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书(通用32篇)
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时间:20xx-11-30浏览量 评论 0 10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信,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辩护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大明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大明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xx年1月11 日
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受吴妻子宋委托,分别指派李律师和律师担任吴淦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20xx年6月27日,律师接到你院电话通知,称厦门市公安局分局已向你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现辩护人对吴淦涉嫌寻衅滋事、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批捕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试图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但侦查机关以此案中吴淦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由,并未做任何介绍。故辩护人的意见所指向的案情,只能以等媒体报道中所涉内容以及与吴本人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有关情况作为参考,但辩护人认为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并非客观真相,所做出的评价更是极尽诬蔑,且媒体审判本身已经妨害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一、吴其人
吴x本是复员军人,在这个急剧变革的时代,他目睹社会的种种不公与不义,在邓玉娇案中挺身而出进行公民调查,从此走上自动自发的公益维权之路。面对肆虐的官权和官威,他不畏烦难,无惧艰险,在各种公共事件中,他始终坚持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对违法公权力勇敢说“不”。吴淦及吴淦式维权行动的出现、存在和彰显,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对真相的追寻、对公权的监督和制约、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毫不夸张的说,他是现代版的侠客,是中国版的“罗宾汉”。
二、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共有四种形态:(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本案中,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与(一)(三)两种形态无关。那么吴淦是否实施过(二)(四)两种形态的行为呢?辩护人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报道所涉内容逐一梳理后即可充分证明,吴淦的任何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第(二)或第(四)种形态。无论是所谓的侮辱女干部,还是“三头肥猪”、滑县维权中的“腿枪”、“戏犬”以及江西高院声援律师阅卷等,均属于以“行为艺术”的方式表达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抗议,是一种正当的言论表达行为,并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辱骂”行为,当然更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节恶劣”的情形。且上述行为多数未在公共场所发生,个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也不属于“起哄闹事”,更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庆安事件中,吴淦也只是将自己所获取的有关事实做完整呈现,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辩护人认为,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而公众人物尤其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物,很容易利用司法公器对公民监督者、维权者进行所谓的“合法”报复。正是基于此,世界各国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即便在民事领域都是审慎和节制的,更不会出现由国家司法机关直接利用侦查、公诉等方式予以刑事追究的情形。
三、诽谤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以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吴淦并未实施任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更显然没有任何“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也未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明显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越权进行侦查,显然已突破了自诉和公诉的边界,属于滥用国家公器。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8月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诽谤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也即,在本案中,即便你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也应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之所以在向你院提请批准逮捕时增加这一在最初刑拘时没有的罪名,纯粹是为了恶意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达到阻挠律师会见的目的。吴淦并未实施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其一些与政治制度有关的言论表达,是其个人政治观点和思想理念的正常流露,并未超出一个公民言论自由的边界,根本不构成犯罪。
五、郑重建议
辩护人认为,对吴淦的刑拘和报捕,是一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个人和组织,企图通过对维权群体中的典型代表的打压,以期阻遏维权运动、压制公民社会发育、震慑权利意识已苏醒并开始向当权者主张权利的广大民众。这样的用心,完全是“刀俎”对“鱼肉”的迫害和屠戮,根本置民众利益、社会公义和国家前途于不顾,无疑将受到所有正直公民的指责和唾弃。
在这样是非善恶的历史关头,辩护人希望你院及具体负责人员能谨持司法正义、善尽权力职责、恪守道德良知,慎思慎处、迎难克艰、勇担大义,最终本着对法治敬虔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先贤孟子曰:“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同为法律人,希望我们到晚年都能俯仰无愧,笑对天地与子孙。
此致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方平律师
燕薪律师
6月30日
监督意见书
