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汇编(精选3篇)
申请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李权民,系被告人张云翠辩护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人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xx)3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不服,请求对本案涉案物品价值重新组织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云翠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所律师作为被告人张云翠的辩护人,在依法查阅案件事实和材料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后认为,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xx)3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存在若干重大违法和错误之处,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特申请重新鉴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鉴定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无法确定其是否具有价格鉴定的资格。
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郑州市涉案物品鉴证程序》的相关规定,价格认证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并具有相关资格的鉴定人员作出,本案中,鉴定书既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也没有附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因此无法确定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也无法确定鉴定书的效力。
二、鉴定书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数额与被盗物品真实价值不符。
鉴定书记载价格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进行价格鉴证时,按照价格鉴证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除各种损害来确定价格鉴证标的价格的方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全新的物品或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额。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价格鉴证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本案中,涉案手机购买价格为6。8万元,是名符其实的奢侈品,尽管涉案手机购买仅3个多月,其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程度可能较低,但手机作为消费品,其经济性贬值很快,一经购买,其价值即无法再用购买价值衡量。故鉴定书所用成本法所得结论不科学、不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9项、10项、第11项的规定,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序进行折算。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鉴定结论存在以上严重违法和错误之处,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涉案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为便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判决本案,恳请贵对本鉴定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伟
李权民
20xx年七月十七日
申请人:,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
住址:路号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负责人:何,职务: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上公章、私人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打印文字的时间及与加盖印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原告彭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本案原告彭用于起诉的证据是两张借条,但是,申请人从未向彭借过款,该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是彭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伪造的,该两张借条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