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共中
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将原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网络投票及其他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修订为: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
将原章程: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修订《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
将原章程: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修订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人。”
四、新增章节
在第七章后,增加党建工作一章,包括三小节: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公司发展、改革、稳定开展工作;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部署公司党群工作,从严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五)讨论审议“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对集团管理人员的考评及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对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增加部分事项,为此,需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 章程原第十三条 内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税控收款机的制造、销售、租赁,对电子产品行业的投资,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公路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设计、咨询及安装调试;对外贸易;手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通讯产品咨询服务;机电、消防工程设计;机电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备销售;移动通信及终端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收银秤的制造、研发、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11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 独自出资设立北京市##无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类型为一人无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则为准。
第二章公司称号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称号:北京市##无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公司运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运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出资人的姓名(称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工夫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称号)、出资额、出资工夫、出资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议公司的运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委派(延聘)执行董事和监事,决议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同意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的方案;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许变卦公司方式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出资人)委派或延聘发生。执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盈余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许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并、分立、变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议公司外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许解职。经理对执行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掌管公司的消费运营管理任务,组织施行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施行公司年度运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外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许解职公司副经理、财务担任人;
(七)决议聘任或许解职除应由执行董事决议聘任或许解职以外的担任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出资人)委派(延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省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停止监视,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初级管理人员提出任用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初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初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在发作和平、特大自然灾祸等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
第八章 出资人以为需求规则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该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销机关请求登记注销: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现,但公司经过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注销事项以公司注销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注销机关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 月 日
根据*年*月*日股东会议精神,对《公司章程》第*章第*条和第*章第*条进行如下修正: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货币
货币
合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以上出资股东已约定于x年xx月xx日前足额缴纳。
第*章第*条修正为:公司名称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条修正为:公司住所高新区。
第*章第*条修正为:经营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条修正为:经营范围。
第*章第*条修正为: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章程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
年 月 日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和股本总数条款,具体如下:
一、章程原第六条 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93839.9518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93816.2458万元。”
二、章程原第十九条 内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38,399,51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38,162,45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x年3月27日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由于公司名称和证券简称拟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xx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67号《同意设立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原章程“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现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原章程其他各条款维持不变。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9月7日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
相关知识
1、章程应标明制定时间,可以写明制订或修订章程的股东会的届次和会次;
2、章程应包含《公司法》规定的以下必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公司的经营期限
3、章程的签署
设立时章程依法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名(自然人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者经由公司权力机构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4、章程修正案
既可以同时写明原条款内容和修订后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只写明修订后的条款内容。格式要求与章程相同。
经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为适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经营需求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现拟对《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两人。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至 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协助董事会执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xx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年4月12日召开的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x年5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并于x年5月11日取得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一、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80万元”。
二、第十八条原为:“公司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008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