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居间合同模板汇总(精选30篇)
出售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提供居间标的基本情况与价款
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价、付款方式等);
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居间服务时间
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签定关于上述房产《房屋转让合同》之日居间服务结束。
2、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至 居间服务结束。
第六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
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
3、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未促成《房屋转让合同》成立时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
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七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
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买卖双方相关委托事宜。
2、居间方在促成《房屋转让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佣金。《房屋转让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已收取的佣金不退还。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
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之居间方所知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
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
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卖方或买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条 佣金收取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划转。居间方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结算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1、买卖双方商定使用居间方提供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2、买卖双方商定自行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买方、卖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买方、卖方交易的。
二) 三方商定,买方、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5、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 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 项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按佣金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买、卖、居间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居间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居间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负责就 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项目”),向乙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引荐乙方和该项目的招标单位洽谈,协助乙方投标,并最终促成乙方与招标单位签订该。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 乙方与招标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仅为乙方提供的信息,或为乙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居间期限 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 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金额的39;5%。
2、居间成功后,乙方应在收到
第一笔工程预付款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的50%,并在收到
第二笔工程预付款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50%居间报酬。
3、乙方应以 的方式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甲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 作为居间活动费用。居间人促成施工合同签订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并从居间报酬中扣除;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有权不向乙方返还居间活动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及居间活动费用。
3、居间成功的,则由乙方全面履行和招标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经营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等。
2、双方不得以其在签订居间合同或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任何行为,否则因前述不利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不利行为的实施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居间事项完成的、居间事项已无法完成的、居间事项的完成已无意义的或居间期限届满的,本合同终止。
3、因不可抗力等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本合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乙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或居间活动费用的,乙方应当按日以逾期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3、乙方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施工合同金额,否则须按施工合同实际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任意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在前述违约金支付完成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房屋基本情况一览表
房屋所有人:▁▁▁▁▁▁▁▁▁▁▁▁▁▁▁▁▁▁▁▁▁▁▁▁▁▁▁▁
房屋坐落:▁▁▁▁▁▁▁▁▁▁▁▁▁▁▁▁▁▁▁▁▁▁▁▁▁▁▁▁▁产权证号(其他权属证明):▁▁▁▁▁▁▁▁▁▁▁▁▁▁▁▁▁▁▁▁▁▁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该楼房总层数:▁▁▁▁▁▁;本套房屋层数:▁▁▁▁▁▁▁朝向:▁▁▁
户型:楼房为▁▁▁室▁▁厅▁▁卫,平房为▁▁▁间
月租金标准:▁▁▁▁▁▁▁▁大致租期▁▁▁▁▁▁▁▁
装修情况: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具体为:▁▁▁▁▁▁▁▁▁▁▁▁▁▁▁▁▁▁▁▁▁▁▁▁▁▁▁▁▁▁▁▁▁▁▁▁▁▁▁▁▁▁▁▁
有线电视接口□;防盗门□;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空调□;上下水□
家具清单:▁▁▁▁▁▁▁▁▁▁▁▁▁▁▁▁▁▁▁▁▁▁▁▁▁▁▁▁▁▁▁▁▁▁▁▁▁▁▁▁▁▁▁▁▁▁▁▁▁▁▁▁▁▁▁▁▁▁▁▁▁▁▁▁▁▁▁▁▁▁▁▁▁▁▁▁▁▁▁▁▁▁▁▁▁▁▁▁▁▁▁▁▁▁▁▁▁▁▁▁
电器清单;▁▁▁▁▁▁▁▁▁▁▁▁▁▁▁▁▁▁▁▁▁▁▁▁▁▁▁▁▁▁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其他:▁▁▁▁▁▁▁▁▁▁▁▁▁▁▁▁▁▁▁▁▁▁▁▁▁▁▁▁▁▁▁▁▁▁▁▁▁▁▁▁▁▁▁▁▁▁▁▁▁▁▁▁▁▁▁▁▁▁▁▁▁▁▁▁▁▁▁▁▁▁▁▁▁▁▁▁▁▁▁▁▁▁▁▁▁▁▁▁▁▁▁▁▁▁▁▁▁▁▁▁▁▁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三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声明:
甲、乙、丙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或公民,三方因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融资服务内容:
甲方因公司(或项目)急需找资金合作,特委托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因自有资金闲置,特委托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 丙方根据甲乙的委托,并结合甲乙的各自实际需求,为甲乙双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三、融资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议定,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乙双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丙方无任何关系。
四、佣金支付:
在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或合同,签订该协议或合同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需资金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日内,将第一季度利息扣除后的余款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当并且
乙方支付了第一季度首付款后(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的三日内各自向丙方支付甲方所需资金总额 %佣金,即 元。
五、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 元。
2、甲乙双方不得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 元。
3、如甲乙双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乙不仅各自向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佣金,更要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元。
4、如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后,乙方拒绝付款,甲方应在征得丙方同意后一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违约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达成补充协议;
2、如因居间服务发生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
住所:
代表: 联系人电话:
甲方(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甲方因业务需要工程项目,而乙方具备工程相关信息。现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工程相关项目信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介绍沈阳市保税区大连海关项目工程项目,并尽可能促成该项目建设承包等合法方式与第三方(业主方)签订该项目合同。
