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新4篇)

建议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最新4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多灾、贫困面大。截止__年底,全省还有__万贫困人口,其中年人均收入在__元以下的特困人口还有__万人,一般年景下需要救助的贫困户和灾民在__万人左右。我省能否完成国家“八七”、我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为了贯彻党的国家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帮助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必须在全省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一、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我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以社会救济、社会养老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县(区)为龙头、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以实体为依托,协调配套的救灾扶贫、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婚丧改革服务等5个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到20__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各地农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要切实可行,要从需要与可能出发,既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是坚持自我保障与国家、社会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以自我保障为主,国家、集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要强化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家庭的自我保障功能。

三是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完善和新建的关系,一手抓改革、完善,一手抓新建。对农村已经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保障办法,应予继承、改革、完善和加强,使其在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是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关系。要在国家的支持、帮助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个人既有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权利,也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义务,必须充分体制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五是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救济生活与扶持生产并举的原则。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大力开发社会服务,特别要积极发展社会公益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既要扎扎实实地搞好生活救济,更要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救济制度。积极推广“兴平经验”,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伐。要在20__年全省确定的13个试点县和关中灌区25个县(市、区)率先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到底有50个以上的县(市、区)启动实施。变救济为保障,争取本世纪末在完成扶贫攻坚任务的同时,把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起来,要坚持低起点、低标准、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加快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新体制,各级财政都要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对农村社会救济费的投入,并按规定救济储备粮制度,建立村民互助储金会、储粮食,确保灾民和特困户的生活口粮。

(二)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度,提高投保率,力争本世纪末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适应国家财政金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机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各负其责,规范管理,稳步发展。

(三)优抚安置制度。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逐步提高地方补助标准,改革群众优待方式,全面推行社会统筹,即由现行的乡镇农民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式转变,在全省逐步形成优待抚恤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标准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兵军地两用人才,关中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达到85%,陕南陕北达到80%,扶持和帮助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作用。

(四)社会福利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工作,逐步提高集中供养的比例,完善“五保”供养费用统筹机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70%以上,分散供养的标准要达到本地农民人均收入的60%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改建、扩建现有的敬老院,进一步提高敬老院入院率,积极开展自费托老、养老服务,把敬老院建成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服务良好的老年人服务中心。巩固和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企业、农村生产福利院,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五)社会互助制度。积极开发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建立社会捐赠接收机构和接收网点,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成员的社会互助意识,开展向贫困地区和灾民捐赠衣被的经济性活动。继续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建立农村慈善组织,发展农村慈善事业,为集体福利事业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并逐渐形成制度。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和方法措施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落实党的__大关于“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的实际行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以保障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小范围实施,首先保证特困群众最低层次的需求,使他们不受冻,不挨饿。要多渠道筹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省、地(市)、县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用于对民政救济对象比例较大的县、乡的初步。为减轻保障对象的实际负担和各级筹集保障资金的压力,各地还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例如减免保障对象的医疗费、子女学杂费、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口粮田承包费及各项集资(包括统筹)等。

社会保障的突出特点是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管理的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最有力的保证。要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力争在全省尽快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人负责,以民政部门为主,吸收计划、财政、卫生、工商、税务、教育、劳动人事、农业、粮食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决定,负责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行政村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服务小组,负责对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健全有关制度和章程,明确职责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保障工作。

略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篇2

略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分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其发挥的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公共财政应发挥的功能及职责,并对政府的财力进行分析以及说明了制度建设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 者:张艳菊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年,卷(期): “”(6) 分类号:C91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公共财政   政府   转移支付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3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__年发展纲要有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邢台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和维护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安定团结,推动生产发展,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

第三条 农村社会保障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政府、集体、个人相结合,以集体和个人为主的原则;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实行整体设计、分项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

第五条 保障对象为本市农民,重点是优抚对象、五保户、残疾人、灾民、贫困户和老年人。

第六条 保障对象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三)实行计划生育;

(四)按照政策规定,向国家交纳税收和定购粮没,向集体交纳提留款,投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遵守村规民约;

(六)执行当地的殡改政策规定;

凡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者,视为自行取消本办法保障的资格。

第二章 保障组织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设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人,成员有民政、坟委、体改委、教委、坟生委、农委、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残联、银行、保险、工会、妇联、共青团、军分区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乡(镇)都要建立组织并接受上级组织指导,村成立相应的保障组织,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村域的社会保障工作。

第八条 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是具有行政性、社会性的政府职能组织,其任务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监督各项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

第三章 社会救济

第九条 社会救济要按照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集体扶持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突出以农村社会特困户为重点,建立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实施救助的社会救济新体制。

第十条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户,实行定期或临时差额补助,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实际水平。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会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担。负担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各乡(镇)、村不同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同的比例。县市区两级所需资金分别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村从集体提留的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的确定,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定,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保障对象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对定漏和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可凭县市区民政局出具有证件领取粮款,同时凭证减免提留、统筹费用,减负义务工,并在农林特产税、学杂费等方面给予减免和优惠。[page]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公开标准,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象准确,对隐瞒家庭收入,冒领保障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领的保障金。

第十六条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对因灾造成缺粮缺钱,无生活自救能力的,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救灾体制,给予适当救济使他们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对有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要通过多种形式扶持其发展生产,搞好生产自救,确实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县市区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随工作需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相应提高。

第十八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县市区、乡(镇)两级要组织村民建立扶贫济困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要逐年提高农民入会率和扩大储金,引寻群众互助组织更多地承担救灾扶贫事务,充分发挥社会互助组织的积极作用。提高抗灾、救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 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对象为: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五保经费以乡统筹。供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实现乡乡建敬老院。积极发展院办经济,建立五保服务网络。

第二十一条 发扬帮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捐赠活动,促进社会救济工作社会化。

第四章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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