( )第 号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为保障20xx年度该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1、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参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康和培训档案。2、应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3、应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信息。台账内容包括:名称、批准文号、保健功能、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销售)日期、购进(销售)价格、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4、禁止对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的校长,领导您好:
我是初中二年级黄涵涵的家长,首先感谢学校对孩子的教育与培养,你们辛苦了!我的孩子在这里读书我很放心,但作为一个学生家长,我想向校方提一些建议:
(一)希望学校图书馆能长期对学生开放,能让孩子们亲自进入图书馆挑选书籍,寒暑假是学生阅读的良机,希望教师给学生推荐一定的书目,学生读书的成绩要进入评价,读书的成果要有展示的平台,如果可能,每年是否可举办专门的读书节。
(二)希望学校每个学年都有专门的体育节与艺术节,每个孩子都能在其中展示自己的才华,更希望每天的体育锻炼能真正到位,培养孩子早起跑步、晚饭后散步的习惯,希望学校能有意识的经常利用广播,播放一些比较高雅的音乐作品而不仅仅播放一点通俗歌曲。
(三)希望学校能将成绩作为学生的隐私,不要搞全班性的排队,因为每个孩子的天赋是不同的,有的孩子付出的努力多而效果不一定好,更不希望将一个孩子与另一个孩子作无谓的比较,“人比人。气死人”,大人都怕比,何况孩子。但孩子自己的成绩可以比较,作为教师,要引导孩子将自己的今天跟自己的昨天比,明天跟今天比,提倡超越自我。同时,还希望比不仅仅局限于分数,可能的话,希望班主任有一个专门的观察本,每个孩子一页,让你班上的孩子在上面得到全方位、立体化的反映。
(四)希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把班级编得小一点,班级人数不要超过四十人,一个超过四十人的班级,教师维持住纪律都很难,更谈不上每个孩子都得到足够的关注。在可能的情况下,二十五人以下的班级是最为理想的。
(五)希望学校对教师讲解的时间加以限制,不要超过十五分钟,因为学习不是靠听讲所能完成的。没有亲手练习、实验,没有充分的讨论、交流,知识不能真正掌握,能力不会真正提升。杜郎口的经验对
农村学校特别有意义,特别有利于培养学生动手动口动脑的习惯,特别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意识,也特别有利于提高学生成绩,希望学校能在教师中加以提倡,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杜郎口模式全面推行。
(六)希望学校能着重研究初中学生心理变化,七年级举手的很多,八年级不太多,九年级简直不举手了,这究竟是因为什么,除了学生本身的心理变异之外,教师的教学行为是否也应该对这种现象承担一定的责任,希望学校将这个问题作为全体教师的研究课题。
(七)希望学校有一个治理偏科现象的机制,很多学生在进入初中后,便因为数学、外语两科差成为所谓的学困生,初二时这一现象更加显著,怎么引导学生数学、外语入门,怎么样保持他们对这两个学科的兴趣与激情,学校是否可以加强对数学、外语教研组的领导,多组织这两个教研组的教师出外参观听课,多指导他们进行课例研究,也希望教师们把更多的力量花在对中等及以下学生的研究上,优等生不是教师教出来的,能提升中等生与学困生才是教师真正的本事。
(八)希望学校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强学生的营养,初中的孩子正处于身体成长的关键时期,要按照科学合理足够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饮食。收费只要基本合理,家长还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
(九)希望孩子在学校感到快乐,更希望孩子在毕业后还记得老师与学校对自己的关照,记得自己在学校班级曾经拥有的开心,如果孩子在校园感到焦虑与恐惧,如果学生有了烦恼与愤怒,希望他们能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也希望他们能有一个合适的发泄场所。
(十)希望孩子能得到第一,但事实上只有一个第一。如何让更多的孩子得到第一,希望学校在评比孩子时有更多的项目和更多的标准,特别不希望孩子在校园经常带着一种失败的心态,希望他们更多的体验到成功的快感。希望孩子能摆脱题海,教师能从多种资料中选择最有用的练习,希望教师能通过不断的教育让学生明白分数确实是很重要的,但不是唯一重要的,希望孩子们不是每天起得最早睡得最迟。
家长姓名:
.09.27
1、希望幼儿园不要再用铝制餐具,送饭时要加盖。
2、在换季时应积极预防孩子感冒。
3、应多带三岁以下儿童晒太阳。
4、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5、严格门卫制度,特别是应加强夜间门卫管理。
6、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7、在教育活动中应多鼓励少批评幼儿。
8、增加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幼儿体能。
9、要重视培养幼儿独立生活的能力。
10、要重视培养幼儿动手动脑的能力。
11、要有意识地培养幼儿语言表达能力。
12、幼儿园要强化普通话训练。
13、多带孩子们到大自然中去。
14、幼儿一日生活应丰富多彩。
15、应为孩子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环境。
16、对于个性较强的幼儿要多加引导、关心、教育。
17、鼓励幼儿创新精神,提高幼儿参与意识。
18、要针对每个孩子的特点进行个别教育。
19、对孩子要加强品德教育,从小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
20、幼儿园的教育要面对每一个孩子,不要有亲有疏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xx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事务所
律师:
X年X月X日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
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 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按照目前的违法分案审理,同案不同审级的情形,也就等于剥夺了刘*培等人的实质上的上诉权。
因此,你院审理此案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毋庸置疑,严重的程序违法之下的一切审判活动都是违法的。
不管这样强行的人为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决定是南昌市检察院、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省级司法机关,哪怕是更高的什么机关或者领导作出的,这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贵院作为执行机关难辞其咎,而案件的承办法官则是违法行为的直接执行者,必然要承担违法审判的法律责任。
另外,据悉贵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常务副院长黄*夏曾在湾里区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并参加了对刘*培受贿案的侦办工作,目前又主管贵院刑事审判工作。本辩护人目前没有确切的证据,但诚如是,再由贵院审理此案,明显不合适。
刘*培的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贵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审法官于7月14日向本律师说明:贵院也曾以书面形式报告南昌市中级法院,南昌中院只是口头而不是相应的、必须的书面形式维持了对贵院管辖的指定。据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中院有关人员询问,得到的信息却是南昌中院并没有指定!
