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通用31篇)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规和政策。
2、研究和部署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创文明安全学校(小区)活动。
3、指导督促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综治目标管理。
4、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并实施奖励与处罚。
5、综治成员要注意分析学校的`综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6、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
7、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事项。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社区创建原则,凝集社区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安全社区创建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相关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社区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安全社区管理制度职责。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汇报安全社区进展程度,督促各个项目的落实,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辖区内外一切可以整合、利用的资源和力量,协调各项目组获得社会各界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4、组织开展社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社区创建的具体问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辖区的综合性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
5、协调、指导各安全促进项目组有效执行安全社区推进计划,检查各安全促进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
第一章指导思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市、县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抓好普通话的推广活动,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工作与校园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和学校的各项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网络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组员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教研组长组成。领导小组中由教导主任担任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安排协调。建立学校推普三级网络,由分管领导、教师推普员、学生推普员(兼监督员)组成。
第三章管理及职责
四、为确保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及各种规范标准,负责学校“创建迎检”的整体工作,管理学校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
2、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推普周活动计划。
3、制定各级目标,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建立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用字检查制度,督导、检查各年级组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做好学校用字规范化工作。
4、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组织教师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5、指导学校文字规范化建设,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知识教育和用字规范基本功训练。
6、布置校园“推普”宣传环境,创设推普宣传氛围,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
7、强化校园用语,把普通话作为教学、工作、交流和交际用语。
8、做好学校年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推普周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9、做好学校网站语言文字的栏目。
(二)语言文字工作专管人员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现代意识。
2、切实采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对组室、班级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3、对推普工作和用字规范的办公室、个人进行推荐表扬。
4、督促普通话尚未达标的老师积极自培,争取早日达标。
5、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
6、积极完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
7、做好各项档案资料整理工作。
(三)推普员职责
1、落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任务。
2、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周”活动。
3、组织好班级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活动。
4、监督执行校园文明语言的实实施。
5、组织安排班级各项普通话比赛活动。
6、协助老师检查学生作业,及时纠正学生作业中用字不规范现象。
7、及时向上级反映班级语言文字工作中的问题。
8、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第四章基本内容
五、常规管理
1、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常规管理工作中,分管领导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会议。
2、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主管领导认真检查落实。
3、校园设警示标语牌、永久性标语牌;在学校走廊等张贴有关于讲普通话的宣传标语,时时提醒学生养成加强说普通话的意识;在教学楼、图书室等公共场所设“请说普通话,请用规范字”的提示牌;使校园内形成人人都说普通话,都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
4、对校内所有公示牌、上墙的制度、办法及所发文件、所写文字材料负责监督审查,对不规范用字现象要立即纠正、整改。
5、校名牌、楼名牌、室名牌及校徽;学校的公文、文件文头和校刊校报的刊头报头学校的公章、印鉴、图章;自编自印的各类印刷品等几个方面的.用字必须规范化、标准化。
六、教学管理
1、教师在课堂教学和日常教育中应使用普通话,在板书、批改作业、家庭联系册、科研论文、案例等中写规范汉字;每学期对教师教案、板书、论文、科研材料等进行一次抽样检查。
2、在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中将用语用字规范作为考核指标之一。
3、加强对各类教材、教辅读物、讲义、试卷、教案、等用语用词的规范审核把关。
4、把普通话口语课作为拓展型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固定任课教师,使用统一教材,着重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
七、师资管理
1、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教师条件,新教师上岗条件,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2、把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学习、职后培训、教学基本功训练的基本内容。
八、学生管理
1、各科教学都应加强对学生规范意识和能力进行培养:课堂中与教师和同学交流必须使用普通话,语言力求清晰明了。作业书写工整,不写繁体字、异体字、错别字。
2、学生在校园内讲普通话,写规范字是学生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3、将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语文综合能力等纳入学生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九、德育教育
1、开展多层次的普通话演讲、朗诵、书法及规范字知识竞赛、口语表达争章活动,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水平;每年9月开展“推普宣传周”活动,力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2、开展形式多样的推普活动;开展普及普通话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师生语言文字水平;开展综合性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十、教师应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的课题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的工作途径和方法。
第五章奖惩制度
十一、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语言文字规范的要求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十二、学校拨出一定的活动经费,用于对本校师生开展各类常规活动竞赛的奖奖励。
十三、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中,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十四、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中工作不力,不规范用语、用字的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十五、本规定由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1、设立感染科疾病或传染病分诊点,应具备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2、分诊站设有体温计、口罩、发热病人登记表等。
3、对发热病人(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者咽痛等呼吸症状者,如来自疫区的病人及时分诊到发热门诊治疗。
4、从事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工作制度。
5、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6、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7、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8、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一、总则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其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本物业区域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职责与分工
业主委员会职责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环境整治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
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承担分工的专项工作。
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参与决策。
密切联系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
三、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次数和时间召开,通常每年至少召开4次,每季度一次。
临时会议
在特定情况下(如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业主大会决定等)召开,需提前通知并公告会议议题。
会议议程与记录
会议前应确定议程,并提前通知委员。
会议应做好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存档。
四、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收支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可在物业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财务管理应公开透明,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报销行为。
账目公示
定期(如每季度)公布经费收支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
