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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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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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________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_____》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________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________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________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________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积极上进,并无《_____》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________,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________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________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根据《_____》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42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__)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_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__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
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__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
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
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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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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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_与原告__________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佣关系。
1、答辩人与原告______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______而非答辩人,且其报酬由被告何X支付,足见原告事实上系受雇于被告______,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2、答辩人与被告______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_____》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辩人将搬运工地提升架的任务交由被告______承揽,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揽报酬;且被告何X为完成承揽任务,还雇请了原告为其提供劳务。由此可知答辩人与被告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二、原告以答辩人系“发包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认为,作为搬运工地提升架的承揽人并不需要有相关资质,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答辩人主张赔偿无事实依据。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所述“发包人”应限于仅指《_____》中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或与建设工程合同类似的合同关系中的“发包人”。
因建设工程事务中,若施工承包方无相关资质则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将剧增,故司法解释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考量而有此规定。但若对“发包人”的定义进行任意扩张解释,将大多数普通、简单的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做人”都归类为“发包人”,则会不当的对“定做人”苛以重责,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实践,亦有违民法公平之原则。
故答辩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
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_____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______元。
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______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______元。
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
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______元/天,计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______元。
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______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______元。
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