本律师再次就管辖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强调:上级法院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下级法院违法审判的理由,而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成员无疑是违法审判的直接责任人。作为辩护律师,本人将会对贵院的严重违法问题行使一切法律不禁止的控告和申诉权。
二、贵院违法管辖,强行审理中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失职行为。
(一)刘*培于20xx年4月16日晚被湾里检察院侦查人员从湖南长沙明珠酒店抓走,并于次日解押回湾里检察院。而案卷里的法律文书显示,同年4月23日才对刘*培实施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从4月16日到4月23日长达七天的时间里,刘*培被侦查机关及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于湾里检察院的审讯室,对这一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刘*培在庭审中多次强调,但贵院并没有查明。
(二)贵院曾召集诉讼参与人观看部分审讯同步录像(应当是全部录像),但并没有让作为直接当事人的刘*培参与,严重侵犯了刘*培的诉讼权利,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连走过场都显得太不完美。
(三)没有真正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被告人刘*培刑讯、威逼之下形成的供述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
(四)未按照刑诉法第182条第3款的规定,给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这样使得被告人对庭审没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贵院在20xx年10月30日开庭审判此案,直到次年7月3日才拿庭审笔录到看守所让被告人阅读、签名。且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审判长、辩护律师的签名,违反了刑诉法第20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238、239条的规定。
(六)法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贵院向上级法院报批延长期限或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这些重要诉讼文书。这严重地违反了刑诉法38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起码的知情权,影响了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因此,我有理由认为贵院对刘*培一案的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刑诉法第96、97条的规定,应当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
(七)庭审笔录第2页倒数第7行记载:“刘*培故意伤害一案”,如果是笔误,本律师表示可以谅解;如果说要用捏造出的“故意伤害案”来搪塞违法指定,则十分荒唐。
综上,本律师的意见是:
一、立即释放刘*培或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本案不但程序上严重违法,实体上更加荒唐。少羁押一天,少被动一分。
二、立即将此案退回公诉机关或南昌中院,此案在贵院搁置一天,违法状态就持续一天;待同案的焦*军、江*才二人起诉后(如果有起诉的可能的话),一并与万*扬案并案审理。
尊敬的各位法官:
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应当也必须尊重法官,但法官也必须尊重法律这个唯一的上司。我们也深知在不好的法治环境里,法官的上司可能不是法律或不主要是法律。但是一个肆意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法官注定不会有好结果。请记住:“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语)。
此致以法律人的敬礼。
刘*培的辩护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志强
七月十七日
一、审批权限范围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申请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兴建村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
2、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申请表)。
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查,对符合规划其他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报建人书面报告(原件一份)
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
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6、施工图纸一套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过20平方米,单户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
6、统筹的原则,要与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
家长的建议:
1、 给孩子们多一些表现的机会。
2、 幼儿在园接家长电话时教师要引导孩子愉快接听。
3、 校医院的住院费太高了,不能接受。
4、 增加喝凉茶的次数,有需要的孩子可选择性的喝,特别是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喝不同功用的凉茶。
5、 个别家长希望能对家长进行英语培训。
妈妈:我孩子的独立性强了,回幼儿园不哭了,在楼下就跟妈妈说再见,自己能回班,有很大的进步。
妈妈:我的孩子各方面都有进步。但就是不肯说英语,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希望老师帮忙教育。(我说,我们会跟进这件事情。)
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卡共计1386张,对徐搜查时查获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科贸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对于证人王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
xx市xx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燕作出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处理,敬请采纳。
此致
敬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10月19日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检移不诉[]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xx同学在政治上一直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路线,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著作,积极上进,处处注意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在思想上,他积极要求进步,大一时就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追求进步,思想觉悟较高,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注意反省和开展自我批评。
在学习上,他成绩名列前茅,学习能力、研究和开发能力较强,多次获人民奖学金。在班级中,担任学习委员,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乐意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同学在学校表现很好,受到师长和同学的喜欢。他为人正直,真诚,待人坦率,热情。人际关系融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他各个方面的表现已经赢得大家的好评。
某某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xx年12月29日,因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同日贵局对李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已三月有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以上规定,李某被取保候审期间,贵局也不得中断对该案的侦查,亦即不得拖延。
实体上分析,李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从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该罪。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已向某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律师意见书,其中就详细阐述了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罪的主客观要件上分析,本人还是坚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请贵局再仔细斟酌之。
从证据收集程序上,涉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先后被取保候审。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几天后即被取保。就是说,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均已获取。被害人(控告人)的陈述早已有之,也提交了相应的书证——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虽然未亲眼所见控告人提交的该书证,但推测缺少不了这一控告关键的证据;李某父亲处也保有一份《购车协议》)。关于涉案车辆的转让、过户信息,我想贵局也应已掌握。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应该说都已基本收集到位。凭此如仍不能确凿定案的话,时间恐也难以改变这一切。
