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
为提高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测绘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及《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1.1质量方针: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技术领先,信誉至上,靠一流的工作质量确保一流的产品质量。
2.在生产作业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部门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3.测量任务统一由队长承接,指定项目负责人,并通过项目测绘系统软件进行分配。
3.1项目分配后,要根据任务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时间,科学安排技术人员、调配符合工作需要的测量仪器和投入必要的经费开支。
4.测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4.1测绘任务实施前,应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在生产中应用的计算机软件及需用的各种物资,以能保证满足产品质量和任务完成为前提条件,仪器精度指标鉴定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4.2测绘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遇到技术问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处理,但重大技术问题,或较多的变动技术设计,要报经队长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测绘生产作业中的工序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其成果经作业员自检、互检,如实填写质量记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5.1下一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上工序应及时进行修正、处理。退回及修正的过程,都必须如实填写质量记录。因质量问题造成下工序损失,或因错误判断造成上工序损失的,作业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测量任务结束前,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全部测绘成果资料,以供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产品质量的等级。
7.确定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质检人员在规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对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工作。质量检查员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8.严格实施质量奖惩制度。
8.1对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8.2对违章作业、粗制滥造甚至伪造成果的有关责任人和不负责任、漏检、错检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人员,依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罚款、辞退的处理。
8.3公司因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对测绘委托人进行民事赔偿后,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食品安全性已成为当今影响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性的管理,对食品安全性进行监控,建立相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各国食品生产者、供应者、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食品安全立法
作为各国政府,因为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所有居民的健康。一些重大食品安全时间甚至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各国均已立法形式来保障食谱你的安全性。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我国《食品卫生法》;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食品法典》(供各国参考并借以协调国际食品贸易中出现的食品安全性标准问题)。
2.建立药物管理机制
对食品生产和供应系统所用的各种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登记等。
3.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安全性的检验制度,加强执法,保障人民健康
在市售食品多渠来源以及食品中可能的危害因子因时间地点而多变的条件下,仅通过生产、加工等过程的监测与管理还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可靠。加强食品市场管理,建立食品市场检验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法规是政府管理部门可能和必须实行的另一项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措施。
上述几种手段,主要是政府机构、科研机构需要为之努力的工作。作为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侧重于以下两种手段:
4.采用绿色的或可持续的生产技术,生产对人与环境无害的安全食品
现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出现,大部分的问题则是受短期、局部的目标和利益驱使,采取了某些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资源的生产技术,造成恶果。如为片面追求生产效益而滥用化肥农药,生产出的瓜、菜、水果淡而无味,营养成分含量低,硝酸盐等有害成分上升,并因作物易感染病虫害而使用农药越来越多,最终结果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过度依赖化学品支持的农业与畜牧业,在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成本上升、消费者安全性意识提高的情况下,面临着改变经营策略和生产技术的挑战。这正是现代可持续的农业技术或绿色生产技术成为当今技术进步重要趋势的原因。
5.对食源性疾病风险实行环境全过程控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食品中许多重要的致病菌如肉毒梭菌、弯曲杆菌、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普遍存在于自然界,如农场、牧场、水体、饲料、家畜、野生动物、人体、厩肥及其他腐生环境中,并可在适当条件下在人工环境中滋生、爆发、蔓延。控制这类病害对食品和人体的侵染,不可能只采取消灭某一处病源的方法,而必须考虑在整个环境循环或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上,控制、减少病原菌的数量和侵染机会。这也就是要对从农场、牧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环境进行全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管理目前存在以下通行的做法:即质量管理体系、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是以iso9001:2000《质量管理要求》为标准,遵循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按照pdca的方式,对食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即通过危害分析、建立haccp计划,确定关键控制点,设定关键限值等对生产过程进行预防性的控制,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性。目前,其主要体现为cac1997年公布的《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详见后面第2章内容)。