二、居间报酬与给付方法
1、居间费按工程总造价3.5%计取,详见建筑施工合同。
2、居间报酬支付方法:甲方在工程预付款35%到帐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投资建设总额的3.5%,如在预付款到帐后三个工作日乙方没有收到居间报酬,则视甲方违约,可从下一批预付款扣除双倍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税金由乙方支付。
三、约定事项
1、甲方与业主方(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向业主方(第三方)表明其为 甲方居间人,并向甲方介绍该项目相关情况,由甲方确定该项目可行度。
3、乙方在认真完成甲方委托项目事项,即按合同法第一条规定提供该项目的真实信息,并与甲方与第三方(业主方)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系、协助、撮合服务,但确定权在甲方,乙方对该项目的任何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与业主方(第三方)签订合同即视为乙方已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如甲方不按时支付乙方居问报酬,甲方按照双倍居间报酬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乙方有权从工程款中领取双倍居间报酬。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信息验证为真实的.,甲方因某些理由拒签或再找其它方签订该项目合同视为乙方已经完成该项目的居问服务,甲方因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居间费用。
6、余下工程合同,均由乙方协调,撮合续签合同,甲方不得单方面与业主方续签合同,如在需要使用多个资质签订该工程项目合同时,业绩归乙方,居间报酬按本合同标准执行,如发现甲方不经乙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视为甲方违约,一经核实,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的双倍居间报酬。
7、甲方支付居间报酬,本着合法、安全、有效的方式,以现金打到的账号:
牟 明 账户: 4212 7158 0057 047中国建设银行 郭晓霞 账户: 0205 0400 4845 401中国工商银行 张永经 账户: 0806 0500 0184 468中国工商银行 付余家 账户: 0742 6033 9857 中国建设银行
甲方如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兑现,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同时要求在3天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8、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甲方若不能与业主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则本居间协议视为无效。
10、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四份,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中介方):
一、居间事项:
逸涛半岛三期嘉苑别墅工程的其中217栋别墅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工程施工总分包权。
二、居间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
应当按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甲方依法完成签订该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并顺利的按施工总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开工后,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本合同才生效,反之则无效自动终止该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居间费:
1、当乙方协助甲方取得该工程施工总分包权,甲方愿意支付乙方人民币捌拾万元(税后)居间费;
2、付款方式:
1)、该居间费在甲方第二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税后)居间费;
2)、该居间费在甲方第三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税后)居间费;
3)、该居间费在甲方第四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税后)居间费;
4)、该居间费在甲方第五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一次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万元(税后)居间费。
三、甲方责任和承诺:
本居间合同生效后为不可撤消、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甲方的其他相关承诺和居间不相抵触,独立执行,是甲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因公司股权或法人等变更影响,始终有效。
乙方促成甲方与该幅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谈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不得私自或另行委托其它代理人、居间方与乙方介绍的该工程发包人进行工程承包相关事项;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为乙方完成代理委托,甲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乙方中介费人民币捌拾万元正(税后),作为对乙方的补偿;并同意对此补偿费放弃所有法律权利及话语权。如是次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施工总分包合同不成功,在半年之内,甲方同意不接触由乙方介绍的该工程发包人(广州南沙建安);如有任何接触该工程施工,皆视为乙方的中介行为成功论,甲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乙方中介费人民币捌拾万元正(税后),作为对乙方的补偿;并同意对此补偿费放弃所有法律权利及话语权。
四、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泄露本合同内容,由泄密方承担一切后果。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甲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身、甲方的分公司、子公司、甲方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公司、甲方的股东或者甲方股东所投资的公司等。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委托方/卖方):
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柴油交易居间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居间方)受甲方(委托方/卖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柴油购销合同的成立;
2、甲方与丙方订立柴油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要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5、本合同中提及的柴油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柴油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柴油购销合同”字样;
6、甲方与丙方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协助甲方与丙方双方协商约定;
7、乙方不对甲方与丙方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甲方应严格执行与丙方所签订的合同;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一年;
2、合约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与乙方均无终止此合同意向时,本合同自动生效一年,有效期持续保持一年,其后亦同;
3、若甲乙中一方有特殊原因,欲提前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1、首次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总额为(税后)RMB 万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准;
2、支付时间:甲方在每批柴油检验合格且提油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银行法定休息日除外),逾期二十四小时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但总金额不超过RMB 万元 );
3、支付方式:一次性、现金支付(也可用转账)
4、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5、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提供柴油,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相应的居间费用;
三、保密内容
甲方对于支付乙方居间报酬的相关事宜以及居间报酬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等要给予完全的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四、责任条款:
1、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
3、甲方与丙方后续签订的交易合同应该给付乙方的居间费用,由甲乙双方再行商定,但不得低于首次RMB 元/吨(税后)。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延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5‰/天标准的违约责任金(但总金额不超过RMB 万元)。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丙方停止向甲方继续供货,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3、甲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签订本合同前)所获得的由乙方提供的任何经营或技术信息均属乙方商业机密,一旦甲方泄露,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RMB 万元,另乙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纠纷由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
七、合约生效
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并附甲方与丙方签定的合同复印件后方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地址: 电话: 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 账号: 盖章: 日期: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贴息方企业(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居间方代表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之规定,乙方(居间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促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手工填写,甲方视为接受、同意并合法。以下均同)合作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就协议存款合同的成立。如果甲方合作银行接受并与之订立协议存款合同的,甲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如果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没有在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订立合同,无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第二条 居间期限:
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居间服务长期有效,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的分阶段和分次数协议存款,都视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在与保险公司和资金方联系时,不得越过乙方直接联系,除非有乙方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就乙方提供的保险公司和资金方不得与任何人或单位再次签署本次协议存款的居间合同。随着本合同约定的继续进行的阶段一直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期限:
甲方根据其与合作银行在本居间期限内订立的协议存款_______亿元人民币合同,居间费用为存款额度的 %(税后),合计应该支付给居间方的居间报酬为_______万人民币。在该合同规定的.居间期限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甲方应当在保险公司协议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合作银行当日,按照到款资金同比例支付居间方报酬。
第四条 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存款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存款全部额度,甲方应按当日实际存款数目同比例同台交割的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甲方以现金转账形式分别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该合同签订的居间期限内有规避合同行为或者不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内进行支付行为等违约行为,则应当向乙方(居间方)支付实际应当支付的金额外,再加上每天5%的违约赔偿金额,同样要以现金方式按应缴金额比例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同时乙方有权通过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通知甲方合作银行终止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之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时生效执行。
第八条 本居间合同与对应的协议存款合同支付居间方报酬到位情况。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合同因主合同(指协议存款合同)不成立,甲、乙(居间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都是双方意愿真实表示,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方各执两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房屋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遵行。
第一条 房屋情况概述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房屋(下称该房屋)的基本情况如下;
1.1 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1.2 该房屋位于_____市;
1.3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上述相关信息由甲方提供,甲方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件、证书等资料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证书等资料: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结婚证;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三条 购房人登记
乙方应为甲方建立购房人登记制度。登记了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若该购房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的____日内,购买了该房屋,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四条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______年。代理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代理期限自动展期_____个月。代理期限展期结束后,除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延长代理期限外,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佣金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以______(小写)元出售以上房屋。(其中包括_____)
乙方将收取买卖之间的差价作为乙方应得的佣金。
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 甲方义务
本协议中,一方义务即为另一方权利。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存在任何虚假、伪造情形。
甲方应保证在与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结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有线收视费或其他任何与本房屋有关之费用。
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及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立契过户手续及贷款手续(如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的相关信息、资料给乙方及 /和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协议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后起之______日内,甲方不论是直接地或是间接地与乙方寻找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应按实际成交价之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2、上述佣金于甲方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交纳首付款的同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除支付佣金外,还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全部佣金______%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为确定该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其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拒绝出示房屋买卖合同的,乙方有权按本次交易的评估价格向甲方收取佣金及违约金。
4、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能为甲方成功代理出售该房屋的,乙方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条 补充协议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本协议约定向__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采用中文文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居间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就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五条报酬及支付方式、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_______________ ,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__;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如下: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委托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居间人
居间人(章):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邮政编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委托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居间方受委托方的委托,双方就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写明委托事项的内容、范围等,例如,委托对方提供订约机会等情况)
第二条时间范围
(写明在什么期限内提供的.媒介有效)
第三条报酬
居间报酬的数额为元。计算方法为。支付方式为:。
风险告知:合同法规定居间不成功的情况下,居间费用可以由委托方承担,对此,一是由谁承担可以自行约定;二是承担的标准可以具体明确。
第四条保密条款
(写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风险告知:合同法规定居间方有如实报告的义务,相比较而言,审慎审查的义务则对居间方的要求更加严格。可以根据具体居间内容,考虑居间事项的难易、居间报酬的高低等,具体明确居间方的义务层级。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年 月 日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经丙方居间,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位置及权属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房产性质__________,证号为__________。
该房屋抵押情况:__________。
2.房屋附属设施及水电气表读数
水表:__________。 电表:__________ (其中峰数:__________谷数:__________)。气表:__________ 。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使用。
2.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的续租要求。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的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总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
2.双方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五、其他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管费(含公摊费用)__________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单如期缴纳。
2.若需要电话及宽带,可由甲方代为申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属甲方所有,若是乙方后来因需要添加的设施不属甲方所有
2.甲方需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债务纠纷;房屋共有人对出租该房屋完全同意,并同意由甲方全权处理。
5.在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之前,应确保房屋内的电器及所提供的各种设施性能完好。