实践中,有些案情并不复杂、取证并不困难、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往往会被拖延至取保候审期满后再结案:或移送,或撤案,甚或不了了之。甚至,取保候审结束后,再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继续拖延。辩护人认为,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既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也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不能及早得到最终的司法处理结果,而使其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人请求贵局依法尽快侦结此案,或移送,将李某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或撤案,还李某清白之身。以上意见,请贵局慎思,并期待尽快给予答复。
此致
李某辩护人:李军律师
3月11日
自从陈上幼儿园以来,做为家长的我能感受到孩子每天都在成长,从不和其他小朋友交流、玩耍、游戏到认识很多朋友;从一做集体活动就哭到回家有模有样的学在学校里学的集体活动;从个人发展到有集体意识;从胆子小到能玩学校伦理的大型玩具等等。孩子的一点滴进步都和幼儿园和老师的细心的教育工作密不可分,做为家长的我,发自内心的感谢学校和老师。
不过,人无完人,再好的学校和管理体制都会有不足之处,本着把幼儿园越办越好,为了给孩子们一个更好的学期教育,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
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
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利,才实施了枉法行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情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重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丧失了起码的原则,自作主张决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如果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
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高中毕业后做代课教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交流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该讲,吴从一名普通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确实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富力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天,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强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原因,公诉人认为:
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可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
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
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重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意见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情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一直到97年4月,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研究决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意见,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再三催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研究讨论。拖了快一年的研究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与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决定、草草收场。如果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如果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
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
公诉人希望通过今天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加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赋予的执法权。
审判长、审判员:
最后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认真考虑吴认罪态度,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
年月日
1、少一些形式主义,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最好是让老师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教学上,而不是为了迎接检查去做各种各样的表格,挖空心思去想怎么样让检查过关。
2、各种管理制度要落到实处而不是做做样子走走过场。
3、加强家园之间的联系,多与家长沟通,经常介绍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及教育方法,形成一致教育。家校路路通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要充分利用,不应该只是发发通知,应该对每一个孩子在校一天的表现做出点评 ,好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
4、希望定期举办家长会和家长讲座会,讲授或交流教育幼儿的经验和体会。
5、多举行一些活动,如家长开放日、幼儿运动会、节日文艺活动等。让孩子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6、对幼儿多一些各种安全教育。
以上是我站在个人角度的部分不成熟观点,不妥之处请谅解。
1、加强学生的文明礼仪教育、行为习惯的培养,孩子在校奔跑、打闹现象很严重。
2、学校的大厕所内要定时打扫,保证干净,整洁。墙上建议设有挂钩,外面的水龙头过高,不便于孩子洗手和涮拖把。
3、学校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尤其在消防、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的演习教育,防患于未然。
4、班级规定孩子不带手机,不带零花钱、玩具、漫画书等。
5、建议在午休时间能够严格督促,让孩子真正拥有午休的安静环境。
检移不诉[]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审查起部门
年月日
侦查部门(印)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由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建设,我单位施工的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花庄中心所工程,位于xx区花庄镇。二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530m2。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一、 工程的质量控制:
1、 组织保证:为保证该工程的顺利进行,我施工单位组织配备了技术力量雄厚,实践经验比较丰富,能吃苦,讲奉献的施工领导管理班子,以组织机构保证了施工工作正常,有序,高效的进行.在操作工人方面我施工队挑选了施工技术精益,操作水平高的木工,钢筋,瓦工和粉刷工班组,从而在实施操作层面上能确保工程质量万无一失.
2、 为了确保该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地方、企业的要求,达到用户的满意,我方做到了一下几点:
⑴实施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运用八项质量管理原则,以顾客(业主)为关注焦点,领导重视,全体施工人员参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从定位放线到交工,保修,回访服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⑵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施工员、质检员、各班班组及相关人员为组员的质量管理小组,对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入手对取进行专项课题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3、 材料保证:
为了满足甲方要求的工作质量,项目部投入资金购置新的钢模板,从而保证设计结构尺寸,砼观感效果好,也外购了外防护架杆,密目网,安全带,安全绳等,达到了安全防护的要求,钢筋采用酒钢、陕钢等大厂的钢筋,砼采用现场搅拌,尤其对原材料进场严格执行报验,复试等检验和试化验程序,确保工程使用的是完全合格的材料.
4、 技术保证:
在每项分部工程实施前,熟悉图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再进行技术交底,然后进入实施阶段,每道工序均由各班组操作完成先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专职检等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处理达到要求才能进入下道工序.特别是钢筋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图纸设计与规范要求做好隐蔽验收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奠定了基础.
