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薪工作行动汇报(精选3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卫生健康局持续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诊疗活动和执业行为,确保养老机构养老人员医疗安全,保障养老人员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开展专项督导摸排工作。
一、基本情况
南明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养老机构有“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养老机构9户,“社会办”养老机构15户。
二、检查情况
本次专项工作出动车辆6辆(次)、人员40人(次),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检查:
(一)医养结合机构是否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学诊疗活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是否持相关有效资质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养结合机构是否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是否有宣传氛围。
(三)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非法为养老人员开展医学诊疗(包括医学检查、诊断、治疗等行为),
(四)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有假借“义诊”、“养生”的名义推销保健用品、食品等欺诈线索。
以上24户机构在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行为及线索。
三、下步工作打算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涉及民政、公安、街道社区、市场监管多部门,我大队将继续加强多部门联动、信息线索沟通,结合各类专项工作的同时,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医养结合机构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强化自律管理,建立自纠自查制度,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养老人员医疗安全,切实保障养老人员生命健康权益。
我县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我们在抓好这些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九部门关于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足额领到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把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县委关于“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保障机制和执法处罚机制”的指示要求,县、乡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把确保建筑领域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紧紧抓在手上,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全县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20xx年全县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6起,涉及2767人,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1706.5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摆上位置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针对建筑领域、交通和砖瓦窑等行业存在有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及劳务用工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定期不定期专题研究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分管县长直接抓,劳动保障部门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成为政府的一项常态性工作,摆上位置,常抓不懈。劳动保障部门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从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县乡两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县政府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县政府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将设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的相关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加强监管,不定期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欠发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劳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发,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得其在我县承揽工程的资格。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都成立专门工作机构,遇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快速接案出警,建立司法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促使施工企业自觉守法,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和强化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我县毛纺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关闭,拖欠河北、四川等地民工工资19万元,劳动保障部门接案后连续三次找毛纺厂经营人,经过反复耐心的工作,使其通过借款、贷款、卖掉自己的小轿车等筹资方式,给农民工打清了拖欠的工资。使他们愉快的踏上了返乡的归程。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媒体,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值班制度,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值班人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三是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我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 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本县施工企业老板马成,分别在我县两个工地揽工,开发商都已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予拨付了民工工资。但马成突然因病死亡,欠下了未付民工工资60万元。在民工讨要无门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协调开发商,共同研究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方案,经过多次磋商,由开发商又多出了一部分钱,全部兑现处理了拖欠民工的工资,化解了一个濒临无法落实的“死案”。
四、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全县各级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用工情况。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今年8月份,来自河北、江西的69位农民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应在我县大运路施工的河南籍开发商杨久拖欠工资98万元逃逸。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书记、县长当即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局监察 大队的同志怀着关心民工,爱护民工,安抚民工的一片真情,
4及时为民工购买面包和矿泉水分送到民工手中,并给他们做思想工作,表明政府要为民工撑腰做主,追讨工资,稳定了民工的思想情绪。县公安局成立了由案件侦破组,出动了大量的警力、警车、往返于河北、河南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及时为农民工讨回了拖欠工资,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一一发到农民工手中。
五、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 性事件
我们重点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和陶瓷厂共36个用人单位实施了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 性事件的企业,及时作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 性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今年10月份,在我县景阳城项目部劳动的25名河北农民工,聚集到劳动保障大厅反应施工队兑现不了他们的工资,县委、县政府接报后及时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劳动保障、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快速介入,调查处理,责成项目部采取垫付的方式,兑现拖欠工资16万元,避免了越级上访和群体 事件的发生。
一年来,我县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不足,满足不了监督检查的需要;二是相关部门配合仍然存在着不紧密、不主动的问题;三是上级部门和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存在着难协调、难管理的困难;四是由工程进度、质量不达标所引发的问题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混为一体,在个别地方存在着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问题。新的一年里,我们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继续抓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严格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推进全县转型跨越发展。
近日,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召开第3次调度会,通报前期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对策措施,压茬推进、强力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会议指出,通过前期工作调度,进一步明确了打击整治的要求和重点,各地各单位坚持打防管控宣建一体推进,持续掀起打击治理养老诈骗高潮,取得阶段性成效。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打击治理养老诈骗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发展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会议要求,要把行业整治作为重中之重持续发力。问题发现要主动,“三书一函”要加强,整治台账要完备,通过打击整治,堵塞行业监管漏洞,形成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铲除养老诈骗滋生蔓延的土壤。要迅速集结专门力量强力推进案件办理,省、市两级专项办要抓紧梳理,不能拔高凑数,弄虚作假,掌握各地在侦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情况,对重大案件坚决按照省督市办、市督县办的要求,提前办理,强力攻坚。对已经侦破的大案,要认真分析研究,从中找出具有普遍性的犯罪规律特点,深入总结成为“贵州战法”,上升固化为制度机制,指导今后打击工作。
会议要求,要把宣传发动贯穿整个专项行动始终,把握宣传节点和节奏,创新宣传手段,利用各级融媒体中心开展有针对性报道,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持续掀起宣传发动高潮。要强化宣传纪律,规范宣传工作,坚决杜绝因为宣传不精准导致舆论炒作的情况。要充分发挥省专项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向上请示报告,及时掌握了解工作新要求,对标对表、有的放矢开展专项行动,要密切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动态掌握工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