6.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转移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并拥有原甲方的权利及义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但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在承租期限内若损坏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应负责照价赔偿。但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保证在该租赁房屋内的所有活动均能合乎中国的法律及该地点管理规定,不作任何违法之行为。
4.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装修,乙方不得转租房屋。
八、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须清点屋内设施,房屋内有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乙方自行拆除带走,并将房屋恢复原样。
九、押金及违约金
1.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在本合同到期时,房屋无损坏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三日内退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需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若甲方违约,除退还给乙方保证金外,还需支付给乙方上述金额的违约金,反之,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3.如遇不可抗拒因素中止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及费用按实计算,多退少补。
4.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 中介信息服务费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本合同月租金的50%,一次性向丙方支付中介信息服务费,即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设备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壹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各执1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项目引进操作过程中提供财务居间服务,并依约定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
乙方担任甲方的财务顾问,为甲方介绍项目,并针对甲方项目与业主进行前期的沟通与交流;促成业主与甲方的项目顺利签约,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用。
二、甲方项目
项目名称:
三、乙方责任
1、为甲方介绍隧道项目业主,并针对甲方项目与业主方进行前期的沟通与交流;促成业主方与甲方顺利签约。
2、在引进业主方过程中提供顾问建议;
3、保证对所有知晓的涉及甲方项目自身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计划、商业意向等不得向项目意向业主方以外的无关第三方公开。
四、甲方责任
1、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均客观、真实、有效;
2、在乙方对甲方的项目进行前期运作的过程中,应给予乙方积极的配合;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和相关费用并积极履行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意见、建议方案、各项分析资料以及在咨询过程中了解的乙方资料和信息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业主方进行会晤。
五、居间服务费用
1、双方确认 项目,总造价 元。甲方总数下浮 个点给乙方。(最终以甲方跟业主方结算的总价为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逾期付款。
2、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时间为甲方跟业主方签好合同,甲方顺利拿到预付款三个工作日内付总造价的50%。正式开工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50%服务费。(逾期付款按1‰每日支付违约金),以此类推。
3、甲方的财务章先由乙方暂时保管。等乙方结清顾问费后财务章无条件交回给甲方。
六、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终止。
3、乙方促成了业主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业主方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将视乙方顾问责任完成,甲方就必须支付双倍的财务顾问费给乙方。
七、不可抗力
1、在协议履行期间,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原因消失后,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九、其他
1、本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件、说明、解释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本身及其附件的修改、补充等未尽事宜,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盖章):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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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甲方:(工厂)
乙方:(居间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销售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买方 (以下简称丙方)达成产品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产品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产品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产品购销合同”字样;
2. 居间内容:
委托销售商品名称:
商品质量指标:
商品数量: 台,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商品价格: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时间: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 以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为准;
3.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3.1 居间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产品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 元/台,总额为RMB 元,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准;
3.2甲方须在与丙方签订了甲丙双方的产品购销合同当日向乙方先行支付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台,支付计算数量以甲丙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准;
3.3甲方须在接到丙方向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单(或付款通知单、汇款单据)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居间费用(税后)RMB 元/吨,支付的计算数量以交款通知单体现的商品数量为准;
3.4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签约通知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签约,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缴款通知单之后,不论以何种原因拒绝与丙方履约, 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5如乙方未能促成甲丙双方产品购销合同的成立则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居间费用;
3.6如丙方未能履约向甲方发出缴款通知单,则甲方无需支付条款中的居间费用;
3.7本合同中提及的缴款通知单是指丙方确认向甲方购买货物时,向甲方发出的汇款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不限于“汇款通知单”字样,只要真实的表达了丙方向甲方购买货物的意愿即被视为有效通知;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受益人姓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受益金额¥ 元/台居间费用共计:RMB 元(大写: 元整)
4. 责任条款:
4.1.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4.2支付居间费用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并适用买卖双方或他们的股东或他们的继承人和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更新、延期、续签、增加或任何新协议;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协议是可转让的,. 其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合法代表、受委托人或接任者有约束性和有效性。
5. 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三标准的违约责任金。同时乙方有权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合同以主合同(甲丙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为前提,主合同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成立,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因丙方主体原因造成主合同无效,甲方亦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
5.2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本协议所有签署的版本,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数字传输,均被视为有效合法约束文件。
5.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选择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壹份。各方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买受人(甲方):
居间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有意向购买房屋事宜,经过初步协商,双方都认为有继续协商的必要和实际成交的可能,故起草并签署该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标的物
乙方将座落于上海市区路弄号室的房屋推荐给甲方:
(一)房屋权利人,房屋性质:,结构:;
(二)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实际可使用面积平方米,具体包含。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四)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五)出卖人(房屋出售方,下同)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由乙方在第六条中予以一一列明。
(六)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
(七)其他:;
乙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完全属实,且没有遗漏。