我国质检总局于2004年发布实施的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是上述两者的结合,在cac公布的haccp
对于这3者的理解是我们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目的:
建立康复医学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采用PDCA循环原理,制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与安全,保障患者得到优质、合理、高效得康复服务。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组得设立及职责:
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科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组设以下管理小组:临床诊疗小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病案管理小组、合理用药小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小组、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组,科 认真负责地评估本组每一例病员得病情及疗效;查瞧各种辅助检查得结果并分析;查瞧诊断就是否正确、治疗方案就是否妥当、
②完成每日查房。
③完成急、危、重、疑难病例得抢救处理;诊疗组长亲自参加、指导高难度得诊疗技术操作。
④对本组疑难或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及死亡病例及时报告科主任,提出会诊申请或组织科内讨论,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⑤做好医患沟通,发现医疗缺陷、医疗不良事件及医疗纠纷立即报告科主任,并积极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⑥完成病历得质量控制。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时、准确地完成病历书写,及时审签,按时归档,确保甲级病历达100%,杜绝乙、丙级病历。认真学习处方管理办法及书写规范,确保处方合格率达100%。
⑦积极参加院内组织得各种业务学习,按时参加“三基”及实践技能考核,确保合格率达90%以上;诊疗组内得上级医师做好对下级医师得“帮、带、教”工作,不断提高本诊疗小组得医疗技术水平;制定小组得业务学习计划、科研工作,承担相应得专题讲座、
(2)小组人员设立及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科主任,负责主持相关工作。
②小组成员:康复医师,负责完成相关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组
(1)小组职责:负责开展科室得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室医院感染得预防与控制措施,培训、考核本科各类工作人员得医院感染相关知识与技能,针对科室自查及医院主管部门反馈得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2)小组人员设立及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科主任,负责主持召开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活动,组织落实科室得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及相关任务。
②副组长:选取一名医生担任副组长,在科主任指导下,组织小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室医院感染得预防与控制措施,负责培训、考核全科各类工作人员得医院感染相关知识与技能,记录相关资料。
③小组成员:选取医师组、护理组部分人员作为小组成员,与组长、副组长共同制定科室医院感染得预防与控制措施;协助副组长培训、考核全科各类工作人员得医院感染相关知识与技能;参与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活动。小组成员中还包括院感监控医生与院感监控护士,负责履行主管部门对其制定得职责。
3、病案质量管理组
(1)小组职责:负责开展科室得病案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科室病案质量监控管理流程与方案,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病历检查,针对从科室自查及医院主管部门反馈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科室得病案质量。
(2)小组人员设立及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科主任,负责每月主持召开科室病案质量管理活动,组织落实科室病案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任务。
②副组长:选取一名高年资医生、护士长担任副组长,高年资医生负责科室医生书写得电子病历、纸质病历得病案质量管理,护士长负责护理病案质量得管理。
③小组成员:设立医生组其她人员与一名护理组高年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参与病案质量管理活动。各医疗组上级医生负责检查、修改下级医生病历,对本组出院病历进行质控、在医生组中再选取一名医生担任科室病历质控员,负责自查科室所有环节病历、终末病历,针对自查存在得问题及医院主管部门反馈得问题通知责任医生及时整改,记录相关资料,每月对病案质量存在得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为小组得病案质量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
(1)小组职责:负责开展科室得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科室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针对科室自查及医院主管部门反馈得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科室抗菌药物得合理应用。
(2)小组人员设立及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科主任,负责每月主持召开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活动,组织落实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及相关任务、
②副组长:选取一名医生担任副组长,负责培训、考核科室医生抗菌药物应用相关知识,自查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记录相关资料,针对科室自查及医院主管部门反馈得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为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③小组成员:设立医生组其她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参与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活动;各医疗组上级医生负责检查本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情况。
5、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组
(1)小组职责:负责监督、自查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上报,并对科室发生得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总结、分析,提出科室质量与安全得改进措施,促进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得到持续改进。