信息公开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重要事项。
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监督与审计
业主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账目进行预约查询。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会计审计公司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并公示。
六、其他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专人保管,使用需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档案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议记录、工作文件等重要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接待与投诉处理
设立业主接待制度,及时回复或处理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是一个涵盖职责分工、会议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与监督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管理体系。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业主委员会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
1.0目的
通过每周巡检,掌握大厦的运行动态,及时整改不合格处,确保管理、服务到达规定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大楼进行的周检。
3.0职责
3.1由部门经理组织,班长以上干部参加。
3.2经理指定一人做好周检记录。
3.3经理负责对周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组织人员及时制订整改纠正措施,发现严重不合格时,除制定纠正措施外还需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4公司各部门经理每周至少一次对各管理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结果记录在《公司部门检查记录表》中。
4.0要求
4.1必须按6.0的规定进行周检工作。
4.2检验标准依据各工作手册的规定。
5.0检查方式
5.1周检时间安排
每周一上午检查上周工作、服务情况,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滞后半天。
5.2检查形式
以集中检查为主。
5.3检查方法
巡查和抽查,以抽查为主,侧重于各类设备的运行。
6.0检查项目和抽查内容
6.1房屋管理
检查所有的正在施工装修的房屋,各办公室、仓库、天台、阳台、平台、地下室等。
6.2保安工作
检查一周的交班记录,中控室报警处理及记录,培训记录,抽查3个岗位的`值勤情况。
6.3车辆管理
检查岗位记录、巡视车场无违规现象。
6.4清洁工作
抽查5层公共走道及公共卫生间,检查室外所有雨水截流沟,抽查2个污水井,对垃圾房消杀工作作重点检查,大堂的卫生状况必查。
6.5绿化工作
检查绿地花坛(池)内有无垃圾,杂草枯死现象。
6.6维修工作
抽查5层电梯厅、走道、楼梯及管井无不良现象。
6.7设备运行
周检对设备运行做重点检查,主要围绕以下机房进行:配电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水泵房、风机房等,对各类设备一周来的运行作出鉴定,检查运行记录表、交班记录表、维修记录表、保养记录表、故障记录表、值班室卫生人员劳动纪律出勤情况,一周设备运行情况及耗用能源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至少对二个机房加深检查力度。检查上周不合格的处理结果。
7.0部门经理对现场进行检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1作业人员
7.1.1是否遵守作业标准
7.1.2劳动效率的高低
7.1.3分工是否合理
7.1.4协作是否有问题
1、新入院患者每天测量体温、脉搏两次(6:00一14:00),连续三天;体温在38.5℃(腋温)以上者,每4小时测量一次;体温在38.4·一37.5℃者,每日测量4次;体温在37.4—37.2℃者,每日测量3次(6:00一14:00—18:00)至体温正常连续三天。一般患者每天14:00测体温、脉搏一次。术后患者每日测体温三次,连续三天。其余按护理常规执行。
2、新入院病人测血压一次(七岁以下小儿酌情免测血压)。
3、每天问大便一次,按常规和医嘱记录。
4、新病人入院时即测体重一次,住院期间根据病情按医嘱执行。
5、病员入院后,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作出标记。
6、其他按常规和医嘱执行。
一、总则生产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20xx年,我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进程为根本出发点,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住建领域法律法规等方面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依法治理新局面,促进了我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权责,完善依法行政责任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我委进一步完善了住建系统“五五”普法和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另外,根据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新形势的需要,我委在以往出台施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对行政执法内容、范围、责任、评价和奖惩作了更完备更科学的规定,从而较好地促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使我委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形成了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块抓,委属各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强化法制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我委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建设执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建设系统干部职工依法治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今年紧紧围绕建设年度中心工作,我委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和《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都认真的进行总结,查找自身存在问题和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20xx年我委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学习培训工作。一是市政局就加强我县十个乡镇24个瓶装液化气经营门点和县高安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举办了一期经营液化气和储存安全方面的知识讲座;二是根据20xx年上半年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计划的安排,组织了xx名干部参加了第二期的培训;三是年初以来组织系统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举办了xx期(xx人次)关于《城乡规划法》、《物权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商品房销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四是在—xx月份组织开展以“平安旌德和法治旌德”建设为主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集中宣传活动;五是积极参加县委宣传部主办的3.15 “消费和民生”为主题的大型宣传、咨询、投诉活动,发放宣传单xx余份,并集中受理各类投诉xx余件。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我委坚持从完善制度入手,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结合我委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制定了《县住建委关于实行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度的实施意见》,成立委行政审批股,并由住建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住建委办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集体审议制度,所有审批事项全部由集体讨论审议,任何人不得随意表态,杜绝执法不公正问题的产生。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所有行政执法实行程序化管理,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坚决制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杜绝行政执法随意性、不规范问题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结合文明行业创建,落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坚决克服行政执法过程中耍特权、抖威风、粗暴执法的"冷、横、硬、推"问题,杜绝行政执法不文明行为的产生。
五是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实行举报投诉反馈制度,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结果,并向举报者反馈处理意见,坚决防止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杜绝行政执法不作为问题的产生。
六是进一步完善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努力做到日常检查突出重点,做出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得当。
三、学用结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建的进程,不断提高建设事业依法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规划职能,强化措施,规范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今年为规范规划方案的审查程序,杜绝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现象发生,成立了“旌德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和“旌德县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小组”作为我县城乡规划和建设方案的审查机制,并制定了旌德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切实加强规划的管理,预防在规划审批发证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同时制定出台了“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通告”,加强县城规划范围内个人零星建房。并在今年完善了规划管理机制,成立了“规划局”,强化规划管理。
(二)继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进行了一系列的建筑市场安全检查和房屋质量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作出了严肃的处理,确保建设系统“零死亡”的目标及建筑市场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件的发生。
(三)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继续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
一是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我委房地产开发市场主管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建立了我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现了我县所有新建商品房的预售、销售情况全部进入公开网站管理。
二是及时成立由房管、规划、建管、市政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执法专项检查组,对全县2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项目规划执行、项目计划投资、开发合同执行情况及建设时序、商品房的明码标价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专题听取了执法检查情况的专题汇报,并要求专项检查组:一是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二是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严格按规定一对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开发企业整改到位。特别是对违规开发、经营、销售等问题和有不诚信经营现象的企业进行了“开发项目资本金”补交处理,并对个别开发企业进行了延长开发资质的处罚,确保了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及时调处了“旌湖苑”小区烂尾楼群众信访事件和“豪庭丽景”小区停工事件,确保项目正常建设,为我县商品房开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凡是有岗位的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交接班实行现场分机持牌管理,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将设备的运转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接班后必须注意的问题交待清楚,交班人员对本班内能处理的问题,必须在交班前解决,否则接班人员有权不接班牌。交接班双方要做到“三不交接”:即质量不合格不交接、故障不排除不交接、问题不交接清楚不交接。