第二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该房屋的真实情况及出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介绍给甲方,并将与该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如产权性质、产权有无争议、户口情况等在本协议中列明,重要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若在与出卖人谈判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本合同约定居间服务费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乙方应积极努力的做好居间介绍,协调双方意见,尤其是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及日期、登记过户时间、房屋交付、附属设施归属等,若因上述事实买卖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交易未完成,乙方无权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应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贷款、签订买卖合同、登记过户、产证办理、房屋交付等相关工作,待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办理出产权证书,且完成房屋交付并办理完交付手续,即视为乙方居间完成。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自乙方完成所有居间义务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应付的所有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约定:
乙方居间服务费按照成交房屋合同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收取,在时由甲方向乙方预付,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的所有的居间服务和义务之日起三日内,该笔预付款始转为居间服务费,此前,该笔预付款的所有权仍为甲方所有。
2、居间未完成时预付款的退还:
在签订本协议后若买卖双方无法对买卖条件达成一致,或甲方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符合购买条件或非因甲方原因无法完成交易或合同无法履行完毕时,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告知后3天内将预付款全部返还给甲方,否则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诚信原则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甲方未通过乙方就该房屋而与出卖人私下自行成交,则甲方仍应按照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约定数额的居间服务费。
第六条房屋交易相关事实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将该房屋固定装修,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有线初装费,随房附送给甲方。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办理位于____市____区 土地(以下简称“土地转让项目”)转让签约的各项事宜,引荐甲方和该土地的使用权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土地转让项目的重要信息,并由乙方促成甲方最终取得该土地开发建设权。
第二条 转让土地的慨况描述
1、土地座落:
2、土地面积:
3、土地用途:
4、土地现状: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促成指定土地转让合同签约成立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所需文件资料、资信证明、按要求支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应由甲方提供的各种合理条件等。
2、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土地转让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土地转让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尽全力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转让合同的签约成立。为此,乙方应协助甲方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各种商务谈判,但谈判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归属于甲方。
2、乙方应如实及时地向甲方报告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信息等,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3、合同期除非甲方明确表示放弃或有其他行为表明拒绝签约的,否则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事项促成其他第三方签订合同。
4、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转让土地项目的信息,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转让土地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如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6、乙方向甲方提供拟转让土地的图纸、拆迁安置户的拆迁安置情况(包括住户、商铺、写字间),需保证所有拆迁安置户全部按期搬离;保证土地达到挂牌条件;协助甲方对土地的摘牌。
7、保证甲方取得土地后房屋开发的容积率不低于
8、乙方在甲方与土地转让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土地转让合同,那么在甲方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的转让手续搬离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土地转让单位的关系。“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土地使用权单位未签订书面的有关合同的,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五条 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3000平方米;帮助甲方取得规划条件的.审核通过。
2、本项目居间费用为80万元人民币。
3、乙方促成甲方与指定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之日,取得土地挂牌后日 内向乙方支付40万元整;在甲方取得全部土地的摘牌后 日内结清剩余40万元。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第六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 年 月 日前,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诚信原则
1、在本合同委托期和有效期为180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
2、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3、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居间服务费标准30%的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甲方从应付乙方的居间报酬中,按居间报酬支付时间代为扣除8%的税费。甲方代扣税费后,乙方因收取居间报酬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甲方代为缴纳。
2、甲方与土地转让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乙方无任何法律关系。
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经营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出租具备以下条件的房屋(见附件),并协助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用途: ;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到房屋现场对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的,乙方应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现场看房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与房屋状况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费的,甲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出示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
(三)应保证自己提供的房屋资料真实、合法;
(四)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五)应对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资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对承租人条件的特别要求寻找承租人,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承租人现场看房及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五)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经核实房屋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乙方要求甲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而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方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自己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房屋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乙方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必要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承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承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出租房屋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法定代表人:
居间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民间贷款合同范本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
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初步接触的基础上,应甲方融资要求,乙方同意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和市场资源帮助甲方金额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融资计划。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其融资中介。以乙方的专业技能和市场资源为甲方撰写代理、实施融资计划;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忠实、尽职为甲方实施融资计划。如甲方与投资方因合作条件不对接,导致融资不成功,乙方不负责任。
三、费用:
融资居间费:双方协商确定为融资金额的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支付引资人佣金,支付时间为投资方资金到甲方账户当日。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方案内容及进度的监督权,要求乙方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方案设计过程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有应乙方的要求真实全面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清单所需资料的义务,并为乙方及投资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费用的义务。