二、 主要分部实施过程控制:
1、 地基基础分部过程:
该工程采用井桩基础,强度等级为C35,基础梁采用C35,由业主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该工程地基基础分部一次通过.
2、 砼、模板工程
为了保证砼现浇质量,严格执行现场收料责任制,不合格的砂、石料杜绝进场使用,保证了混凝土的现浇质量,由于采用了新的模板支模,在支模的操作过程中,实行跟踪检查验收,在现浇结构的施工中采取了一次成活,地面采用一次性拉毛,减少了砂浆找平层传统做法,即减轻了自重,又节约了费用,杜绝了应找平层粘接不牢固而出现的质量问题.
根据砼试块强度实验报告显示,均达到设计强度要求,每次拆
模后的实体回弹检测也证明也这一点,主体砼实体质量,经我方对主体砼结构,构件抽查回弹,均满足设计强度要求,该工程主体结构部分各阶段验收评定,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要求.
3、 钢筋工程:钢筋工程是保证单位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项目部从材料的采购,复试,加工配置,运输,绑扎,安装的设置等环节中焊接保护层,采取了切实有效的办法,如浇筑砼时派专人看护钢筋,现浇砼时,工作面搭设有满堂操作平台,特殊构件的钢筋下料放实样加工等等,使钢筋符合、.
4、 墙体拉结筋砌筑工程
施工中坚决杜绝墙体拉结筋漏放,砌筑前报监理验收后再进行砌筑,后台砂浆派专人指挥监督,按配合比的要求每盘过秤,保证了砌体砂浆的内在质量.
在砌体砌筑过程中,洞口尺寸,灰缝平直度,砂浆饱满度,垂直度,平整度等,达不到要求的推倒重来,决不手软,根据砂浆试块强度报告显示,砌筑砂浆的强度全部达到设计要求。
5、 装饰部分坚持”方案在先、样板引路”的做法,不论内墙面抹灰还是涂料腻子等等,均先做样板间,各班组参照样板间才能大面积展开,工程专职质检员每天跟踪检查,监理监督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坚决返工,达不到要求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发现问题即使解决,经验评装饰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验收标准。
6、 屋面及防水工程:
屋面为不上人屋面,防水层为4mm厚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6水泥炉渣垫层找坡,保温层为120mm厚聚苯板。经实验一次性验收合格。
7、 安装分部首先严把了原材料的进场验收关,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各项测试记录,按图纸设计及现行规范进行施工。
8、 建筑节能分部各项原材料进场经复检合格后方用于施工中,施工过程中,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各项检测结果合格,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x年05月26日,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⑴针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首先对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进行了认证:
建设单位:xx市xx区规划国土资源局
人 员:
设计单位:轻纺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
人 员:
勘察单位: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
人 员:
监理单位:教育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人 员:
施工单位: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人 员:
监督单位: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xx区分站 人 员:张建才、赵宗斌、许英花、高涵美
经建设单位介绍各参建单位及人员,监督机构对各单位和人员资格进行了查验。
⑵施工单位根据竣工报告重点的介绍施工情况;
⑶监理单位根据质量评估报告介绍监理情况;
⑷勘察单位介绍地基基础勘察情况及施工验槽情况;
⑸设计单位介绍施工与设计相符情况,着重介绍设计变更情况;
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人对验收人员分组:
1、资料组组长: 桂小萍
组员: 赵玉玲、达朝荣
监督:许英花、高涵美
2、实体组组长:
组员:
监督:
⑺各验收小组进行实体抽查和资料检查,监督人员随组监督,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通过对实体及资料的核查,提出以下问题:
1、 窗台有倒水现象;
2、 暖气片未加固;
3、 窗玻璃密封胶打胶不严密;
4、 消防验收证明无。
⑻监督人员对竣工验收进行评估,提出整改要求;
1、根据验收的情况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进行评估;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检查以验收包括质量控制资料的抽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评估;
2、对各专业小组提出的需要整改的质量问题或其它需要补充完整的控制资料提出要求,并提出对整改结果的复查程序和需要出具文件的整改报告;
3、对重要分部验收证明及功能和观感检查检测资料的留档情况进行提示.
