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月日
检移不诉[]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1998)号
犯罪嫌疑人陈,男,x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违法犯罪经历:x年因打架受行政警告处分;1997年因偷窃受记过处分。
x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5月13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陈有下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陈在任勤杂工期间,由于工作不负责,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领导许经理的批评教育;因打骂他人和偷拿公司职工财物,先后受到公司行政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加之, 1997年度奖金没有拿到,因而对许经理等公司领导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以泄私愤。
x年5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陈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后窜到公司木工房向木工小朱骗取了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 许,陈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窜到333室房,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经理秘书侯在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陈谎称有要事向许经理报告,将侯骗走。陈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经理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重伤,当即死亡。
犯罪嫌疑人杀人后逃离现场,企图逃往外地未逞,当晚八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陈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甲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予以起诉,现上海律师事务所总结办案思路。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贵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甲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王丽、王卫华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嫌疑人甲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约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请求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被害人乙某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受害人欠钱未还,嫌疑人甲某多次找其要钱未果,后来被受害人乙某拉黑qq等联系方式,打电话不接,导致无法联系上受害人乙某,才一时冲动犯错。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嫌疑人甲某是拿着受害人乙某门口挂在鞋柜上的钥匙打开了受害人甲某家的门,如果不是受害人乙某自己疏忽大意,则嫌疑人甲某是不可能进入受害人乙某家中。
三、由于受害人乙某无法提供被破坏物品的维修单,因此,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本案犯罪数额无法确定。
四、嫌疑人甲某已经赔偿了受害人乙某35000元,取得了受害人乙某的谅解,受害人乙某表示不再追究嫌疑人甲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xx年6月20日实施)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五、甲某是初犯,此前从无劣迹前科,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悔罪态度非常明显。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嫌疑人甲某是初犯,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受害人赔偿到位,社会危害性不大。
上海律师认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86条、第406条的规定,法院应对甲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19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19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
19年11月16日上午,姜、王二人携带这支小口径手枪及一把尖刀乘客运汽车窜到市并熟悉了地形。晚8时许,两人在区街搭乘段驾驶的一辆红色拉达出租车(牌号辽d—51087)行至镇木材检查站附近时,坐在右前座位的姜拿出尖刀,坐在后座的王拿出小口径手枪逼住司机段。姜说:“快下车,不然宰了你!”。段见状弃车而逃。姜开车行至县高官乡安家村大桥时,车轮卡在桥的断裂处,当两人去村里找人抬车时,被前来追捕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私藏枪支罪、抢劫罪;犯罪嫌疑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年月日
注:1.犯罪嫌疑人姜、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公起字(x)44号
犯罪嫌疑人姜,男,x年11月10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初中,单位及职业:市安装公司工人,住址:省市区友谊街委组。
违法犯罪经历:x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x年11月16日因私藏枪支、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男,19年5月29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文化程度:高中,单位及职业:农民,住址:市村二组。
违法犯罪经历:x年8月因抢劫罪被判刑3年。19年7月刑满释放。1911月16日因抢劫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姜、王有下列犯罪事实:
x年6月份,姜在山东曲阜一黑市上花15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小口径手枪,于10月底找到王,预谋到市抢劫出租车开回本市销赃,王当即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