(2)小组人员设立及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科主任,负责主持召开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活动,组织落实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工作及相关任务。
②副组长:选取医师组、治疗师组、护理组各一名人员担任副组长。担任副组长得医师组人员负责监督医师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上报与登记;担任副组长得治疗师组人员负责治疗师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上报与登记;担任副组长得护理组人员负责护理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上报与登记;
③小组成员:选取医师组、治疗师组、护理组部分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协助副组长监督各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得上报与登记并参与科室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活动。
6、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组
(1)小组职责:负责科室各项护理工作质量得检查、分析、评价、反馈,持续改进护理质量与安全。
(2)小组人员设立与职责:
①组长:组长为护士长,在护理部及科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科室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及相关任务、
②成员:选取护理组部分人员担任成员。负责协助组长进行护理质量与安全得管理,记录相关资料。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得方法
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计划(Plan),D即实施(Do),C即检查(Check),A即改进(Action)。
P—计划:在医院领导下,制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计划,确定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指标及目标、
D-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组各小组根据自己得职责与任务,按计划要求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并落实到具体得人员。
C-检查:根据计划对监测项目进行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发现缺陷、提出改进措施、重新设计流程,纳入新得内容,并试执行、
A—改进:根据检查结果,将成功得经验加以肯定,形成“标准”;对缺陷程度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并对遗留得问题转下一循环解决。
四、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得监测项目
平均住院日、平均病床周转次数、病案质量、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住院超过30天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输血管理、康复治疗有效率、住院患者康复功能评定率、技术差错率、住院患者跌倒/坠床发生率及伤害严重程度、住院患者压疮发生率及伤害严重程度。
五、康复医学科保障医疗安全十大原则
1、严格掌握入院指征不属于康复医学科诊治对象门诊患者,特别就是恶病质患者不能收入住院,应介绍到相关科室。诊断依据不足者,不能草率诊断,应待入院后经进一步检查再下诊断。
2、签署知情同意书入院时护士应向患方讲解住院须知,主管医师让患方签署康复治疗知情同意书。
3、医患沟通患者入院后,医患之间应保持良好得沟通,主管医师应耐心给患方讲解治疗或检查得意义与必要性,如患方仍然拒绝医师建议得治疗或检查,主管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方签字。
4、保护患者隐私医师、治疗师、护士、进修生、实习生、研究生、住院医师、护工在检查、治疗、护理患者时应严密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病情与隐私。
5、先评定后治疗医师、治疗师与护士共同确立患者得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目标与治疗方案,先进行评定再确定具体治疗方法,治疗师对主治患者实施初(入院)、中(住院时间大于2周)、末(出院)3次定期评定并由主管医师在病历中记录评定结果。
6、疑难病例讨论对疑难病、诊断不清与疗效差得患者,各治疗组医师必须与相关治疗师一起,在组内、科内讨论,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
7、安全第一治疗师、护士、医师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对瘫痪、骨折、儿童、骨质疏松、老年等感觉运动障碍患者到治疗室必须要求患方专人接送,以防跌倒、骨折、再卒中等意外发生,患方陪护不在时,必须由治疗师亲自接送、 8、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与住院医师,各组组长应先进行病历书写、康复治疗技术规范操作等与本组工作相关得部门规范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9、医疗文书质控医师、治疗师、护士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各类医疗文书,各组组长负责质控,科室病历质控员负责审核全科病历并通知责任医师整改。
10、医疗应急成立科室医疗应急小组、职责:处理科室发生得医疗纠纷、差错、事故、急重症抢救与各种医疗应急;原则:风险共担、集思广益、沉着冷静、团结协作、及时正确应急、
六、康复医师医疗与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1、接诊制度门诊医师负责接待门诊患者、确定治疗方案、开处方与治疗单,介绍患者到相关治疗室治疗。住院部医师负责接待住院患者,与患者主管治疗师及主管护士确定患者康复方案,开医嘱,送交治疗单与安排患者到相关治疗室治疗并请治疗师在治疗单上签字,协调患者每日治疗时间,并告之注意事项;主管医师因上课、门诊与休假不在病房时由住院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
2、医疗安全制度医师必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疗计划及医保报销情况,签署自费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康复治疗知情同意书;对瘫痪、骨折、骨质疏松、老年、儿童等运动感觉障碍患者必须在病历中强调专人陪护,以防跌倒、骨折、骨质疏松、再卒中等意外情况发生;遵循医院得三级查房制度查房,各组医师应与患者主管治疗师、护士共同制定新入院与疗效差患者得功能诊断、康复目标(出院目标)、康复治疗计划。
3、交班制度住院总医师、各医师与值班医师必须参加每日晨交班;值班医师必须在交班本上记录本班特殊情况并亲手移交给下一班值班医师。每日交班内容如下:
(1)新入院患者。
(2)病情变化、治疗方案变动交班。
(3)因故临时停止治疗患者交班。
(4)上述(2)、(3)项交班对象就是主管治疗师。
4、修订医嘱制度各组医师完成每日查房后,根据病情需要修订医嘱,并及时通知护士与相关治疗师实施。
5、病情反馈制度熟悉主管患者得病情,及时了解治疗后反应,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及时将各种检查报告向患者与上级医师反馈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疗效差者,组织当天评定,并修订治疗方案,于次日实施。
6、康复教育制度医师对出入院患者进行康复教育,交代出院注意事项。
7、医师质量保证基本程序
(1)专题讲座日:每周至少1次。
(2)定期康复评定:每周1次;各组住院1个月与疗效差得患者每周1次评定,具体时间根据情况决定;新入院患者24小时内评定;出院患者,出院前72小时内评定,各主管医师负责主持(医生因故不在病房时,指定负责人),主管治疗师负责评定,并将结果记录在评估表中,主管医生负责将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3)病历审核制度:科室病历质控员负责审核全科所有病历并通知责任医师及时整改。