⑼质量责任主体协商确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已通过,同意按
合格工程验收,并进行确认;
⑽监督小组对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作出说明,并提出要求; ⑾通过这次验收,我施工单位积极对这次验收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整改如下:
1、 窗台倒水情况已重新进行修补;
2、 暖气片已进行固定;
3、 窗玻璃密封胶重新进行打胶;
4、 消防验收证明已办理。
以上问题我施工单位已整改完毕,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 (章) 设计单位: (章)
勘察单位: (章) 监理单位: (章)
施工单位: (章)
x年六月三日
1 、希望学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能够展示才艺的窗口和舞台,让学生在学校的生活丰富一些,激发学习潜力和动力。
2、建立所有老师和家长及学校的联系方式簿,便于学校、老师、家长的联系。
3、 在严格管理、严谨治学的前提下,针对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每个老师都多用多媒体上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4、对成绩不好的同学学校能否成立一个辅导班,利用课余时间把这些孩子组织起来进行强化辅导。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作为家委会应该更透明、更直接服务于广大家长,家长接待日应及时反馈学校的最新情况,学生学习、生活动态。
教育方面:
1. 希望学校多开展些以家庭为主题的亲子活动,以增加相互间了解共同进步。可以的话,家长会放在傍晚或者休息日。
2. 希望学校能不定期的组织家长学习或交流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使学校家庭社会整个教育体系不脱链。
4. 希望学生和老师沟通方式保持畅通,老师能够及时发现掉队的学生,及时与家长沟通,建立预警机制。
5. 建议组织学生讨论些有争议的问题,如零花钱应如何用,作业应多或少,叛逆期等,以培养口才,反应能力。
6. 强化学生行为习惯,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全面教育学生,使学生健康、愉快、品行端正度过每一个学期。
7. 增加些课外的体育锻炼活动,让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多些,提高孩子的身体素质。
8. 冬季晨跑有助于锻炼学生的身体,但是几圈下来往往是汗流浃背,接着是坐下来上课,一冷一热容易使学生患上感冒或者发高烧。希望学校能够给予大运动量的减负。
教学方面:
1、 增加老师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更了解孩子在学习中的优缺点,加强辅导。
2、 希望学校多开展些动手动脑类的兴趣班,组织创新实践活动,或开设游泳课,培养学生爱好特长。
3、 大考前要加倍给孩子多考试,多练习。孩子学习自觉性还不是很好,建议学校增加孩子的作业。
4、 英语课可以请一些外教来给孩子交流。
5、 为让家长了解学校的教学目的,开学之初,能否列出各科的教学进度、教学目标与要求,使家长对孩子的辅导有的放矢。进一步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能够让他们有目的有规律掌握知识,比较容易完成作业。
6、多进行阶段测试,以检查学生每一个章节每一个阶段的学习状况。
尊敬的老师们:
你们辛苦了!从嘉嘉踏入幼儿园的第一天起,我一直这样认为:幼儿园,是她生活中的另一个家,在这个有很多小朋友的大家庭里,她将学到一些有别于父母家人所教导的生活方式。现今社会,基本上都是一个孩子的家庭,孩子是家里的太阳,生活上的日常需求,几乎都是父母精心安排好的。而离开父母保护伞下的小孩,在幼儿园这个陌生的环境里,将不得不学会到如何自理,如何与人相处。嘉嘉自入学以来说话做事比较大方得体,常常喜欢说:“老师说的要懂礼貌,老师说的不能剩饭,老师说的要洗手……”我十分欣慰,孩子的行为习惯养成比较好,有了正确的纪律感,也学会了合群。在此,再次谢谢辛勤工作的教师们……
张老师,陈老师,吴老师,以及所有任课的老师们,最近嘉嘉很有进步,她身上的一些小毛病改掉了不少,这些都离不开你们辛勤的劳动。嘉嘉的睡觉和吃饭方面一定给老师讨了一些麻烦,她吃饭慢,睡觉入睡也很慢,这个方面让老师多费心了,也请老师多督促,毕竟这是她身体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嘉嘉应该是一个性格比较适中的一个孩子,她比较乖巧,也比较听话,她活泼,但活泼中带有一点内敛,她不是一个特别主动的孩子,这可能还是缺乏一点自信。一直以来的家庭教育对她的要求比较高,作为妈妈的我一直希望培养她养成好的习惯,也希望她的综合能力能全面发展,智商情商共同提高,幼儿生活对孩子的习惯养成和个性形成很重要,在这里,我希望老师能多锻炼她、鼓励她大胆自信的展现自己,孩子的自信是可以在老师肯定的赞许中找到的,对于嘉嘉的这个弱项,我希望老师多多的关注些,让她能变的主动自信起来。每一个父母都“望子成龙,望女成凤”,都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实现自己的梦想,这点,我也不例外,我也希望我女儿有一个很好的将来,但是,对今天的她来说,还是也有点言之太早,毕竟她还太小了,所以,我只希望她能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快乐的童年,能让孩子在这里更快乐、更健康地成长。我深信只要教师用心去爱,孩子就一定能感觉到。女儿喜欢幼儿园,喜欢幼儿园里朝夕相伴的小朋友,喜欢幼儿园里多姿多彩的生活,喜欢幼儿园里花草树木,喜欢这些辛勤的护苗人。
非常感谢你们对高嘉艺的精心呵护,幼儿园是孩子成长的关键时期,我们都希望孩子在这一方净土得到精心的呵护,茁壮地成长,我们之所以将孩子送到这个幼儿园来,是因为我们信任这里的教育和管理水平,对于幼儿园管理者和老师们付出的辛勤工作,我表示衷心的感谢。我提出的个人想法和意见都是结合自己的孩子,孩子在这让你们费心了,希望幼儿园工作能做得更好。
最后在这里,再次谢谢我们的老师!你们辛苦了!
