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

前款第二项情形,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受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投保责任险

乙方应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向有关_____公司投保责任_____,_____证明单影本并作为乙方应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战争、_____、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所造成损失的,但因乙方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二、在防护区域外或防护时间以外,所发生的损失

三、乙方于案发当时立即捕获主要暴徒窃犯送公安机关法办的。

四、甲方将部分区域解除防护(旁路),而非因系统设计错误,并能证明与损害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经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改装、拆迁、破坏本系统上的有关器材、线路,造成本系统未能依原设计侦测或传讯。

六、甲方改变标的物所属门窗、墙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变更设计或更换器材,但乙方知悉甲方变更的情事而未提供建议的,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发生债务纠纷,乙方已尽防范义务并报警处理,仍无法阻止债权人强行搬走的财物损失。

第十五条?过失相抵

乙方就执行本合同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的,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使乙方保全人员在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的。

第十六条?电讯不能传递的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的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在设专线的情况下,乙方应即通知甲方;在使用电话线的情况下,在定测时间_________内发现电讯不能传递的,应在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款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的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在定测时间前发生的损害,乙方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十七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款保证金于本合同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在(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的防护开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内含服务费元、专线月租金_________元及营业税_________元),付款方式以_________个月为一期,

□于每期开始前_________日内

□于每期届满前_________日内,以下列方式之一给付:□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人乙方所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保全费用的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可以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的。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的。

第二十条?施工费用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款所需费用及合同终止后的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续约

本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乙方应通知甲方合同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暂停服务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在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的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_________日者,乙方可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曾因故暂停服务,应于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合同的执行,以抵补中断的时日。

第二十三条?甲方终止合同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合同者,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不得逾一年应收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_____用的差额),但合同已履行逾一年以上的,不在此限。

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连同保证金,在终止日起算10日内返还,拆除器材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以书面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于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的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可依本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

一、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的器材的;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的。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的。

三、甲方积欠第18条应缴的费用,经乙方以书面通知催收仍未于7日内缴费,而无正当理由者,乙方可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停止服务,并拆回所装置的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当事由的。

乙方依前款第一至三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依前款第四项终止合同时,在通知到达甲方后14日生效,但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在通知到达甲方后30日生效。

乙方依前两款终止合同时,应在终止日起10日内返还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的保全费用及保证金,并在终止日起7日内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自行负担拆除器材的费用,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拆回本系统的全部器材。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致使损坏乙方器材而终止合同的,乙方可以甲方的保证金抵偿损害,如有不足并可另行求偿。

第二十五条?其他协议事项

一、本合同书后附的装置器材数量表、保全系统设计图、保全系统开通时由乙方送交甲方的“保全服务通报”及其他相关附件或协议书,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如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无法送达时,即以紧急联络人为代收人。

第二十六条?诉讼管辖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本合同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正本,以资信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码:_________

为了简化办税(费)程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实行网上办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二、使用要求及安全

1.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时,可以选择ca证书(推荐使用)或者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如果乙方使用ca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必须先到ca认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ca证书。如果乙方使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应注意网络数据的安全性。甲方声明不对该方式下的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因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和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及ca证书,防止被盗或遗失。凡使用乙方帐号密码或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甲方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

2.乙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后,有权依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凭证或者回执,以证明乙方已经依法履行其纳税义务。

3.乙方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要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事项。乙方在法定期限内因甲方网络故障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等办税事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采取其他方式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否则,乙方应当承担因申报不及时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保证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供的各项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乙方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提供专门的账户供网上办税之时使用,并保证在办理有关纳税事宜之前,在该账户的存款余额足够缴纳当期各项税费。如因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有关税费无法缴纳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删除通过甲方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及其他有关信息。如乙方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经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删除,并由乙方重新报送。

7.乙方注销或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乙方不得从事破坏甲方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网络安全故障的,乙方应该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网上办税的有关行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2.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致使本协议无法执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甲方取消乙方网上办税资格、终止乙方网上办税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届满前10内进行,并及时告知乙方。

3.为了保证乙方网上办税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电子申报软件操作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提供的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

4.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密。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解决。属于民事法律领域内的问题,应相互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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