8、执行其它医疗核心制度相关规定。
七、康复治疗师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规定
1、组工作制:治疗师与患者主管医生、护士共同制定患者得康复治疗计划/方案,确定患者出院目标。
2、治疗前安全宣教:治疗前告知患方:患者到治疗室必须由患方专人接送,以防跌倒、骨折、再卒中等意外发生;治疗期间患方要积极配合治疗师实施康复治疗方案,所有治疗由治疗师进行或在治疗师得监护下进行,未经治疗师许可,患方不能擅自进行治疗或康复活动。
3、治疗师告知患者每日治疗时间;每日治疗前确认患者病情及所能承受能力,与患者说明当日训练内容及需注意事项,治疗过程中尽量与患者沟通。
4、交班:每日晨交班,交班内容如下:
(1)新入院患者。
(2)因故临时停止治疗患者得交班。
(3)治疗方案变动得交班。
5、熟悉所治疗患者病情,及时了解治疗后反应,因病情变化或其她原因需修改治疗方案,及时跟主管医生沟通,待医生开具医嘱后方可实施;治疗效果差者,晨交班时汇报,并与主管医生力争当天评定并修订治疗方案,并于当天实施、
6、患者因故要求临时停止治疗,治疗师应向主管医生说明并记录、签字、
7、对出入院患者进行康复教育,交代出入院注意事项。
8、定期康复评定:每周1次;各组住院1个月与疗效差得患者每周1次评定,具体时间根据情况决定;新入院患者24小时内评定;出院患者,出院前72小时内评定,各主管医师负责主持(医生因故不在病房时,指定负责人),主管治疗师负责评定,并将结果记录在评估表中,主管医生负责将评估结果记录在病历中、
9、治疗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10、注意各种治疗设备及电源安全使用、
11、保持治疗室床、椅子得稳定,若有损坏,及时维修,以防患者摔倒。
12、治疗患者多时,易拥挤,易出意外,注意疏导患者有序治疗、
13、注意特殊患者得安全保护,并向家属或陪护作特别交代。
14、执行其它医疗核心制度相关规定。
一、全院医学设备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医院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装备处、各设备使用科室的设备质量与安全小组(由科主任、医学工程人员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三级管理,每台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使用登记,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使用,并保证张卡物相符。
二、新进设备、仪器在使用前要由装备处医学工程人员负责参加验收、调试、安装,组织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管理、使用和培训,使之了解仪器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凡初次独立操作者,必须在熟悉该仪器的同志的`指导下进行,在未熟悉该仪器操作前,不得连接电源,以免连接错误,造成损坏。
三、设备、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仪器的技术指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仪器前,应判断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四、十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要建立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本,每台设备的使用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及时记录设备的使用及维修保养情况,每月统计使用情况报装备处设备管理科,使用维修保养记录本用完后及时交到装备处领取新本,由装备处存档,装备处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的专业性技术维修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运行状况和记录完整情况,以此作为二级质控的参考。
五、不准搬动的设备不得随意搬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设备工作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请装备处协助,严禁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运转。如遇设备故障需要维修,科室应按规定填写《科室购置配件、维修申请表》,由责任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安排维修,未经批准严禁将设备带出外地维修。
六、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存完整无缺,即使是故障元件,未经医学工程人员检验也不得任意丢弃。
七、应急调配及备用设备,科室间调剂使用时,一定经主管科室主任批准,仪器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使用完毕及时归还,验收后放回原处。
八、医学设备、仪器属于公用资产,应专管公用,任何人不准以私有财产垄断使用降低设备的使用率。对于使用率过低或使用不当使设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者,装备处上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处理。
九、贵重设备原则不能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收下保管。
十、设备房间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注意防水、防潮、防尘,设备房间内严禁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无特殊要求,医疗设备房间温度应控制在10-30摄氏度,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如达不到要求,科室应申请安装空调或除湿机等设备。
十一、根据不同情况,设备要定时开机,运行,避免长时间停机受潮造成设备不必要的损坏。
十二、若发现设备损坏或发生意外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若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装备处,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处罚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万元以下设备损坏,尚能修复,不致影响工作者,按一般事故处理。
2.责任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顽固职守造成万元以上设备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事故损失费(修复费+停机损失费)在万元以上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4.无论任何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会由装备处组织使用、维修等人员参加,重大事故分析会报请院领导主持。
5.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针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定防范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本公司制定如下细则: 一、进口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第一条 对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进口产品都需要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具体如下:
(一)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二) 由本公司自己直接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一般向原产国比较知名或信誉好的企业进货,进口符合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严格审核国外供货商提供的各类的资料,同时配合好国内的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做好检验。本公司对下列细节详细核查。