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委从十个方面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监管,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第一、依法施政,积极融入商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生产许可合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规定,强化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
经营许可融入药品零售企业“五证合一”和食品经营的“三证合一”中。
企业许可由原来的处室受理改为市行政许可中心受理→食品审查中心现场核查→处室证前抽查→主管领导决定的模式,实现了决策、执行、监督的有力制约和有效分工协作。
第二、落实“四有两责”,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梳理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责任清单。
按照本市整体部署,依法将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对梳理出来的行政职权逐项说明其法律依据,逐一厘清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并形成行政职权和责任目录。
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区县市场监管局和基层市场监管所的职权事项,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行政职权取消下放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以及与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形式上报,共梳理出了24项,并绘制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图和保健食品备案流程图。同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编制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区县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梳理出企业责任清单37项。
第三、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等行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以贯彻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为核心,以专项整治为突破,不断强化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根据20xx年开展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和保健食品经营示范店(柜台)创建工作,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强化科学监管、合力监管、网格化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深入开展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等行动,明确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打击,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提高打“四非”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通告)要求,及时全面部署全市的专项检查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0xx年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35家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7654家次;全市共立案查处涉保健食品案件19起,罚没款8.7万元。违法行为较20xx年下降55.8%。
第四、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制定科学周密的监督和监测计划,通过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市县互动等方法,全面完成全年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检测工作任务,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
下发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市部署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对全市16个区县进行了全覆盖督导检查并对区县局工作进行了指导,抽查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9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4家。共向3个区县市场监管局发出检查意见书,涉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4家,要求企业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对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对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第五、依法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
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全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强化科学监管、有为监管、精准监管。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本市做法做出了“关注、总结天津做法,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批示。
第六、依法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体系试点。
HACCP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保健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管控水平、降低企业的食品安全管控成本、冲破国际贸易壁垒、保证食品安全提供有益经验。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工作做出了“这项探索很有意义,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广,建设有效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批示。
第七、完善支撑体系,促进依法行政。
加强食品检验体系和检验能力建设。组织专家和认证机构,对7家社会化食品检测机构的现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布“保健食品检测(推荐)机构” 名单,推动建立政府检验机构主导、社会检验机构为补充的检验检测体系。
建立专业化的良好生产规范(GMP)检查员队伍。通过组织推荐、遴选、培训、考核,建立一支有20人组成的良好生产规范(GMP)检查员队伍,形成检查员专家库,为行政许可现场审查的精准化、精细化,企业日常巡查、飞行检查常态化、应急处置的快速反应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八、建立风险排查例会制度。
以问题为导向,建立了风险排查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风险排查例会,将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专项整顿等工作有机结合,注重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把防止系统性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努力发现问题的源头、解决问题的传播途径、防范系统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第九、建立约谈机制,充分发挥机制效能。
建立和完善了约谈机制,加大约谈和谈后跟踪效果的力度,督促企业自律。
第十、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环境。
以街镇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正确选择、科学食用”为主题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科技知识宣传普及讲座活动,下发宣传光盘、宣传彩页等宣传品940000余份;科普活动覆盖全市235个街镇、4000余个社区(村)。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
东检捕审〔20xx〕00号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xx)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xx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王大宝给朋友胡广明打电话,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胡广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P73-74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xx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xx年2月
