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汇编3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篇1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第座楼单元。合计________ 面积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________整。(原楼价为________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卖方: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篇2

文化经纪人是指与文化市场相关的众多行业的经纪人群体,即在演出、出版、影视、娱乐、美术、文物、体育等文化市场上为供求双方充当媒介而收取佣金的经纪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经济合同模板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学习。

文化经济合同模板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_______地区________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__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

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_______________网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______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_______网”(:______________)为代理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代理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________业务由代理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 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

委托方

(一)委托方有对代理业务及代理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代理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________网”上,随时了解代理进展并对代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代理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责任:

(一)代理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代理商的要求;

(二)代理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________________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代理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代理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代理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

代理方: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_____________业务的权利。

(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_____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美金;

2.港澳台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华东)级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代理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_____%也归代理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____日--____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法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经济合同模板2

甲方:

乙方:

经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

1、甲方为拓展商务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委托乙方进行网络广告宣传。

2、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广告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网络广告发布处:___________________

网络广告发布尺寸:__________ _

网络广告发布形式:______ ________

网络广告内容:________ _________

网络广告链接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备注:甲方在合同期内如需更新图片及链接地址,乙方接到通知后在一个

工作日内完成更新(遇节假日顺延)

3、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将符合合同约定规格的图片交给乙方,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工作的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利享有合同约定范围、网站发布位置、期限内的广告发布权,在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无瑕疵的情况下乙方无权撤销。

三、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广告发布费用。

四、甲方的义务

1、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链接及发布需要的图文信息文件。

2、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文信息文件符合我国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该文件本身无瑕疵。

3、甲方保证其广告指向网站不存在违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病毒、弹窗及网页覆盖),如出现违规情形,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广告的投放;

五、乙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图文信息文件及链接地址,及时发布在网页的指定位置。

2、乙方有义务对广告进行技术维护。

六、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月,乙方收到甲方广告费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广告发布上线工作。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付款方式为月付,即甲方在本月度(非自然月)广告期满前三个工作日支付下月广告费用,广告自动延期一个月。

3、如果甲方在本月度(非自然月)广告期满时仍然未能支付下月广告费用,则视为甲方单方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七、合同期 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八、不可抗力条款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政策调整广告发布无法完成时,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 议 解 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对于获知的对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事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此条款并不因合同的终止失效。

十、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履行完毕。

2. 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终止理由,经双方协商后终止合同。

3.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一、附则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所指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化经济合同模板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新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乙方策划、承办迎新演唱会事宜签订如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内容:

甲方在与乙方合作的“全球通〃客家之光迎新晚会”活动中,将作为唯一指定明星用车方参与活动,乙方将在本次活动过程中提供甲方门票、宣传等系列回馈。

二、活动内容:

由乙方负责邀请演职人员来_____演出,具体约定如下:

1、演出主题:“全球通〃客家之光迎新晚会”

2、演职人员:

3、演出时间: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19:30;

4、演出地点:市体育馆(新);

5、演出节目单(详见合同附件)。

三、甲方权责:

1、甲方支付乙方本次活动费用人民币_玖万元_整,拥有协办权,并作为唯一指定明星用车。

2、甲方有权获得_70_张场门票,价值__89600__万元。详细座位分区为内场D区一等_票(1280元)_70_张。具体门票位臵分布见合同附件。

3、甲方有权在本次活动中获得以下宣传资源,所有相关宣传物料均由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发布,所有宣传物料发布前需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1)晚会前期宣传中,所涉及的媒体广告均体现甲方企业名称;

(2)门票套票内页甲方广告版面一页,门票套票共印刷6000册;

(3)晚会现场宣传广告牌场内2块(1

6、17号广告位)、二楼入场处1块(1号广告位)(具体位臵见附件);

(4)现场拱门1座,空飘2个;

(6)晚会上主持人串词中口播我司不少于2次;

(7)晚会舞台两侧大屏幕晚会开始前循环播放甲方视频广告,广告片长为30秒。

4、甲方作为本次活动唯一指定明星用车,负责安排本次活动所有演员(共计27人)在三明演出期间的交通用车,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费、过路费、工作人员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有权对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双方合作关系。

四、乙方权责:

1、乙方提供甲方拥有本次活动唯一指定明星用车权。

2、乙方在本次活动中的户外广告牌、报广、现场宣传、门票套票等所有对外宣传上体现甲方作为协办方的字样,并在门票套票上约定位臵加入甲方品牌形象宣传。

3、乙方提供晚会场馆广场场地给甲方作汽车展示区。

4、乙方承诺按照新颁布的《演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办本次演出活动,凡涉及演出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确保演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举办,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演出场地档期,并确保演出质量和演出效果。

6、乙方负责本次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联络、演职人员接待、食宿、演出手续的审批及场地租用手续办理、舞台设计、灯光、音响等所有与演出相关的工作。

7、乙方负责保证所有演职人员在演唱会开始前开始前全部到位,不影响正常演出。

8、合作期间乙方所产生的与本次演唱会有关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未经双方同意,甲、乙方不得以对方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和进行商业活动。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承诺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国家合法有效的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先预付乙方80%费用,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B720g___元),待演出按双方约定正常进行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国家合法有效的发票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款项余额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B 18000 元)转帐至乙方指定帐号。如甲方未按时付款,自第三天起按滞纳金10%赔偿乙方。

单位名称:

银行名称:

帐 号:

六、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力(包括地震、战争、水灾等天灾人祸等)而导致本次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的,双方都不视为违约,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经友好协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2、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三明____区法院提起诉讼。

七、以上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文化经济合同模板精选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篇3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到本市的市外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仍在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固定职工,未缴费期间不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其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不予折算。

第三章 缴费指数

第十五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其缴费指数按本细则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一)1992年7月31日前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1992年7月31日前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以下称调入)的参保人,以及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三)非经调入而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转入的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四)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五)1996年7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六)1992年8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前安置到本市的退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七)20__年12月31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8月1日后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转移了缴费工资记录但按缴费工资计算缴费指数低于0.4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20__年1月1日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参保人,没有转移缴费工资记录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按0.4计算。

(八)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应缴费期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按其应缴费期间的工资总额而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为:月补缴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份的月缴费指数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金额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领取条件,或者在市外已领取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第五章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助和地方补助,由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享受地方补助。

地方补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8.5+20(元)。

第二十六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

(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

(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

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第二十七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__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20__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户籍之日至20__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

(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

(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0日前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市社保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停止其缴费,停止缴费后申请继续缴费的,从申请的次月恢复缴费。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继续缴费的,按《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标准执行;其他继续缴费人员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的继续缴费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当提交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第三十四条 市社保机构为符合领取条件的遗属、供养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其他遗属、供养亲属对上述金额的领取和分配有异议的,应循法律途径向领取人追索。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每年按广东省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利息,利息划入个人账户。

在广东省调整计息标准前终结个人账户的,按终结时的计息标准计算未计息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更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移出本市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继续计息。

第三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的遗属领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按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标准执行。

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不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实施之前,在本市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支付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条例》实施之日至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按本细则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不作调整。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

第四十五条 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20__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发布、20__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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