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套利自查报告热门三篇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通用3篇)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 篇1

为贯彻落实市联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本人认真学习和领会了《关于落实案件专项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银行案件风险的通知》、《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精神以及省协会《关于防范操作风险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通过学习讨论,充分了解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危害性,并根据自身情况展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线。

本人能够自觉主动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

1、提高政治意识。能够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经受得起大风大浪的考验。二是能够顾全大局,不为眼前利益所动,站在单位的角度去想问题、做工作,坚决不说不利于全局的话,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坚决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务。三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以集体为重,个人利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四是能够加强自身爱岗敬业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自觉接受广大客户监督,定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2、恪守规章制度。一是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及时调拨和上解现金。二是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现金报表、调拨计划。三是能够坚持轧帐制度,正确使用有关登记簿,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能及时汇报。四是能够加强库房管理,坚持钥匙分管,明确分工,同进同出,做到“六无”标准;遵守钱帐分管和“四双”制度,按要求做好库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够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六是能够不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三防一保”;认真熟记防盗防抢防暴预案,熟练掌握、使用好各种防范器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信用社的财产安全。

二、严谨工作、生活作风

在工作作风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一个“实”字。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作表面文章;上报数字以实为本,不搞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汇报工作敢说真话实话,不夸夸其谈,弄虚作假,做到说话让人相信,办事让人放心。二是牢记一个“细”字。细心做好大小票币、损伤币的兑换整理工作,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及时上解;严格按照金库保管制度,细心做好库房的保管工作,确保工作无疏漏。三是做到一个“快”。完成任务不拖泥带水,办理业务快而不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个“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事情敢于纠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生活作风上,能够牢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教导,用工作纪律严格约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牢固树立“平凡”意识,忠于“平凡”岗位,保持“平静”心态,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三、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深入,如政治理论学习只侧重单位里组织的学习,对许多政策、法律、法规只知其表,不知内含;业务上只注重钻研出纳工作,对其它的经济知识学习不够主动,不愿意去学。二是工作还不够积极主动,有时候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除出纳工作较为重视,对其它工作不愿主动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创新,按部就班;许多工作只是照着别人学,不去钻研,不去研究,不去归纳,办事凭经验,凭主观。四是内控制度的落实存在薄弱环节,同事间相互信任,“四双”制度落实不够全面等。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 篇2

眼看自己一年的工作就要完成了,来到我部做实习其实收获蛮多的。一是我身边的同时都是高素质的人,可以在他们身上学到不少做事的技巧和好的品行,另外在工作的磨炼中也可以得到不少的指点。我从各个方面都在向着优秀的前辈看齐,从而使我更有干劲,在同仁和前辈的指教下才使我的工作水平有了长进,在此我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

1、充实自己

刚开始进入岗位的时候,干的并不是很顺利,多亏了得到前辈悉心的讲解引导,把工作的方法和经验无偿的向我传授。而我自己在这个岗位上,也明白自己手上的责任有多大,哪怕是一丁点的错失,都将给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于是我就勤奋苦练业务技能,在一年中做到了零失误,并且对行业知识也有了大量的积累,在本部工作让我充实了内涵也开拓的眼界。

2、能力进步

在度过了一段艰难的学习期后,各种业务路数跟同事们都学得差不多了,那么也是该我大展拳脚为部门出力的时候了。虽然我憋了一肚子干劲,不过仍不可轻率潦草的行事,我深知一旦稍有冒失便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在前辈的扶持下,我严谨自己的工作态度,运用精熟的本领,冲击自己的任务目标,终于收获了喜人的业绩。

3、沟通客户

尽管我的'岗位是通过后台来连接客户的,不过这也是守护客户信心的一道阵地,用自己专业热心的服务来令客户满意。那么我在平时就很注意沟通技巧的训练,比如在平时说话时非常注重语气,每句话的发音和语速音调都是经过推敲的,日复一日的重复训练,就是为了让客户听得舒服。而且掌握了控制情绪的技巧,做到包容客户的情绪,巩固他们对我们部门工作的信任。

银行套利自查报告 篇3

从“三套利”到“四不当”,银监会正在全面加强银行业市场乱象的专项整治。

第一财经独家获悉,4月6日,银监会已经向银行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53号文),对银行“四不当”进行专项治理。

“四不当”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在“不当创新”方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不当交易”方面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在要求自查同业业务当中,提及“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据此前天风测算,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纳入同业存单后总负债中同业负债占比在25.8%左右,距政策上限相对更近。

银行理财业务检查要点的不当交易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等。资金投向方面包括,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等。

“不当激励”方面,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不当收费”方面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银监会要求银行开展自查,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资产覆盖体制、机制、系统、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xx年有余额的各类业务。银行业法人机构汇总各分支机构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在7月15日之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监管部门。同时银监局按机构分类汇总在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则按机构类别形成汇总报告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控。

2.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2.1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

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3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

3.1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3)是否准确统计理财资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以及该项资产余额在任何时点是否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4)是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5)是否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情况。

3.2

是否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3.3

是否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

是否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并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纳范围。

(三)信托业务

1.

信托公司是否通过信托中信托(TOT)业务规避监管,如隐匿信托产品风险、变相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规避结构化产品杠杆比例要求、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是否存在以固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接盘信托风险资产,但风险揭示和拨备计提不足等情形;

信托公司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2.

(1)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未以合同形式明确各参与方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或投资者投诉的情形;

(2)与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合作时,是否存在名义上由银行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上由银行主导相关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代销银行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是否通过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等方式帮助银行转移信贷资产,助其腾挪、隐匿风险或规避相关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投资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是否存在接受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保函等方式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形;

银信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3.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与资管产品相互投资,但未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导致投资者纠纷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过投资资管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隐匿资金流向或突破杠杆比例等监管要求的情形;

是否存在信托产品通过资管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等违规情形;

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4.

信托公司聘请非金融机构作为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时,是否存在未有效履行资质审查、尽职调查及后续监督义务的情形;

是否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

是否作为融资渠道或放款通道,为中介机构发放个人购房首付款提供便利;

信托公司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其他不当交易。

三、不当激励方面

(一)考评指标设置

本机构绩效考评指标设置是否涵盖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经营效益类指标是否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是否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是否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是否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是否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分支机构是否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是否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是否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是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本机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否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是否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三)薪酬支付管理

薪酬支付期限是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是否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是否按监管规定设置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和延期支付期限;

是否按监管规定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并有效实施;

是否按监管规定的标准,根据风险类指标管控情况对当年绩效薪酬实施控制。

四、不当收费方面

(一)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二)价格信息披露

(1)是否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是否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是否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否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三)内部管理程序

(1)是否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是否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是否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是否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是否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