3.凡能够通过试运转的设备,必须进行运转验收。对于在交接过程中发现影响生产的问题,交接双方必须共同予以处理,不得扯皮、推诿。
4.接班人员必须在交班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按设备与工程质量标准,《作业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分工负责的设备进行验收。盲目验收而造成接班后发生的问题,接班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5.交接班双方将全部交接内容交接清楚,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升井后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和检修记录。
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制度
一、局党办负责组织局机关学习活动,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选择学习方式。
二、要坚持学习型机关建设常态化,确定每周一早例会时间为局机关集中学习时间。重点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政治理论以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手段和理念等。
三、采取专人领学、辅导和讨论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全员记笔记与分层撰写心得体会相结合的方法,务求实效。
四、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因事(含工作)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要向主管局长请假,并告知党办。学习笔记每半年检查一次,对记录不全、态度不认真的提出通报批评。
下基层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领导干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结合XX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要在局领导班子中进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自律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要求领导干部用党纪政纪条规约束从政行为,做到执政为民、不谋私利,用权为民、不搞特殊。管好自己和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与职工同甘共苦,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
二、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要通过职代会、座谈会、谈心、慰问、处理信访等渠道,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帮助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注意关心职工的生活与疾苦,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努力为职工服务。
三、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加强对政务、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以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深入发展。凡属职称、聘任、考勤、考核、评先、选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均应以适当形式公开。
四、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要充分利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机制,充分倾听和采纳来自各个层面的意见。共产党员每半年要个别征求一次党外群众的意见,要接受一次群众的民主评议。对群众的监督和评议,都要做好基本情况和意见内容的记录,尊重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在征求意见和接受评议后,及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固定联系对象。要确定固定联系服务对象,每名领导联系1-2名群众。做到定期走访沟通。与联系的群众谈心交心,征求意见建议。每季度至少收集并反映一次联系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维护其正当权益。重要事项应及时征求联系群众意见。
六、开展主题活动。推行领导干部承诺服务,积极参与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踊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了解和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制定谈心谈话计划,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基层普通党员的谈心谈话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谈心谈话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集体谈、个别谈等方式进行。
三、谈心谈话要做好文字记录。
四、谈话人在谈话前要做充分准备,明确谈话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谈话时,党员应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近期学习、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谈话人代表党组织对党员的工作要予以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提出批评,并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五、谈心谈话中要把开展批评、自我批评与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既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党员,又要尊重、理解、关心、爱护党员,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六、对平时通过谈心谈话掌握的情况,不便马上答复或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后统一答复或协调解决。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为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推进局机关政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稳定,提高依法治教水平,促进全市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定期接待一次群众来访(或电话约见)。接待来访时间自行确定,接待地点为教育局接待室。领导接待日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值班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安排好替班领导。
二、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要切实履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群众来访提出的问题,属本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内的,应说明情况,并告之主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及时办理。对影响面大的问题,局长亲自过问,一管到底。
三、每逢领导信访接待日,由办公室、接待室负责协助局领导做好接待工作,由接待室负责记录和对反映问题的督办。
四、参加信访接待日的领导,要对群众来访不拖、不推、不躲、不靠,能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明确答复,做好疏导工作,引导群众有序上访,增加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良好的接待环境和秩序。
五、日常接待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全体机关人员都要热情受理、细心询问、听明意见、做好记录,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整理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并由接待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具体情况进行催办,使群众的信访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避免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
六、对群众以电话形式咨询、上访事项,由相关科室直接报分管领导处理;对群众以信件等形式的咨询、上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签给分管领导处理,重大事项由办公室直接交至局长处理。
七、接待室对领导接待日和日常工作中受理、处理和办结的来访问题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归档。
会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系统工作作风,严格办公经费管理,规范会议组织和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会原则
1.要坚持节俭、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节约会议费用支出。
2.能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形式传达的工作任务,不组织召开会议。
3.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内容同一时段内能整合的,尽量合并,集中进行传达布置。
4.可小范围布置的工作,不召开大会进行布置,控制会议规模。
二、精简会议活动
1.减少会议活动数量。坚持合并、精简、简短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主题不明确、无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不开;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专门安排;会议时间、人员范围相近或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合并套开;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准备充分,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开短会、开小会、开解决问题的会,讲实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局领导出席各类剪彩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等,要从严控制,未经局党委批准,一律不得出席。未经市XX局批准,系统各单位不得承揽各级会议。
2.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时间和费用。严格控制会议审批程序,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系统内各项工作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各科室、单位召开会议,须经局党委审批。除贯彻上级重要精神的会议外,系统内会议不超过1小时;无特殊需要每次会议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讲话一般不超过40分钟;交流发言每位不超过5分钟;会议主持要简短,没有特殊强调事项会议小结不超过3分钟。加强会议活动经费预算管理,各级各类会议一律不举办宴会,严禁提高会议标准,严禁发放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会议文具按需发放,文件袋以纸质为主。
3.改进会议形式。提倡召开现场办公会、电视电话会和碰头会,凡到现场可解决问题的,不在会议室开会;能通过电话、文电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一般性会议不挂会标;表彰会议不安排获奖单位、个人戴鲜花、披绶带,不安排专业礼仪递送证牌。
三、办会工作