2、乙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方案的独立设计权,从甲方取得必要资料的权利,以及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收取费用的权利。
义务:乙方有按合同的要求按质按量进行方案设计的义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未尽事项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效力等同。双方就合同未尽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效力等同。甲方所持协议不得作为支付佣金的附件,在本协议权利义务终结之时交引资人事后销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居间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居间事项:乙方协助甲方取得位于山西省交城县开发区天铸铸造有限公司检测中心工程施工项目总分包权。
二、居间任务:乙方为上述项目提供信息、推介服务,并促成甲方取得工程施工总分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 “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应当按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按如下方式支付居间费用:
1、当乙方协助甲方取得该工程施工总分包权,土建部分按工程总造价下浮三个点做为居间费用支付给乙方,钢结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下浮六个点做为居间费用支付给乙方。
2、付款方式:甲方收到预付款时,付给乙方15万元。
三、本居间合同生效后为不可撤消、不可更改、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甲方的其他相关承诺和居间不相抵触,独立执行,是甲方全体董事会成员一致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因公司股权或法人等变更影响,始终有效。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不得私自或另行委托其它代理人、居间方与乙方介绍的该工程发包人进行工程承包相关事项;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为乙方完成代理委托,甲方同意无条件支付乙方中介费,作为对乙方的补偿;并同意对此补偿费放弃所有法律权利及话语权。
四、制约条件:甲方如不履行本居间协议,乙方有权直接通过发包方扣取居间费,居间费用翻倍。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六、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居间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具体要求:。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居间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居间人应当就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第五条报酬及支付方式、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 ,支付时间及方式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六条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如下: ,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违约责任: 。
居间人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省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百万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业主提供的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并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6、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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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正常施工的一个月内,应向乙方支付*元整;在正常施工的两个月内,应支付;剩余施工合同金额从正常施工的.第三个月开始,根据甲方每月取得的验工计价款,按%的比例支付;竣工结算完毕,甲方取得全部工程款后五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差*等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 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程居间合同范文篇四
委托方(承建方):
委托方(法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四七条之规定,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业主单位:
3、工程内容:
4、工程价量:
二、委托方与业主正式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等)之后,委托方同意支付居间人居间费用等,其居间费用按以上工程量总额 提取。居间费所有税费由委托方承担支付,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比例走。
三、居间人的居间费在委托方与业主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当日支付 .后续款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拨付比例按季度支付。(先期支付款项在居间费中扣除)
四、若居间从中促成委托方与业主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成立,居间人的任务完成,委托方(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在进场过程中,无论发生任何事故,如资金问题、安全问题等均与居间人无关。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其居间费用,如委托方在与相关方签约的前后变更人员或推荐其他人接手该项工程,委托方亦应按其约定履行支付居间费用。
五、如委托方不按时或不支付居间费给居间人(受托方),居间人(受托方)有权直接扣押和处理委托方(承建方)在施工现场所有设备,并且特此合同项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委托方(承建方)放弃进行抗辨,另按每日5‰的费率赔偿。居间人(受托方)也有权委托业主方或总承包方(相关方)在委托方(承建方)承建项目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内代扣给居间人(受托方)。
六、本合同与施工合同(含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等)同时履行,如委托方与总承包方未签订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等),本工程居间合同自然失效。本合同空格内手填写部份与其它部份与打印字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居间人只给委托方出据居间费用收条,不出据发票。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方、居间人各执二份,经双方负责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生效,居间费用支付完毕后失效。
委托方签字(盖章): 居间人(受托人)签字:
法人代表:
签约日期、地点:20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甲(出租方):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承租方):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租赁合同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提供居间网络店铺的情况)
委托人甲的网络店铺具体情况如下:
店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店铺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建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网络店铺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 (租赁费用与租赁期间)
(一)租赁期间
委托人甲、乙共同商定,网络店铺的租赁期间为 个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需延长租赁期间,双方应当提前____日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二)租赁费用
委托人甲、乙共同商定,店铺的租赁费用采用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
2、先付后用,付___押一。
委托人甲收款后,应提供给委托人乙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甲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甲对所提供店铺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密码、身份资料等信息及资料)保证其真实性,且来源合法;
2、委托人甲在租赁期间不得使用、修改会员帐号及密码,也不得有转移帐号内资金的行为;
3、委托人甲在租赁期间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店铺出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委托人乙的正常交易活动;
4、租赁期间,委托人甲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店铺,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店铺所有人与委托人乙继续有效;
5、租赁期间,委托人甲出售店铺,须在2个月前书面通知委托人乙;
6、租赁期满,委托人甲在办好交接手续时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押金。
(二)委托人乙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乙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资料以及本人电子照片(800600像素);
2、委托人乙在租赁期间内不得违反店铺所在网络平台规则;
3、委托人乙在租赁期间内不得转租、转借承租店铺;
4、租赁期间,委托人甲出售店铺,委托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租赁期满,委托人乙必须及时向委托人甲移交店铺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帐号密码等资料;
6、租赁期满,委托人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满,委托人乙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租赁期间所掌握的店铺资料或客户资源)影响店铺的后续经营。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
三方商定,因本合同已经包括了网络店铺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故不再另行签订网络店铺租赁合同。委托人甲、乙同意,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等同于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网络店铺租赁合同,并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佣金:
(一)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1、按该网络店铺______________(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促成本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1、按该网络店铺______________(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甲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委托人乙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一)款第1项之约定;
2、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一)款第2项之约定;
3、委托人甲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一)款第3项之约定。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托人甲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二)款第1项之约定;
2、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二)款第2项之约定;
3、委托人乙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第
(二)款第3项之约定;
4、委托人拖欠租赁费用累计2个月以上(含2个月)。
(四)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四)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双方同意直接推定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为押金数额,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间,店铺每获得一个差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店铺每获得一个中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元。前述两项违约金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押金数额的两倍。
(六)甲、乙双方商定,在租赁期间,店铺如因违规导致被处罚,由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如店铺被永久封号,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如店铺被屏蔽,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如店铺被限制发布商品,或者被限制发送站内信,或者被限制社区功能,或者被公示警告,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半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七)甲、乙双方商定,如发生违反本合同
第五条第
(二)、
(三)款约定情形的,违约方应当按照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守约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多大,则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如委托人甲为违约方,必须双倍退还已收的押金与已收但未使用的租赁费用;
2、如委托人乙为违约方,委托人甲有权不退已收的押金与已收的租赁费用。
(八)本合同不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发生冲突,则以较重者为准。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
2、向居间方住所地人民(____市____区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补充条款(如无,请直接删掉本条)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自有合法的工程承接资质,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公司寻找工程项目;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乙方愿意接受委托。 双方愿意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计划承接乙方接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公司承接的项目进行预审核,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合适的工程项目,并尽可能促成甲方以分包、总承包等合法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承接,其受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该公司的相关情况,但甲方书面确认为是商业秘密的除外。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及时、真实地报告有项目发包意向的第三方的情况。
4.乙方在前期办理本受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仅为甲方和上述公司的居间方,不为甲方和上述公司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债权
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发包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承包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之五(5%),即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作为乙方酬金,(该项目所产生的营业税由方承担,若该居间费所产生的所得税由甲方承担);该酬金包含其它相关居间、咨询、应酬费用。酬金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或个人账户划账;
2.付款时间: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到首期工程预付款后,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三(3%),即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作为居间首期款,其余2%(合同总价)的居间费,根据发包方工程进度按比例分两次支付,所收款以收据为凭。
3.若乙方未能促成上述承包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其它相关必要费用(如出资方或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性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委托期限届满,约定目的未能实现而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2.本合同约定目的已经实现,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酬金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3.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不论任何原因,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4.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约定目的不能实现的;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出资方或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性费用),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费用,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违约行为,则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总额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协助甲方签订合同后则视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
第六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均已办妥并真实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需有法人委托授权书),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甲方保证自有资质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乙方: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合法公民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它商业或企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有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快递、传真、E-mail、手机短信、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方式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短信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通知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
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合同签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释、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指印):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守信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其要求,为其提供订约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居间购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
二、委托交易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2.1物业类别:□住宅□别墅□商铺□办公楼□厂房□其他:
2.2坐落(区域):
2.3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型: 室 厅 卫;
2.4总房款:人民币 元至 元内;
2.5装修标准: 附属配套设施:
2.6付款方式:购房:□需商业*款□需公积金*款□需商业与公积金混合*款□不需*款
2.7其他:
三、佣金支付
3.1佣金:佣金为所交易的房地产实际成交总价款的1%(最终交易的房地产可不受本合同第二条所限);
3.2甲方应于乙方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事项后,即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卖方(出租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时,将佣金支付给乙方;
3.3甲方若未能按时将佣金支付给乙方,逾期每日加收滞纳金为佣金的万分之五;
3.4甲方在看过乙方介绍的出卖方(出租方)的房地产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出卖方(出租方)完成买卖交易(租赁交易)或者利用了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乙方面与出卖方(出租方)完成买卖交易(租赁交易)的,都应按照本协议
3.5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卖方(出租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后,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法完全履行,乙方收取的佣金不予退还。
