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制度优秀6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养老院管理制度优秀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养老院管理制度 篇1

一、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遵守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农村五保供养事业、有爱心、勤奋踏实、有吃苦耐劳精神。

(三)爱岗敬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

(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和悉心照料每一位五保供养对象。

(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素质、修养,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综合能力。

(六)服从领导,服从大局,具有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七)爱护中心敬老院公共财物,不浪费,不损坏,不化公为私。

(八)讲究个人卫生,仪表端庄,着装得体、整洁。

二、工作时间

根据中心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多数体质较弱、需要照料的实际,为体现对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文关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时至晚上18时、晚上18时至次日8时由院长安排轮流值班,炊事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工作时间;国家对法定节假日有调整的,以国家调整时间为准。在确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岗位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

三、考勤

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对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两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应不少于3次,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位和有无迟到、早退等违规违纪现象。

四、值班

(一)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坚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长根据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员,一般由全体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值班人员中有足够的炊事人员和护理人员(3人以上),必须能维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全时在位,并保持通信畅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等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置和汇报。节假日值班时间为24小时,工作时间外值班为当日18时至次日8时。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为每天早上8时,由院长组织,主要说明值班期间的有关情况,有无重大情况、突发事件、待办事项等。

(二)中心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记本,对每日值班情况进行登记,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处置意见作详细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院长审核后确认。

五、请销假

(一)工作人员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级请假。请假时间在1日以内,地点不超出郫县范围,可向院长口头请假;1日以上或超出郫县范围,均应填写《请假单》报院长批准。院长根据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批假,院长、副院长请假1天以上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5日以内在成都市范围内由院长批准,超出上述请假天数或外出范围,须由院长向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报批,批准后方可离院。工作人员请假后应按规定及时归队销假。凡未请假、准假、填写《请假单》、或超出请假时间、地点或未按规定及时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假,应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应自行进行工作交接,必要时由院长协调、组织工作交接。

(三)工作人员如遇特殊、突发情况可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关手续。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

中心敬老院要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加院内经济收入,同时在工作人员中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比、学、赶、帮、超等活动。如有下列情形,经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批准,根据该院院办经济收入状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

1、被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县民政局以上单位通报表彰者。

2、一年内未迟到、早退或未请假者。

3、向中心敬老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者。

4、见义勇为、处事果断,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者。

5、其它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应予奖励的情形。

(二)惩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敬老院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

1、一个星期以内,迟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由院长、院务管理委员会在工作人员大会上通报批评;3次以上,每超出1次,扣5元。连续两周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0元。

2、工作人员当班时间严禁参与打麻将等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50元。

3、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中心敬老院统一安排的除外),违者每次扣50元。饮酒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旷工1日者,扣发本人半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者,扣发当月工资;连续旷工3日(不含3日)以上,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将予以辞退或开除。

5、值班期间一经发现脱岗者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者,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其它需要惩罚的情形,按县中心敬老院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七、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社会救助福利中心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操作规程,经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

(三)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在本职岗位上出现事故、案件或重大问题者;

(五)工作期间因故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身体体检不合格、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敬老院工作者;

(七)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2

1、敬老院财务活动和有关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单位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应当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备。

3、全院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废等均应由会计室统一办理。

4、敬老院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敬老院要成立账务小组,管理全院账目,做到民主理财。

5、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7、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蒲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加强敬老院的文明管理,保障住院老人的物质文化生活,增进老人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村办敬老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4

一、财会人员要自觉遵守财务纪律和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月月公布,实行民主理财。

二、对五保供养统筹经费、接收的捐赠款(物)、地方财政拨款、农副业生产收入等,必须做到收支帐目清楚,账款(物)相符,健全会计制度。

三、对固定资产、各类库存物资,要逐项逐件造册登记,建账立档,定期清点;发放要有清单,做到有据可查。

四、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核、民政助理或镇领导审批手续,所有财务开支以及购买物资要有人证明和有人验收,并在票据上签名,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报销;对手续不符的,财会人员可以拒付。

五、院办经济实体的。财务报表,要按月及时汇总、上报。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5

一、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范敬老院管理,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设施配套化,环境园林化,生活舒适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的文明窗口单位。

二、制订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抓好落实;并定期向民政办汇报工作。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切实安排好院民生活,积极组织院民参与伙食,内务,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抓好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督促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尽职尽力。

五、搞好院户挂钩,做好分散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调查和服务工作,坚持定期走访制度。

六、积极稳妥地发展院办经济实体和农业副业生产,不断增强敬老院的经济实力,努力改善院内设施,提高院民的生活水平。

七、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八、组织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和对院民的评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敬老院管理制度 篇6

1、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

2、账目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并按时公布收支情况。

3、做好敬老院的预算工作,正确、及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定期编写财务收支情况分析。

4、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5、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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