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动火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