1.认真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协调和审定工作。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应认真做好会议议题的基础工作,直属单位拟提请的议题要经过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凡涉及到其他单位、科室的议题,须事先协调、征求有关单位、科室的意见,并提出一种或者几种解决方案供领导决策。提交会议的议题在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形成文字材料提交会议。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2.严格控制会议审批程序。以市XX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提请上级部门审核批准,会议规模、会期等按上级要求执行。各科室、直属单位以市教育局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提前两周将会议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按照上级部署或遇自然灾害等突发紧急情况需要紧急召开的临时性会议,直接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上级明确要求必须按时召开的会议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需要立即进行研究部署的会议,立即按要求召开。
3.精简会议文件等材料。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名称和会议材料,并核对相关内容。办公室负责文件材料的审阅,没有实质内容或新的政策措施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尽量合并下发;除重要会议外,领导讲话或工作报告等只随会下发,会后不再印发,一般性会议的领导讲话等材料不印发;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且要求明确具体的,一般不再发贯彻意见或实施意见;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形式印发。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向会外人员泄露需要保密的会议情况。
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做到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创建团结务实、人心所向、战斗力强的一流领导班子。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局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定在每月的月初,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2.出席会议的为全体局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的议题,经主管领导提出后由局长议定。凡需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事先要认真准备,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对列入会议的重大议题,主管领导一般都应事先协调,未经主管领导协调的问题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4.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跟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5.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6.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7.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领导班子会议的,局长和主管领导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8.局领导班子会议由局办公室主任列席,重要的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呈送主管领导审阅,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签发。
9.局领导班子会议所通过的决策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10.局领导班子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对所决定的具体事项由分管领导通知相关单位执行,并组织局有关科室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四、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科室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
五、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XX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2.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4.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5.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6.一次性投入额度在4000元以上的政府采购;
7.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8.涉及到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
9.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10.其它对我市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班子会或者局党委会形式研究决定。
七、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咨询论证。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3.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6.作出决策。对由局班子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
7.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
八、局班子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班子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九、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务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
1.局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以及工作程序。
2.重大决策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决策等。
3.人事任免公开: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和公布,包括评先、晋级、选拔、任用、解聘、干部交流、考核情况、奖惩等情况。
4.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5.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
6.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7.审批事项公开:审批依据、要求、程序、时限以及办事人员的责任和监督制度等。
8.行政处罚事项公开:处罚对象、案由、依据、处罚结果、执行情况。
9.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公开的形式要按照简明醒目、格式规范、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采用以下形式:
1.设立固定的党务政务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有关信息。
2.通过召开会议,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开。
3.以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工作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党务政务财务公开,是转变工作作风,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措施。因此,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局主要领导为党务政务财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协调公开的有关工作。
2.规范公开程序。有规定程序的按规定程序公开。此外,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拟公开内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公开事项的预先审核,经党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公布。(2)实施公布。将拟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要积极采纳,不能采纳的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群众反映强烈、大多群众不赞成的事项,要予以纠正或延期执行。(3)归档。每次公开的时间、内容以及对群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办理等情况,均应有文字记录,建立档案。(4)法制办负责公开工作的督办、督查工作。
3.注意公开方法。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实际操作中,对固定性内容,如目标职责、制度、规章、操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实行长期公开,若有调整事项,要在调整后及时公开;对变动性内容,要按月实行公开。
4.严肃公开纪律。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保证公开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形成一套便利、实用、有约束力、群众满意的公开监督制约机制。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教育局机关、下属单位。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是局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1.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住房等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2.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纪委和局党委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相关情况,重点是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3.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4.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5.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局党委审批后,按照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局班子成员按规定报上级部门研究审批。
(二)局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报局党委研究审批。局党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局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党组织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公开承诺制度
为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按要求把承诺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公开向单位全体党员职工作出承诺,在党员、群众的共同监督下组织实施。
二、承诺范围: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承诺内容:
1.岗位承诺。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学习、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实现手段,对加强自身建设、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承诺。
2.服务承诺。积极发扬先进性与责任意识,率先垂范,务实重行,积极为群众服务。所承诺的事项必须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必须有明确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责任,以求考核公平、公正。
四、考核:
1.自承诺制实施之日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上述的承诺内容提出细化方案和实现手段,并按照所做承诺执行。年终要进行评比总结,找出不足,积累经验。
2.为使承诺真正有效,每年11月间召开领导干部承诺制执行情况推进会,对前阶段的承诺效果进行检查。
3.年终,对领导干部承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比,评比采用个人自评、群众评议、党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严格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奖惩结合。