1、出口国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2、原产地证书;
3、产品质检测报告、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4、集装箱号、装箱单、发票等国家要求的相关单证等相关证件。
第二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 食品进口商需保存如下进口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食品成分检测报告、等级证明、获奖证书等文件副本。档案以同一采购合同为单位进行归档。
(二) 食品进口商需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果档案进行归档保存,包括各批次进口食品的`报关单、卫生证书、商检化验单等文件正本。档案以同一采购合同为单位进行归档。
(三) 其中对于检验检疫结果不合格的进口食品的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四) 记录的保存记录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制定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见附表1)和销售记录(见附表2)指派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
食品进口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除保留上述资料外还应保存: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记录保存时间: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不合格产品的追溯:
贸易部获得产品存有质量问题的信息,立即将此信息通知质检部,由质检部立即调查此批产品的具体生产信息。 质检部将该批产品的信息予以确定,并同时调查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其他产品的信息,将调查结果反馈回贸易部,贸易部负责人进行判定,如达到产品召回的条件,报经总经理审批,批准后启动召回程序并组成产品召回小组。
同时贸易部负责客户方该产品的数量调查,质检部将信息传达给仓储部,调查是否留有库存,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与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
总经理监督产品的召回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公司,产品召回进度要与客户利用电话或传真协调进行,确保产品平稳召回;启动召回后,将产品召回的原因通知给政府部门,包括以下信息:
1.召回原因:异物、病菌、污染等。
2.产品的信息:名称、代码、批号、生产日期等。
3.产品的数量:产品的总数量、已发出产品的总数量、公司库存产品的数量。
4.召回产品分布的区域:国家、地区、城市、批发商、零售商的姓名、地址等。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贸易部负责消费者(客户)反馈信息的接收,公司产品召回小组负责对产品进行召回,仓储部负责与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的库存数量调查;质检部负责将投诉信息转交加工企业并与加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上报产品召回小组。 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总经理:侯x君
贸易部:赵x堂
仓储部:刘x强
质检部:姜x君
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总经理: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贸易部: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召回进程。 组员:协助总经理和贸易部的工作,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分析发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产品召回程序
1.产品的召回条件
1.1产品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
1.2产品有可能导致一般性的健康损害;
1.3产品中检出输入国禁用的化学成份;
1.4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但存在质量、品质规格等的缺陷。
1.5产品的卫生安全超过进口国刚颁布的卫生限量要求。
五、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要时公司将由总经理作为发言人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把召回程序中的信息,如:产品代码实物图象、赏味期限、出现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公司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召回产品的方式等尽快的传递给客户。 给客户确认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产品数量、问题的描述、处理产品的具体说明及信誉的解释;接收者与公司的联系方式,以告知公司他是否有这种产品。 将召回的产品自信息的接受直至召回后产品的最终处理结果,填写《不合格产品处理单》,并交由总经理审核。 将该次所存在的问题给客户以答复,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部门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三)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综合发布全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镇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单位在信息发布前应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单位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一、总则
随着建筑装饰行业的快速发展,安全与质量凸显其重要性。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最佳,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严抓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标准,并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二、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1、发布项目施工质量方针、目标及量值指标。
开展“创优良工程专项活动”质量方针:创优质、树信誉、嬴市场、促效益质量目标:分部分项合格率达到100%。
1)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一次验收优良率90%以上。
2)观感质量评定得分率达到90%以上。
2、保证创优目标的技术组织措施
1)项目经理会同施工长将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规定优良标准的评定指标下达给全体施工人员,并要求施工长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积极指导与监督,对现场工地施工质量做好把控,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坚持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3)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
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是否达标。
