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1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 __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特制定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业委会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不得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3、不得组织、参与本小区内任何经营活动;

4、所有《决定》、《决议》坚持票决制依法作出的原则,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应遵守履行;

5、非经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授权,业委会主任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任何决定、承诺。

第三条 业委会工作宗旨

1、维权、服务、监督、规划、管理是业委会工作宗旨;

2、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规范、引导广大业主的行为举止,积极倡导业主为小区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将本小区建设成发展前景广阔、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高品质小区;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防火、防盗、治安、消防、计生、流动人口登记、宠物管理等相关工作;

5、作好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资料及权属的交接和划分。

第四条 业委会工作监督

1、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本小区监督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监委会工作制度由监委会自行制定);

2、监委会监督业委会内容:业委会工作是否公开,是否合规合法、公正、是否执行业委会决定、决策;是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及工作作风和执行力;财务收支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业委会改正,业委会未改正的,监委会或业主可向社区,办事处如实反映求得解决。

第五条业委会分工原则

为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而带来的工作重大失误,按职权分散原则,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进行委员间的分工合作,在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相互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管理体系。

工作汇报制度

1业委会定期向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每半年一次;

2、业委会开展工作遇到疑难问题,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3、重大事项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通报;

4、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提高业委委员自身综合素质;

5、业委会会议不能形成决议时,应就该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如遇非常重大事项,也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

6、业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各分管部门汇报半年来的工作,相互学习、借荐、交流、提高为业主服务质量。

第二章 业委会工作职责

一、业委会主任职责

1、主持业委会全面工作,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分工;

2、制定业委会内部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3、代表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4、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

5、审签业委会所有文件、财务收支票据。代表业委会签署各类合同,协议和对外文书;

6、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广大业主的监督;

7、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带领全体委员为小区广大业主办实事。

副主任:A

1、服从主任领导,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向主任和广大业主负责;

2、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抄送转达业委会议决议,检查物管企业对业   委会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并向主任和业委会汇报;

3、临时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负责资料整理,内外文件登记,起草、派送、张贴、存档。

4、保管业委会公章,严格执行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需要对文件资料盖章的必须经主任签认并进行用章登记;

5、收集物业管理相关信息,认真办理业委会赋予的日常事务。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安排的专职工作。

8、团结协作,互相支持,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B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财经工作,向主任和业委会资金安全负责;

2、建立内部财经管理制度;

3、小区业主共用设施租赁、商用登记、经济往来收支,建立资产台账;

4、各种合同,协议洽谈,文件起草、打印;

5、建立、保管财经收支账目;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分工合作,团结协作,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8、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职责C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工作向主任负责;

2、负责小区内防火、消防、交通安全,小区绿化和环境建设;

3、小区内治安防范,暂住人口登记,参与小区内民事调解及其他社会工作;

4、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5、建立分管工作台账,账物相符;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

7、接受小区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分配的本职工作。

副主任D

1、服从主任领导,向主任负责,分管小区宣传工作;

2、建立资产台账;

3、业委会对内、外小区发言人,引领小区正能量;

4、建立分管工作制度;

5、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7、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委员职责

由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配到副主任分担的工作中去,具体工作由副主任落实;

1、参加业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2、参与制定业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等管理;

3、努力完成业委会安排的本职工作;

4、密切联系业主代表、业主、广泛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及时向业委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和邻居矛盾纠纷,接受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以及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业委会日常工作和相关规定

1、业委会所有成员的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2、业委会设意见箱一个,每月由分管的副主任和委员来收集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方式解答有关提出的问题;

3、业主共有资产的清理,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加;

4、对外合同,协议和涉及经济工作方面的洽谈,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与,并在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经主任签字后才能正式签约。洽谈时应通知监委会派员参与。

5、与业委会相关的司法投诉,两委成员全部参加;

6、业主共有财产涉及与物管企业收益分成事项,正、副主任和分管委员参加,并通报监委会派员参与,将结果交两委讨论通过。

第四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委会议,通报业委会工作,听取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召开一次业委会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可以用公告的形式告之广大业主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

3、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住持;

4、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人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需经参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未参会委员。

5、如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业委会时,业委会主任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

6、业委会议召开前,提前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告之各委员;

7、业委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

8、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临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9、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

第五章  业委会财务制度

1、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2、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组成。不允许一人兼任,财务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3、业主共有财产取得的收益,经主任和两名副主任签字认可后,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私存;

4、财务账目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

5、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年公示一次。同时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审计。

6、业委会财务支出实行签审制度,一次支出人民币超过壹万元的,需经业委会会议通过方可使用;

7、业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借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8、业委会成员(包括监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没有工资和奖金,工作用通话费、交通费、误工费定为:通话费、主任、副主任每月60元,委员每月40元,业委代表每月5元。两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误工补助每天30元半天20元。交通费支出,除紧急情况外,一律坐公交车往返;

9、专项维修基金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能动用。

10、业委会经费必须节省开支、量入微出。

第六章  业委会档案制度

一、档案管理范围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选举及备案等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7、物业服务用房清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建筑面积规划总平面等文件资料;

8、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议事规则》所罗列的档案等资料;

9、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1、除工作制度中另有规定的外,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2、查阅,外借档案资料需要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3、上述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管档案的委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10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1、业委会刻制《绵阳市涪城区 __业主委员会》印章1枚;

2、业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用章并按规定存档;

3、任何人私自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私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管印章人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十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印章交接工作。

第八章   业委会公示制度

1、公示方式:粘贴栏公示和专人派送两种方式;

2、《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每届业委会公示1次;

3、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公示;

4、专业维修资金使用当年公示;

5、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情况每年公示1次;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公示1次;

7、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的其他决定随时公示。

第九章   换届及委员增补制度

1、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于十五日内召开委员会议决定候补委员的人选(首先考虑在本届选举时选票超过半数的人员中产生),按本届选举办法执行;

2、业委会任届期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原业委会应当在本届业委会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委会,双方应在移交清单签字认可并存档。

第十章  物业服务的监督制度

1、业委会应当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

2、每月由主管副主任与物管进行一次交流,互通信息和双方的工作开展情况;

3、每季度由业委会会议对物管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

4、业委会分管人员不定期对物业维修、消防、保洁、绿化、设备设施保养进行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维修损坏部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如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和规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本制度由2016年9月30日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生效;

2、本制度是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3、本制度 与《议事规则》、《管理公约》冲突的地方,按《规则》、《公约》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幸福人家小区业委会[201x]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幸福人家小区业委会[201x]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4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委员分别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业委会。

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5、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6、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圈。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7、业委会因故无法保管的,暂由居民区党组织代为保管。

8、业委会不得违反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5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 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 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 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 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 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__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篇7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况下Ь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龋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__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__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ケ匦胩崆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况,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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