五、监督与保障:设置党员评议箱,接受群众的各项建议和意见,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保持和维护承诺制的严肃性。
机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或临时外出要请假。
二、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要按规定准时参加,不得无故不参会或随意替代;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要事先向会议组织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派人参会。
三、严禁公务活动饮酒。
四、严禁工作时间打麻将;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电话闲聊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严禁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各科室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
五、严禁以权谋私、借公务之机拉关系、送人情,严禁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等行为。
六、严禁随意关闭手机。局机关工作人员每天必须24小时开机,特殊情况要事前向办公室告知,以便工作联系方便。
七、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学习、开会、报送材料等公务时,必须事先请示,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八、要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主动热情,属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结的要立即办结,不能办结的要解释清楚;不属于本科室职责的,指引其到相关科室办理。
请销假制度
一、科员外出向科长(主任)请假;科长(主任)外出向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副书记)外出向主要领导请假。
二、科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长(主任)批准,3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向主要领导请假;科长(主任)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向主要领导请假。告假期满,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三、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或下基层检查工作要告知办公室,外出要向主要领导请假。
四、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须向组织会议或活动的领导请假。
五、因工作外出或请假期满,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请假时间。
六、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更换电话号码,要及时通知办公室。
七、机关工作人员不请假外出,出现事故的,责任自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实行公务接待登记制。凡需发生公务招待,必须进行登记。填写《公务招待登记表》,注明日期、来宾单位、来宾人数、事涉部门、事涉领导、陪餐人数、批准领导等,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未经批准,招待费用不予核销,超审批额度的不予核销。
二、明确接待范围。上级来局检查指导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人员;兄弟市(县、区)及有关单位来局沟通业务或处理其他事务的人员;其他需要招待的人员。
三、严格接待标准。上级领导招待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及其他工作人员;基层单位人员来局办事,原则上不予接待。饮食标准要体现地方特色,品地方饭菜。招待客人,实行对口陪餐制,严禁一客多陪;严禁陪餐人员随意提高标准。
机关物品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购置单件物品超过千元的,由计财科登记固定资产账目,千元以下的登记备品账目。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分发、登记、检查和保管。
二、办公耗材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实行办公用品入库、发放登记制度。购置办公用品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购买;各科室使用耗材,应先申请,办公室登记后发放;有收费项目的科室,收费项目相关工作使用的耗材,局里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各科室内物品由本科室人员负责登记保管使用。要爱护公物,厉行节约。上班时,如果临时外出办事,必须锁好门;下班时,要关闭室内所有电源,锁好门窗。由于管理不善,出现物品丢失、损坏等问题,责任由各科室自负。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各科室只有使用权,没有支配权,不得随意处置,如有破损应及时报办公室。报废物品应由办公室及时申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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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工作制度汇编大全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制度
一、局党办负责组织局机关学习活动,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选择学习方式。
二、要坚持学习型机关建设常态化,确定每周一早例会时间为局机关集中学习时间。重点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等政治理论以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等与本职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范我院预约挂号服务,推进文明有序挂号就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现制定门诊预约制度如下:
一、门诊部全面协调医院门诊预约诊疗工作,负责预约挂号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全面做好预约门诊工作。
二、预约挂号适用于初诊、复诊患者。预约挂号方式包括现场预约、电话预约二种方式。预约挂号需提前两天预约,截止时间为就诊前一日下午14:00。预约挂号范围包括专家门诊、专科门诊和普通门诊。
三、本着“预约优先”的原则,我院挂号以预约挂号为主,当班挂号为辅。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患者预约、就诊均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信息和证件,接待人员必须做好预约就诊人员相关信息和就诊需求登记,安排好预约就诊相关工作。患者取消预约号须提前通知挂号室,如爽约将取消预约挂号资格。
四、 为方便患者,导诊预约台具体办理预约挂号手续、登记联络、领取预约就诊号、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预约工作人员每天下午16点30前将预约就诊患者需求整理后报门诊部并通知挂号室,准备好相应专科(专家)预约号,加盖预约专用章。
六、预约患者就诊当天(10点前)到导诊预约台通报本人有关信息和就诊需求,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提供相应专科(专家)预约号,到预约窗口挂号,指导患者就诊。过时未到的预约患者,工作人员主动与患者联系,提示预约作废,请患者按正常秩序就诊或另行预约。
七、导诊人员根据预约号按顺序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八、医院通过网络、门诊公示牌等方式公示专家门诊和专科门诊信息,预约挂号须知、预约流程及预约方式。
九、为保障预约门诊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科室和医生严格按要求出门诊,不得随意停诊和换人。若因故需停诊或换人,科室安排好替诊医生并在前一天下午16点前告知门诊部。
十、我院转诊工作由医疗服务部负责,与门诊部及预约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双向转诊工作得以落实。
十一、本制度从20xx年6月XX日起执行。
一、指导思想
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文明,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化解校园内教职工及家属之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创建安全、稳定、文明、和谐、团结的校园。
二、工作措施
1、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2、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教研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
3、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明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4、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不推诿,谁先知道谁负责,重大问题上报校党委、校委会研究处理。
5、无论是定期排查,还是问题的发生及处理都要及时、真实地做好记载并做好归档工作。
6、每月对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汇总,填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报表,供各级领导和学校检查。
为切实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报告制度
1、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起来的方式,对人事编制工作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2、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室必须每月汇总一次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3、及时准确上报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预警性涉稳信息以利及早防范不稳定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二)要情报告制度
1、凡发生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围攻冲击学校等重大情况,所在教研组各室必须在事件发生后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3小时内向校长报告,24小时内向上级维稳办报告。
2、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所在组室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原因和处理情况,以后每天报告一次,直到矛盾全部化解。
3、发生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发生后的'6小时内向主要领导报告。
4、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各组室定期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按轻重缓急排序,将较为重大的不稳定因素详情报局备案,由分管领导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三)抄告回报制度
1、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各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果断、迅速、认真调处。
2、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下发督办函,责成有关组室限期调处,各组室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调处结果。
3、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地本部门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
(四)考核督查制度
1、学校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2、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等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闹事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3、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晋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迟报、漏报、不报、督办回执不填报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4、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组室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着力在落实工作措施,谋求工作实效上狠下功夫。