四、协议的`履行
4.1乙方应随时依甲方之查询,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4.2乙方应积极、努力为甲方寻找房地产信息,尽快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4.3为了尽快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甲方同意乙方在需要时,由另外一方代替乙方或另外一方与乙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
4.4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变更约定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变更事项。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是乙方寄发邮件或联系的依据,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邮件均视为甲方已收悉。
六、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为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居间合同样本三
出售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提供居间标的基本情况与价款
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5、提供银行抵押*款、公积金*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价、付款方式等);
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居间服务时间
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签定关于上述房产《房屋转让合同》之日居间服务结束。
2、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至 居间服务结束。
第六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
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
3、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未促成《房屋转让合同》成立时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
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七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
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买卖双方相关委托事宜。
2、居间方在促成《房屋转让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佣金。《房屋转让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已收取的佣金不退还。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
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之居间方所知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
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
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卖方或买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条 佣金收取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其他事项
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划转。居间方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结算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1、买卖双方商定使用居间方提供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2、买卖双方商定自行结算。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买方、卖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买方、卖方交易的。
二) 三方商定,买方、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
5、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 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 项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按佣金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买、卖、居间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卖、居间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买 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方(甲方):上海X有限公司
居间方(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就委托乙方居间促成位于上海市之股权收购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出售位于上海市资产,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促成该资产权属的成功交易,交易方式为资产所属企业上海X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
第二条 资产概况:
(1)资产名称:
(2)资产四至:东至江宁路,南至昌平路,西至陕西北路,北至海防路;
(3)资产占地总面积㎡,建筑面积为㎡(容积率: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商业办公综合用地。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做好促成该资产出售事宜的相关配合工作,包括配合甲方收集、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资信证明以及应由资产受让方提供的各种文件、信息及甲方出售该项资产所需的各种文件等。
2、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提供出售该项资产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
3、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并且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居间费用不被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所知悉。
4、甲方承诺一旦该资产的`正式转让合同签订,并按照正式转让合同实际收到合同首期款项后,甲方即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报酬的义务。
5、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介绍给资产买方,并及时沟通情况。尽力促成该资产的成功交易。
6、乙方应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委托方与出让方签署合同以后,无论资产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委托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第四条 居间报酬、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1、凡是甲方、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所引入资产受让人签订正式的股权资产转让合同,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完成居间服务。
2、双方经协商确定,该项居间服务的居间方报酬为:甲方与资产受让方合同最终交易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计取,居间报酬合同税费由居间人承担。
3、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在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资产股权转让合同,并在甲方收到转让合同首期款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乙方居间报酬。
4、甲方将居间报酬支付到乙方指定的帐户,由该帐户所有公司乙方向在收取款项前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具体帐户在居间报酬支付前,乙方书面告知甲方。
第五条 居间活动的费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居间活动期间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成功后,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报酬,则甲方除应履行支付该居间报酬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就延迟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委托方甲方与受让方签订该资产的正式转让合同后,需同时告知居间方乙方。如委托方甲方未告知居间方乙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资产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及构成委托方甲方与受让方双方实际交易合同的,居间方乙方均有权利依照本协议获取居间报酬。
3、乙方对本合同履行期间获知的甲方公司商业秘密、甲方与资产受让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等均负有保密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乙方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七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如果委托方与居间方所提供的出让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即使本合同委托期满后壹年以内,委托方在没有书面告知居间方之前,不应与该出让方进行单方面协商并签订任何转让协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否则视为乙方完成了居间工作。
2、有效期内,居间方乙方未能促成委托方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委托方甲方不支付任何居间报酬,亦不承担居间方乙方任何费用。
3、正式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同情况、违约行为等,与居间方无任何法律关系,由该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影响委托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居间方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4、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两份,委托方一份,居间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居间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居间人的义务包括: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居间人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交易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但可以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