3、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1)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基体或基层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转序和施工;
2)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升施工组人员素质,结合施工需要,事先组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
3)严格原材料、半成品检验,把住质量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施工中装饰材料低于标准得坚持纠正或返工;
4)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充分确保施工合格,避免偷工减料。
5)根据工程对象,补充、制定、完善各种内控标准,保证操作中达到使用要求。
4、工程项目质量缺陷的预防与避免
1)认真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审查制度。
2)加强测量工作。
3)抓施工关键部位。
5、竣工验收的质量控制
1)搞好成品保护。
2)加强工序联系,不断改进措施。本着“为甲方服务”的原则,及时调整与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3)建立回访制度。对交付后的工程进行回访,虚心听取用户意见,检查工程质量,返修及时。尽量满足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做好安全教育培训
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2)规定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培训: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等由培训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4)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5)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6)本制度由项目部实施,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2、坚决贯彻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1)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公司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施工项目部一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安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2)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3)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4)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岗。
5)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工作岗位。
6)对施工现场附近的积坑、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7)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8)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9)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0)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1)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配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2)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使用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负责保护好所有使用电器设备的基本性能,负责保护好所有设别和输电线路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1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14)落实消防责任制,把好动火审批监护关。现场明火作业时,必须先报项目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方准动火,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完毕经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开;
1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物品场所和木工车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6)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和氧气瓶、乙炔瓶的存放与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7)用电时,应严格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预防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
18)各班组必须设有专(兼)职防火管理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清除或限期整改;
19)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防火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
20)违反防火规定造成人为火灾的有关责任人,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究刑事责任。
21)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3、健全奖惩制度
1)奖励:参照公司20xx年度对工程质量获得优质奖的奖励办法。
2)处罚:针对私自离岗、脱岗而未与项目部请假的员工给予扣除当天工资及全勤奖的处分,若二次再犯,在一次处罚的基础上给予扣除当天双倍工资;对于不服从施工组管理,违规操作的施工人员给予一定的处分,扣除当天工资;对于给施工质量及影响施工的员工给予一定处分;对于给施工项目部带来重大损失或影响公司形象的员工需经施工项目部开会给予处分,严重者直接开除。
以上为我司制订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希各部门认真阅读并遵循,从根本上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证交给甲方一个满意工程,项目部宣。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计划,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监督费用
第三十七条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督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 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督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监督工作需要且国家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处罚程序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封存的证据做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考核
第五十三条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五条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