(五)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1、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学校每季度召开一次。
2、形势分析会议对排查调处工作做得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3、认真研究调处急、大、难矛盾纠纷的措施,通过形势分析会议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间,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防能力。
二、建立健全巡防队、联防队、治保会、保安员、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门卫等群防治队伍,组织好、使用好这些队伍,开展昼夜巡逻防范。
三、形成居民区的社区,实行物业管理,有围墙和大门,设专职保安或门卫,对出入的机动车进行审验和换牌登记,对出入的可疑人员和闲杂人员进行盘问登记。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小房安铁门、单元门安楼宇对讲、窗户安内置式防盗网,因地制宜加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防盗工作。
五、社区设立民警社区警务室,责任区民警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剔除不安全隐患。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史志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条档案史志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等;
(二)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听证主持人由档案史志局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五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七条档案史志局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面管理工作。
二、常常检查敦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状况,增强信息反应,提升服务质量。
三、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次序管理,达到环境整齐、舒坦、安全、工作有序。
四、常常深入科室检查认识各项工作落真相况,进行剖析,发现问题实时解决。并实时向院长报告工作,提出改良工作举措。
五、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经院长赞同后组织实行。
六、严守工作岗位。每天检查开诊状况。
七、增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患者及社区合同单位满意度检查,进行剖析改进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水平。
八、辅助院领导抓好门诊医疗质量的管理,增强门诊专科建设。
一、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必须到方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出租房屋的条件: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程序: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出租人、承租人与村(居)委会签订治安责任书。
四、出租人应督促居住的流动人口及时申领暂住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承租人;
五、依法纳税。出租人或承租人须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出租房屋税等相关税款;
六、有关处罚:
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处20__以上3000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实行报账制(市中心财务科),分设兼职会计、出纳人员,钱帐分开管理。
第二条设置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账,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市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支出合理,手续齐全,账目清楚。
第三条严格报账程序,坚持经费支出的审批制度,所有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经会计审核签字、局长审批签字后才能由财务人员登记报账。
第四条印鉴、重要空白凭证、支票由会计、出纳分别妥善保管。财务资料按保管年限妥善归档保存。
第五条银行账户专户专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专项开支真实合理。不得违规套取资金。
第六条地方拨入资金严格按照省、市水文中心管理办法执行,收到经费7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中心财务。
第七条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清查、处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按照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第九条出差补贴、野外津贴、防汛值班费、会务费、工会活动费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
一、组织领导
为提高职工健康意识,预防传染病的发生,降低四害密度,加强对除四害的工作力度,决定成立领导小组。除四害领导小组成员每季度各开一次会议,研究本街道除四害情况及方法,并制定除四害的工作制度。
二、灭鼠工作
1、把除四害工作列为本街道爱卫工作、创建文明街道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人人参与,个个动手,家家户户不留死角。
2、灭鼠工作坚持经常与突击相结合,防、灭结合,药物与工具结合,每季度开展一次药物突击灭鼠活动,常年有灭鼠工具,有切实可行的防鼠措施。
3、及时清理室内外杂物,经常检查仓库、墙角、墙缝、鼠洞,及时堵塞,对鼠笼、鼠夹应及时投放和清理。
三、灭鼠、灭蚊工作
1、彻底清除蚊、蝇孳生场所和卫生死角,翻盆倒罐,清除积水,不乱倒乱丢垃圾。
2、定点、定人、定时对孳生场所进行药物喷洒消灭。
3、完善防蝇措施,垃圾箱有盖有门,密封存放垃圾,厕所定人打扫,定时喷洒药水。
四、灭蟑螂工作
1、每年每季秋季开展药物消灭蟑螂突击活动。
2、饮食、食品存放处必须开展经常性的灭蟑螂活动。
3、职工家庭厨房要经常彻底清理蟑螂栖息场所,并搞好室内外卫生,清洗厨房每个角落,确保饮食卫生。
1、制定营养知识宣教展板,摆放膳食金字塔和食物模,播放孕产期营养保健视,发放营养健康处方和宣传单。
2、定期开展营养知识讲座。每周三有固定的免费课堂讲座,不定期预约小课堂专题讲座和操作。
3、做好人群及个体化营养指导和咨,掌握良好的'咨询沟通技巧。
4、利用节假日开展大规模的院外人群合理营,科学饮食的宣传活动。
5、做好营养宣教人员信息登记。
一、学校警务室是所属派出所在学校设立的警务操作平台,通过宣传、调查、调解等为主要操作方式,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二、警务室负责学校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学校师生,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稳定。
三、警务室负责抓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宣传深入到学校师生中。注意收集掌握校园相关安全信息,及时记录、处理和上报。
四、警务室人员在警务室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到热情服务,认真做好记录。
五、警务室警官定时走访学生,应将了解掌握的情况,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无故推脱。
六、熟悉和掌握学校周边复杂环境,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周边的治安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确保学校一方平安。
科目一交通信号标志汇总及交警手势解读本文简介:交通信号标志及交警手势解读交警手势(考试最少会考到4个)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禁止通行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通行禁止载货汽车通行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禁止大型客车通行禁止小型客车通行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禁止某两种车通行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科目一交通信号标志汇总及交警手势解读本文内容:
交通信号标志及交警手势解读
交警手势(考试最少会考到4个)
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
禁止机动车通行
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禁止三轮机动车通行
禁止大型客车通行
禁止小型客车通行
禁止汽车拖、挂车通行
禁止拖拉机通行
禁止农用运输车通行
禁止二轮摩托车通行
禁止某两种车通行
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禁止畜力车通行
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通行
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通行
禁止人力车通行
禁止骑自行车下坡
禁止骑自行车上坡
禁止行人通行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
禁止向左向右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
禁止直行和向右转弯
禁止掉头
禁止超车
解除禁止超车
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
禁止车辆长时停放
禁止鸣喇叭
限制宽度
限制高度
限制质量
限制轴重
限制速度
解除限制速度
停车检查
停车让行
减速让行
会车让行
向左行驶
前方200米以内
停车场
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直行只准直行
向左转弯
向右转弯
直行和向左转弯
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
靠右侧道路行驶
靠左侧道路行驶
立交直行和左转弯行驶
立交直行和右转弯行驶
环岛行驶
单行路(向左或向右)
单行路(直行)
步行
鸣喇叭
最低限速
干路先行
会车先行
人行横道
右转车道
直行车道
直行和右转合用车道
分向行驶车道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机动车行驶
机动车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
非机动车车道
允许掉头
绕行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
1、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地名
著名地名
行政区划分界
道路管理分界
国道编号
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
交叉路口预告
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
环形交叉路口
互通式立交
分岔处
地点距离
此路不通
火车站
飞机场
停车场
长途汽车站
急救站
客轮码头
名胜古迹
加油站
洗车
轮渡
地铁站
餐饮
汽车修理
路滑慢行
陡坡慢行
多雾路段
软基路段
大型车靠右
注意横风
事故易发点
连续下坡
长隧道
保护动物
避车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
绕行标志
停车场
线形诱导标
应急避难场所
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
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入口预告
入口预告
入口预告
入口
起点
终点预告
终点提示
终点
下一出口
出口编号预告
出口预告
出口预告(两个出口)
出口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方向
地点距离
收费站预告
收费站
紧急电话
电话位置指示
加油站
紧急停车带
服务区预告
停车区预告
停车场预告
停车场
爬坡车道
车距确认
道路交通信息
里程牌
百米牌
分流
合流
线形诱导标
道路交通标线(实线禁止,虚线准许)
中心黄色双实线(严禁车辆跨线或压线行驶)
中心黄色虚实线(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或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左转弯)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左转弯)
车行道边缘线(白色实线,用来指示机动车道的边缘,或用来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
禁止变换车道线(白色实线)
左弯待转区线(左弯车辆可在直行时段进入待转区,等待左转。左转时段终止,禁止车辆在待转区内停留)
人行横道
左转弯导向线(白色虚线,表示左转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分界)
高速公路车距确认标线(用以提供车辆驾驶人保持行车安全距离之参考)
直接式出口标线
平行式出口标线
直接式入口标线
平行式停车位
倾斜式停车位
垂直式停车位
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客车专用)
三车道标线
禁止路边长时停放车辆线
