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牌采购投标合同(精选3篇)
甲方(购货方):
乙方(销货方):
根据 年 月 日招标的结果(中标编号:Swer-1w6),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乙方投标书已明确而合同未规定的内容,以投标书为准;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与乙方投标书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一、合同标的
二、质量及知识产权要求
乙方提供完好、全新的原包装产品(包括零配件),随机技术资料齐全。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必须具有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等。进口产品须提供海关进货单(复印件备查)。
甲方在中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司法干预。如果发生上述起诉或干预,则其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违约责任。
三、交货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
四、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日内交货,产品的附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应随产品一同交付。
五、运输及包装方式的要求
乙方负责产品正式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包装、仓储、安装、保险等费用)。 包装方式按照原厂出厂原标准,乙方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违约责任。
六、安装、调试、验收及相关技术文件、资料
乙方将产品运输并卸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将会同乙方及相关单位在到货后 2 个日历日内共同进行开箱检验。
乙方负责免费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乙双方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进行技术验收和商务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 产品质量和安装调试检验标准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最新标准执行,具体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
验收中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型号规格、数量等与送货清单不符、提交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等情形,乙方应免费更换或补齐,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因此发生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但不限于如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产品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手册;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D.产品到货清单;
E.产品保修证明;
七、技术培训
乙方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并免费对甲方 3 人进行 1 天技术培训。
培训的内容及方案应由双方协商制定。乙方前来进行技术培训的人员的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的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参与投标。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就永城市文物旅游局交通标牌采购投标一事,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 双方在投标过程中以河南万象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编制标书等。
第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甲方自行垫付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在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公共费用、招标文件购置费用等所有的费用。
第四条 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投标事项,包括标书的制作、其它行政与商务文书的办理。
第五条 乙方在代理投标事项中,应忠实于甲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 投标成功,乙方应代表甲方签订合同,工程预付款、工程全款以及质量保证金甲方 委托乙方公司账户代收,收款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交予甲方。
第七条 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开具相关发票,所需税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擅自终止本协议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协商终止或变更本协议的,都需以书面的形式,否则无效。
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转让,也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
第九条 要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其它文书,其权利与义务与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需方: 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需方)
供方: 山东潍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额: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交(提)货时间: 20xx年8月13日 。
2.2 交(提)货地点: 甘肃省农场 。
2.4 本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供方送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经双方代表对机械设备技术参数进行审核与确认,并组织试车、验收工作,并进行书面确认。
三、运输、包装及卸货:
3.1 供方应自行准备符合本合同所供机械设备特性要求的运输工具将其运到需方指定地点,指定定点暂定为 玉门市国营黄花农场;
3.2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供方全部承担。
3.3 设备的运输及运输费用由
四、质量要求和配置
4.1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的质保期为 1 年。
4.2 本合同项下的机械设备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
4.3 在所供机械设备运送到指定地点之前,供方必须保证所供机械设备标有型号及参数的铭牌或钢印标识并向需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4.4 机械设备配置详见本合同文件“附件技术要求”内容,否则需方可拒绝接货并视为供方违约。
五、售后服务
5.1 供方应免费提供其所售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培训、日常保养等相关服务。
5.2 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机械设备的维修、更换等服务。只要需方提出书面要求或提供损坏部位的相关图片资料,供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负担机械设备维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供方应指派人员到现场解决问题,费用由供方承担。
5.3 质量保证期后,供方仍应承担售后服务。只要需方提出要求,供方应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需方满意,相应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验收:
6.1 出厂前的检验和验收:供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6.2 到场后的验收:供方承担机械设备在卸至交货地前即已存在的缺陷的任何责任。
七、付款方式:
7.1 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中每台1万元的定金,即4万元。
7.2 机械设备在需方指定地点交接后,需方先垫付运费,验收合格后需方支付剩余款。
八、违约责任:
8.1逾期供货或者延期付款的,违约方除需继续履行供货或者付款义务外,还应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支付合同款项2%的违约金。
九、解决纠纷方式:
9.1本合同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0.1 需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
10.2 供方须向需方提供足额正规报账发票。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一式 3 份,需方执 2 份,供方执 1份。
需 方: 供方: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