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__〕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__〕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__〕13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须坚持以临床用药需求为导向,突出药品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
第二条 乙方按药品购销合同向甲方供应药品(采购药品明细见附表)。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附表(购销药品明细表)、甲方发出的网上批次订单属于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采购用户和生产商或药品经营企业直接签订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采购价格。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分类的不同,甲方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网上采购: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药品价格结果进行网上采购;自治区招标采购入围药品按入围目录药品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或自治区统一采购价格进行网上采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按议价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价格网上采购。采购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履行交付的药品。
第四条 配送及供货期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足量地进行配送供货。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订单通知起配送供货,急救、急用(特殊订单或紧急订单)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普通订单)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乙方未能按时确认订单或配送药品至交货地点,应及时说明理由,甲方核实情况后,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临时调换货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结合自身采购配送实际,设置药品使用警戒线,药品使用达到预警值后,与乙方协商约定优先配送的条款,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药品验收及退换货。
(一)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两票制”(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有关规定在甲方药库,对乙方药品予以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按照“两票制”规定,将相关票据留存备查;同时查验乙方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证书无效或者证书不全的药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退换。如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暂时封存,并通知乙方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因验收不严、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二)乙方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货源保证书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依法必须具备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GMP、GSP等证件供查验。乙方应及时更换被甲方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采购周期内遇到药监部门抽查甲方的药品,其抽查数量由乙方补齐,对存在问题的药品所产生的查封、没收、罚款等,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三)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四)乙方应接受存在质量问题药品的退货,并负责自行到各医疗机构收回所退药品,同时登录平台确认退货。甲方记录并留存退货单据备查。
(五)对于上述退货药款,甲方与乙方尚有未结款的,可在双方结算时直接从未结款中扣除;如双方不存在未结款项,乙方应在退货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货药款返还给甲方。
第六条 伴随服务。乙方可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七条 货款结算。甲方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货款结算方式为 ,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为 天。
第八条甲方履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因一方违犯国家相关法规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药品,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
(三)甲方应根据临床需求完成药品采购合同。
(四)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
(五)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按“两票制”要求索要、查验、核对票据,并留存票据备查。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乙方履约责任。
(一)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并且按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的药品向甲方供应药品。
(二)乙方须按“两票制”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两票制”要求的,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甲方应拒验收入库。
(三)乙方承诺提供的全部药品不应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或其它纠纷。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供货或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等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因此导致甲方权益受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质量、规格、包装须与招标采购和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品种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弃标和不予供应购销药品。
(六)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甲方医务人员提供贿赂,不得暗中给予回扣或者取得其它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根据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法依规查处。
(七)乙方不得在销售药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利用财物或者其它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甲方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检举举报。
(九)乙方在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本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等有关药品的详细资料的真实性。有义务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影响本合同签订或履行的但在本合同中未详尽列明的信息的真实性。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通过平台以外途径购买替代招标采购入围、直接挂网议价入围、国家谈判和定点生产的品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一)、(二)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市、县卫生计生部门、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一)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甲乙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应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确定。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因政策调整等情况甲方需变更合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原合约库存药品。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九)中的情形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一)采购期满合同终止。遇到政策性采购周期延期,合同期同等顺延。
(二)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范本)未尽事项,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且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甲乙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九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购销药品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序号流水号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
企业采购
价格采购
数量采购
时间
注意:乙方的配送批量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交易系统中甲乙双方交易订单号所体现的信息为准。
甲方:(采购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为满足办公用品需要,需从乙方购买办公用品,乙方承诺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兹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采购办公用品名称、数量及金额(人民币)、具体要求
二、交货日期及地点
2.1 交货日期:
2.2 交货地点:
三、合同价款(人民币):
3.1合同总价:总价中包括人工费、运输等费用。
四、付款条件及方式
4.1 办公用品预定后先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_____%,全部送达到甲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经双方认可盖章,支付剩余总价的_____%。
4.3乙方在申请每笔款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的正式发票。第一次付款时若乙方暂不能开票,甲方可暂扣当次款额之_____%,待乙方税票完善时再付,后续付款需发票齐全。
五、包装和储放
5.1采购办公用品采用厂家标准包装,且必须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和规范规定,由于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办公用品损坏,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保证货物包装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交付的已损坏的包装物以及其中的货物。
5.2办公用品出厂并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方签字验收,一切办公用品储放和保管事宜均由甲方负责。
六、交货方式
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包括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免费卸货。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不得超载超高,危险品运输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安全运输。乙方承担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前的风险、费用及责任。
八、违约和索赔
9.1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_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3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与约定不符或不能验收合格,乙方予以更换,更换后仍不满足甲方要求的,乙方按报价的三倍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9.4乙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到货,每延误一天扣罚合同总款的_____%,延误超过_____天以上除按天扣罚外,另扣罚总价款的_____%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
9.5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甲方每逾期一周付款,按应支付额的3‰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_____天以上除按天支付_____%违约金外,还需支付总价_____%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付款迟延的除外。
十、争议与仲裁
所有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文本和生效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
甲 方: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乙 方: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和《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合同。经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参加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中标药品
乙方须将中标药品(详见附件)及时供应到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价格和包装等须与中标信息一致,不得更改。药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条 采购周期
本合同约定采购周期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调整,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方式
乙方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网上采购。
乙方须在4个工作小时内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网上订单进行确认。
第四条 采购数量
乙方获得中标药品在全省(或中标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实际中标数量。
第五条 配送
1.乙方须保证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配送,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每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单位,药品配送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自网上订单确认起,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对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配送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3.乙方须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系统中及时填报供应配送信息;
4.不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六条 验收
1.药品交货地点,为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库房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定的地点;
2.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并与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的要求一致,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在2日内进行更换,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应用;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订单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应提供“随货同行单”,作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入账凭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送达的合格药品签字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网上入库确认;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6.药监部门在抽检中证实乙方提供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伴随服务
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按要求及时更换;
4.在指定地点对所提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项目。
第八条 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由政府主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甲方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退货
乙方应接受滞销药品、效期临近药品的退货,同时应将退货药款及时返甲方。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2.乙方应在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的样品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备案(备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对未备案的药品采购机构不予采购。
3.中标药品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须保证在采购周期内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采购非中标药品,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导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短缺或断货,甲方可按照吉林省卫生厅《药品紧急采购预案》的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3.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应按迟延交付药品价格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
4.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同意外,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限期内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由于乙方关闭、停产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乙方已向甲方通报有关情况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并将解决方式如实向吉林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2.《20__年度吉林省基层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乙方递交的经甲方确认的所有投标资料;
4.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如遇国家和吉林省政策性调整,本合同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各执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