禁止路边临时或长时停放车辆线
信号灯路口的停止线(白色实线,表示车辆等候放行的停车位置)
停车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必须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
减速让行线(表示车辆在此路口必须减速让干道车辆先行)
中心圈(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不得压线行驶)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左转弯骑车人须沿禁驶区外围绕行)
网状线(用以告示驾驶人禁止在该交叉路口临时停车)
简化网状线(禁止临时停车)
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复杂行驶条件丁字路口导流线
Y型路口导流线
支路口主干道相交路口导流线
专用车道线(仅限于某车种行驶)
三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三车道
四车道缩减为双车道
三车道斑马线过渡
双向两车道改变为双向四车道
双车道中间有障碍
四车道中间有障碍
同方向二车道中间有障碍
立面标记(提醒驾驶人注意,在车道或近旁有高出路面的构造物)
禁止掉头标记
人行横道预告标示
停止线(一根实线)
停车让行(两根实线)
减速让行(两根虚线)
辅助标志
组合
时间范围
除公共汽车外
机动车
贷车
货车、拖拉机
向前200M
向左100M
向左、向右各50M
向右100M
某区域内
学校
海关
事故
坍方
旅游区标志
旅游区方向
旅游区距离
问询处
徒步
索道
野营地
营火
游戏场
骑马
钓鱼
高尔夫球
潜水
游泳
划船
冬季浏览区
滑雪
滑冰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施工路栏
施工路栏
锥形交通标
锥形交通标
道口标柱
前方施工
前方施工
道路施工
道路封闭
道路封闭
道路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右道封闭
左道封闭
左道封闭
左道封闭
中间封闭
中间封闭
中间封闭
车辆慢行
向左行驶
向右行驶
向左改道
移动性施工标志
向右改道
路面不平
驼峰桥
路面高突
过水路面
路面低洼
隧道开灯
注意潮汐车道
双向交通提醒前方道路变为
注意保持车距
错车道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前后位置灯开启
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
提示前方有左弯
车距确认线
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
建议速度
或需向左合流
速度限制标记
接近障碍物标线
道路出口标线
左弯待转区线
充电电路故障
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
路中心黄色虚线指示标线
双黄色虚线:潮汐车道线
冷却液不足
冷风暖气
两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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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理辅导教师实行聘任制,凡符合条件者,须经人事处发放聘书后方可上岗。
二、心理辅导教师工作时间为周一周二下午11:30-12:30。
三、心理辅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值班登记制度,按时到岗,做到不空岗,不迟到不早退。
四、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要提前向中心请假,无故旷岗二次者将予以解聘,收回聘书。
五、值班期间,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记录。咨询中的个案记录、测验材料、信件、录音等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六、咨询中,要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学生索取咨询费用。
七、咨询中须做好登记。
八、值班期间要注意防火、防盗。
九、辅导教师违反工作制度,造成后果的,中心将予以解聘。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档案执法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内容
一、组织领导、人员落实
将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管理;
二、制度建立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赔偿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及行政管理办事程序公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台帐齐全、规范。
三、行政执法规范
行政处罚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和规定办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及备案,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四、行政许可规范
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并建立工作台帐。
五、普法教育情况
普法教育有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和落实;普法教育三率达标(参加率90%,参考率90%,及格率100%〉。
第二条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的办法
行政执法质量评估和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局行政服务科负责,评估考核采取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调阅工作台帐及抽查案件卷宗、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等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质量评估考核不合格,并取消评先资格。
一、当年有行政败诉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和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二、因工作人员过错、失误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考核低于60分的。
第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作职权:
1、据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指示,负责公司厨政系统日常工作调节,部门沟通,做到“上传下达”。
2、师队伍技术培训规划和指导。
3、负责公司厨政系统菜品、原料研究开发、厨政管理研究工作。
4、组织酒店对关键原料品质的鉴定工作。
5、对酒店厨师系统的考察和考核评级作总体把关和控制。
6、与酒店总经理共同处理各种重大突发事件。
7、负责组织对菜品的设计和审计工作,不断了解菜品动态和动向。
工作职责:
1、进行厨政作业管理的巡察、解决各种疑难技术问题。
2、进行厨师脱产培训、在岗培训指导。
3、调节各厨房厨师的人员配置,并将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4、组织制定酒店原料的采购,供应与存储规划,并对其作业管理流程进行密切监控。
5、对酒店菜品烹饪作业过程进行检查、指导、确保酒店菜品数量与品质的正常供应。
6、根据总公司规划,定期组织菜品研究与开发,并负责完成各个时期菜品研发职责指标。
7、根据公司总经理指示,参与和组织国家级和国际大型餐饮,食品学术研讨交流会议与活动。
8、对酒店重大烹饪作业任务亲自指挥指导。
9、负责对厨政管理制度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一条 为体现我县政务服务工作“便民、规范、阳光、高效”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转变机关作风,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办事人。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第三条 办事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政务服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办事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人更正。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告知办事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人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办事人到部门咨询或到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如果办事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人带到相关窗口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置。
第六条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到位、不全面,让办事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本室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动物饲养的人员担任。
(二)室内要有通风、降温、防寒设施,保持干燥、清洁、卫生。
(三)动物饲养专门购置,科学饲养,以保动物符合实验要求。
(四)实验动物应建立档案,进行登记,家兔用于热原检查,不得超过10次;用于毒性药品的检查只限一次;病残动物不得供实验用。
(五)经实验后的动物应单独饲养,待动物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新购进的动物,应符合实验要求,并需经饲养1~2周后,方可进行实验用。
(七)使用、繁殖动物要有计划。
(八)动物饲养应防止疾病传染,饲养用具应专用,外来人员不得入内。
(九)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定时清理粪便等杂物。室内每周消毒,饲养用具每日洗刷,定期消毒。
为全面落实驻村帮扶工作责任,扎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县直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承担帮扶责任,全面完成帮扶任务,努力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考核对象
承担驻村帮扶任务的县直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和驻村干部。
三、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驻村帮扶工作队进入该村时的贫困状况为考核基点,以实际开展的帮扶工作和取得的帮扶成效为考核依据,全面、真实、准确地对驻村帮扶工作进行考核。
(二)、科学规范。根据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的不同职责、不同任务、不同要求,科学制定考核验收指标体系,严格标准,落实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考核。
(三)、客观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人为干扰等,让整个考核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群众公认。注重群众评议,对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所做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测评,把群众满意度测评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内容
1、对驻村帮扶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重视情况、领导调研情况、结对帮扶情况、支持工作情况和干部培养使用情况等。
2、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驻村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帮扶工作落实情况、政策宣传情况、工作队日常管理情况、干部群众评价情况和脱贫率情况等。
五、考核方法
(一)、采取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考核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总验收”的要求考核,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督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负责有关考核的日常工作。考核时间原则上定在每年12月中下旬。
(二)、采取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查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工作队及驻村干部到位到岗、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年终考核,主要通过述职、个别谈话、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实地考察、走访询问、座谈了解和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帮扶情况、工作成效,以及乡、村干部群众对帮扶单位、工作队及队员的评价意见,结合考核验收标准,分别做出评定。