xx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律师事务所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委托,指派周律师作为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5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沙洋县公安局已于20xx年6月20日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侦查监督科审查批捕。我作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之规定,就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应当逮捕提供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陈某某的决定时予以考虑: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无逮捕之必要。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其供述:无非是土地问题才关到这里,我现在也不想争了,我举手投降,我知道争不过。高阳供销社起诉我侵占土地一案,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没有当庭质证,从始至终也不给我看,所以我认为判决不公,才不愿意执行判决。后来我于20xx年和20xx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最高人民法院给我条子,说是立了案,让我直接回来找下面解决,并且交代我三个月去北京反馈一次,最长不要超过六个月。并且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我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就是因为对该案还是存有疑问。但是他们都不重视我说的疑点,土地使用证还是不给我看。如果(高阳镇供销社)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我当然服从判决,立即就主动拆除(建筑物)了。我一个老百姓,虽然不懂法,但也讲事实,又不是不讲理的,判决公道我肯定执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当天,书记员要来强制拆除我的房子,我当时就要求他们把对方的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给我看。但他们不给我看,还把我抓起来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现了三个核心内容:
其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执行判决并非出于一般的“老赖”的恶意,而是认为判决存疑有望拨正才不予执行,并没有明知判决生效无疑仍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后认为仍没有看到对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而申请再审、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访等行为表现出其对于判决本身不服,不论该种不服是缘于判决真的有问题还是由于其自己欠缺相应法律知导致理解不周,都是对判决本身有疑问,仍抱有希望能拨正。我们不讨论判决本身是否有问题,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识欠缺导致对判决理解不周才有了“不执行判决”的主观故意,但此种不执行判决的故意明显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老赖”们的不执行判决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不服,后者的心理状况反应为对判决的藐视。当然并不能简单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决才不执行而机械地归纳为其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为确实判决不以当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响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决生效那就是必须执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这个层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没看到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他始终认为自己很冤,所以无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其主观方面有责性也是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没有看到对方关键证据,对判决存疑,就可以不执行判决,就是清清白白不会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决无疑仍拒不执行或者明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属于犯罪行为仍然拒不执行,其虽也有“不执行判决”的故意,但该种故意在主观恶性上显著轻微。因此,恳请贵院在审查批捕时适当考虑上述通知的意见,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讨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主观故意的问题,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采用过激行为拒不执行判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行为在于以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回避或者抗拒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列举了一些涉案行为:(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该通知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消极不执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采用积极手段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更有甚者,除了转移或损害标的物,还以暴力方式进行抗拒。我们认为,此种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相对恶劣。而本案中,相较之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客观行为上曾经不主动拆除涉案建筑物、在强制执行当天只是要求看对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土地使用证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虽然可能要求略有不当,但是该行为方式本身并不恶劣,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更何况,现状是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筑物,有关部门还是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且事实上目前已经强制拆除了。这说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去执行,有关部门也还是有权依法付诸实践进行强制执行,在此种情况下仍选择多次要求陈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认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个老百姓,心灵深处就始终认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尽管有判决要求他毁掉,但是从人之常情来想正常人也难下痛心亲自拆除,还不如有关部门拆。这就像我国自古以来的一个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要表达的意思一样,让一个亲人去协助自己的亲人入狱实在下不了那个手。因此,考虑到这点,我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消极不执行判决的客观行为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
其三,追悔态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当,多次追悔,并且称愿意举手投降、不想再争,说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老赖”、主观恶意微乎其微、客观行为上情节显著轻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可能应按犯罪处理仍有疑问,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谢谢!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周律师
六月二十四日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年1月11 日
孩子在过去一学期中,有了进步,取得了一定成绩,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家长对学校领导和老师们表示衷心感谢
上学期有两门成绩不及格,希望老师严加督促,一定要把成绩补上,做好真正的“班长”,发扬优点,在新的学年中更加努力。
孩子本学期的进步离不开老师的指导,非常感谢老师。但是我家孩子有时候兴趣并不是很集中,有的时候不能有始有终的做完一件事,而且一受到挫折就不坚强了,希望老师能引导他,让他能自己完成事情,并且坚强起来!
希望发扬自己的优点,努力学好专业课,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公益活动。同时也希望校方多关心学生的生活问题,如改善热水的使用和宿舍生活用品等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学生全心全意地去学习。
从成绩单来看,专业成绩算得上优秀,但有一科作弊现象,此做法极不应该,应予以批评,开学后请给予机会补考,在外面租房住,请打出措施,严格按学校制度考勤。
识得以长进,承蒙师传管教有方,用心良苦。但愿其儿虚心学习,有志气学好本专业课,为未来的前程奠定好知识基础,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作为父亲敬向各位关照学子的师长以及热情帮助同学,表示深深的感谢,祝大家:新年快乐,万事如意!
尊敬的各位老师您们好:感谢您对孩子的悉心照顾和对孩子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孩子能有今天的进步离不开老师的教育和指导。我们也发现孩子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会配合老师对孩子进行引导,适当的带她做一些需要勇气的游戏来帮助她克服胆怯,变得勇敢起来。我们也会适当的留给他一些小任务鼓励他坚持做完。希望孩子在我们家园的共同努力下早日改正不足,取得更大的进步。再次感谢老师的帮助,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祝老师节日快乐
谢谢三位老师对宝宝的关心与鼓励,看了老师写给评语,真的很感动,感动于孩子的点滴进步,也感动于老师的无私教育。是一个可爱的小宝宝,因为平时我们工作都比较忙,大部分时间都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缺少了与之间的更多的交流与语言培养,在家表现不错,好吃好玩的东西总是能和小朋友一起分享,没有以前那么自私了,作为家长,看到宝宝的一点点小进步,都十分高兴,当然这其中离不开老师们的辛劳和用心,每当在家快乐地说起幼儿园生活和游戏的点滴,都带给我们无数的欣喜和宽慰。在家常念的一句口号是:快乐小B班,天天好心情!宝宝已经深深地爱上幼儿园的老师和小朋友们,融入了这个大家庭,希望这学期能够在各方面再勇敢一点,能够更全面,更大胆的想象,探索这奇妙的世界,更上一层楼!顺祝金贝中英文幼稚园的所有教职员工天天开心!永远年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