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推荐3篇】

公司建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通用3篇)

公司建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系发包方,乙方系承揽方,年月日甲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揽给乙方装修,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装修有关方面,特此订立如下协议:

工程地点及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户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总价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第一期工程款即双方签认的报价单中工程款总额的____给乙方,乙方才进场施工。

3.施工及安装竣工验收后当天甲方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

三、承揽方式:

乙方负责施工,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

四、材料提供:

关于材料供应,甲乙双方充分协商采用____方式供应材料。

.本工程所需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当即时检验,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即时更换,如不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延误工程进展,施工期限相应顺延。

.本工程材料由乙方提供,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甲乙双方约定标准,并接受甲方检验。

四、质量标准及验收期限:

施工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房屋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即时验收,甲方应在3日内检验,如在该期限内,甲方未做任何表示,视为该房屋验收合格。

五、施工期限:

工期为_______,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延误工程进展或则不可抗力导致延误工程进展,其施工期限相应的顺延。

六、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或则窝工造成的损失,即每天应支付_____元,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金额的____%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其工期顺延。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竣工,乙方应按每天支付____元的违约金给甲方。

3.工程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或甲方单方面更换门锁不让乙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视为对乙方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付清全部工程款。

七、其他约定: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图纸,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乙方发现根据甲方要求设计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甲方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方中途变更乙方工作的要求,如工程项目增加,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增加所产生的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乙方进行赔偿。

3.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甲方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如妨碍延误工程进展,其施工期限相应顺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乙方房屋装修完成后,应当即时向甲方交付,甲方应当即时验收该房屋。

5.乙方施工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有协助的义务。甲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乙方施工不能完成的,乙方可以催告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并相应顺延履行期限甲方逾期不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司建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篇2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厅备案。

合伙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建纠纷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 篇3

______律( )民字第 号

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纠纷一案,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指派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为甲方一、二审及执行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三、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证据提供与案情介绍。

1、甲方应在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乙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收到证据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据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与律师共同参加证据交换、质证和出庭,则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乙方完整陈述案情;甲方口头陈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陈述人签名的笔录,视为书面陈述。

3、乙方可对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但对调查取证的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4、乙方如发现甲方隐瞒或捏造事实、隐瞒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的协助义务。

1、甲方应尽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实的人员一名,与乙方共同参加诉讼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向法庭陈述本案事实。

2、如需乙方单独出庭(包括交换证据和质证程序),则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实陈述仅以已取得的证据和甲方的书面陈述中披露的事实为限。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返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

七、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规定收取/交纳费用:

本合同的律师代理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代理费依收回金额的_______%,甲方在实际收到每一笔债权款项后_______日内支付相应律师费。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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