(三)、采取自我测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先由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驻村干部分别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评,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办公室根据自我测评情况、平时检查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对整个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六、考核认定
依据综合评定情况,分别对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做出考核认定,给出考核成绩。
(一)、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驻村帮扶单位及工作队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至90分为良好,60(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可推荐为先进驻村帮扶单位或先进驻村帮扶工作队。
(二)、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驻村干部的考核结果进行认定。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记二等功或三等功。对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考核办公室参照县直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统一组织实施,其评奖评先不占驻村帮扶单位指标。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考核情况通报。
(二)、对先进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除通报表彰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出色、业绩突出的驻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不合格”的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和“不称职”的驻村干部除通报批评外,将进行诫勉谈话。三年结束后,未完成帮扶任务,没能使贫困村、贫困户如期实现脱贫的驻村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不能撤队,继续留驻该村进行帮扶,直至实现脱贫。对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的驻村干部,将按程序进行调整,由驻村帮扶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四)、对驻村帮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贪污挪用扶贫资金、违规操作项目实施、弄虚作假应付考核等,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处理,考核结果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不称职。
1、 备齐规定的`抢救器械、药品、物品、敷料等,保持效能良好,定点放置,有明显标记,不得任意挪用或外借。
2、 每日检查、核对一次抢救药品、器材及药品并记录,班班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3、 参加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遵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
4、 认真执行医嘱,严防差错事故。抢救过程中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要复诵一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医师及时补开医嘱。护士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熟练正确地进行治疗和护理工作,并详细做好各项护理记录。
5、 保持抢救室清洁、整齐。抢救工作结束后,抢救室要彻底清扫、消毒。每周应大清扫、消毒一次。室内禁止吸烟。
6、 每次抢救病人完毕后,要做现场评估和抢救登记,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1、根据医院和科室的'情况实行轮流值班,每班人员运用护理程序针对病人情况实施整体护理。
2、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实施。
3、值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完成本班的各项常规工作,做好各项护理记录,整理好物品,为下一班做好准备。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做详细交待,与接班者共同做好工作后方可离去。
4、值班、交接班中如发现病情、治疗、器械物品交待不清时应立即查问,实行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
5、各班交接时均要进行书面、口头、床前交接。中午班进行口头及床边交接。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2、要定期排查单位和单位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确定办法,制定预案,做到“底数清楚,防范到位”。
3、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调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期,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小矛盾纠纷不出单位和家庭,大矛盾纠纷不出市。
4、对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调处,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订预案,做到排查一件,调处一件,教育一片。
5、对上级组织领导批办、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要限时调处,未能如期办结,也不说明情况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要制订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计划,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结核病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结核病感染防控措施,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重点采取以下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一)结核病门诊、病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环境卫生及消毒隔离制度,注意环境通风;
(三)对于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痰液等排泄物和污物、污水以及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及处置;
(四)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者肺结核患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发生。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个人防护的基本原则,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的结核病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应当符合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结核病检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肺结核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预案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依法做好疫情信息报告和风险评估;
(二)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
(三)将发现的肺结核患者纳入规范化治疗管理;
(四)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对其实施预防性化疗;
(五)开展疫情风险沟通和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处置情况。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和确诊。
第二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第二十一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并对其中的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筛查。
承担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任务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进行痰分枝杆菌培养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管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诊断、治疗及管理等相关信息。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治疗管理等情况,及时更新患者管理登记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核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治疗和督导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规范化的治疗服务。
设区的市级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实验室检测结果,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治疗方案,并规范提供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危、急、重症肺结核患者负有救治的责任,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医学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结核病病人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二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的相关信息,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定期访视、督导服药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对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进行抗结核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随访复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实行属地化管理,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
转出地和转入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换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信息,确保落实患者的治疗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肺结核疫情报告职责,或者瞒报、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导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肺结核传播的;
(三)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肺结核传播或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咳嗽、咯痰2周以上以及咯血或者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疑似肺结核患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
(1)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
(2)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传染性肺结核:指痰涂片检测阳性的肺结核。
密切接触者:指与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直接接触的人员,包括患者的家庭成员、同事和同学等。
耐多药肺结核:肺结核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体外被证实至少同时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发生活动性肺结核,或者结核病患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转诊: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转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追踪: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访,使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