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精选5篇)
为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会财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会法》及《江苏省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拨缴和会费收交管理
(一)工会经费拨缴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须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工会经费拨缴上级工会,60%划入本单位基层工会经费帐户。40%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的办法是:由地税收缴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划入市总工会委托地税收缴的专用账户,由财政代扣代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总工会与市财政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2、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由税务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将筹备金按60%比例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3、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可以凭工会或税务局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专用缴款书》税前列支。
(二)工会会费收交
会员应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向所在基层工会交纳会费。奖金、津贴、补贴和工资尾数不足10元部分的不作为交纳会费基数。
计算会费的"工资收入"是:机关干部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勤人员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企业单位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均作为工资收入交纳会费。
二、预算管理
1、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及本年度工会工作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赤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考虑本年度各项增减因素编制。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和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把资金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活动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等方面。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定,遵守财务纪律。
二、按照工会财务制定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按照《北京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和组织预算执行,若遇重大支出超出预算,必须提交北京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好预算、决算工作,按时上报上级工会。
三、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按规定确立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按上级工会规定管理好、用好中心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四、按照机关工会要求,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五、工会财务管理由中心工会主席一支笔负责,一切经费支出均由中心工会主席审批后执行。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七、认真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审查,按时做好财务工作总结和财务收支报告,做好财务账目的管理,及时整理归档。
八、管好、用好工会经费,要建立、健全工会会计账簿:总账、收入支出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及固定资产明细账,录入凭证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
九、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费用在1000元以下,可用现金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上需使用支票支付,若有大额支出需提交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且不定期进行所有现金盘点检查。
十、严把费用支出手续,费用单据必须合法取得,报销单据时必须有经办人、主管负责人、工会主席签字,否则不得付款。
十一、根据手续齐全,审核后的单据进行登记账簿,会计核算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十二、在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财务账簿建立固定资产帐,逐一登记财产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定期盘点。
十三、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过审核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且签章齐全。
十四、工会财务需管理好印章、票据。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支票。发票、收据由区工会统一领购。
十五、整理保管档案是工会财务的责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按照国家和工会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手续要齐全
十六、按上级工会要求做好财务自查、自检工作,按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委员群众和经审会的监督。
根据《工会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工会工作实际,制定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工会财务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财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由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未经主席审批,任何人不准动用任何经费。
3、要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开支要坚持细算,任何支出项目都要事先请示,填写公物购置审批卡,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购买,购买物品要有二人,严格质量和价格。
4、动用专项资金要有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或预算,经研究同意后,再具体实施,最后入账。
5、财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6、财务人员要有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要热爱本职工作,要精通熟悉业务,对收支情况要心中有数,了如指掌。
7、会计账目要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月要向主席和市总工会报表,将一个月的情况向领导汇报清楚,并提出当月收支存在的'问题及改正的措施。积极当好领导的参谋。
8、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并附公物购置审批卡,票物相符,经办人签字,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入账。
9、收缴经费要及时入库。要收一户如一户,不得在经手人手中过夜,不能截留,不能挪用。,更不能私存,现金收入要做到日清,当天收入当天交银行,库存现金不能超过100元,以防丢失被盗。
10、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县财政划拨当月发放;经费供养人员工资按经费收缴情况和地税代征情况发放。
总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及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根据会计编制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业务结算。
三、按银行有关规定提取库存现金用于日常开支,收取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
四、及时准确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五、加强现金货币资金管理,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并定期与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及时查找原因和处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六、加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管理,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七、负责保管好工会财务在银行购买的各类支票、票据、工会财务部分印签。
八、配合会计检查指导基层工会会费收缴工作。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为保证有限公司工会经费的合理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试用范围:有限公司工会及各分工会。
二、工会财务工作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的工会主席负责制度统筹资金、配置资源、管理经费的使用。确保工会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作,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展开。
三、工会财务管理原则:坚持手续完备原则;坚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工会经费在职工福利、职工文体活动、职工教育、文化宣传、工会建设等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制度
一、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工会预算、决算和组织预决算执行。
二、工会预算编制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
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四、本年度无重大支出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五、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的预算。一切开支均在经批准的预算内执行。调整或者追加预算,要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
六、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把资金使用的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
七、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经费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以领代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
八、年度预算、决算草案,由工会财务部门编制,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库存现金管理
1.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库存现金要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坐支”现金或者白条抵库。
4.现金收入必须开具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账,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将款项擅自挪用或借给个人;禁止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5.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6.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且用途合法、手续完备。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按照《工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2.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除了在规定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银行业务。
4.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5.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四章票据管理制度
一、银行票据管理
1.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银行票据。
2.建立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明确银行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登记薄进行记录。
3.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将支票交给领用单位代为签发。
5.盖有印鉴的空白票据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管理
1.严格按照《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专用收据。
2.按照专用收据号段顺序使用专用收据,安规定填写手写和打印专用收据。
3.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专用收据,不得将专用收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票据互相串用。
4.应当妥善保管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收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五章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一、坚持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做到申请、经办、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
二、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会计法》规定的监督职责,一切经费开支必须经过会计人员审核,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清楚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四、出纳付款时要进行符合把关。主要复核报销凭证所附单据是否齐全、合规,各项签字、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各种支出报销凭证要合规。
(1)原始凭证要求内容完整,不得有涂改、刮擦等现象;
(2)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必须取得正式发票。
(3)报销附件要齐全。如会议支出要附会议参加人员名单,汽车维修要附维修清单等。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困难劳模救助金、送温暖资金、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经审专用经费以及其他有关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一、按照全总、省总有关规范专项资金的文件要求管理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二、要建立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帮扶资金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应根据资金来源和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四、县以上工会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以及经审专用经费按照全总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提取,不得变更提取比例。
第七章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范围
1.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下的财产为低值易耗品。
二、财产购置管理
1.购置财产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2.固定资产的购置要有两人以上经办。
3.要建立完善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财产账务处理
1.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计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2.财务部门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3.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为了使各级工会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及时处置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设置专门的辅助账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原值、购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
4.资产管理部门要设立低值易耗品备查薄,对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登记备查。
四、财产使用管理
1.明确专人负责财产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本单位财产。
2.领取使用财产须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3.财产内部调拨、变卖、报废、赠送等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
4.财产使用部门要爱护公共财物,做好财产保管和养护工作,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的财产丢失或损坏应赔偿责任。
5.职工调动工作或退休,应先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财产清交手续。
五、财产清查工作
1.定期对财产物品进行清理核查。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辅
助账、低值易耗品明细账、财产实务明细表,财产物品做到账表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2.根据财产清查情况,编制《财产清查盘点盈亏情况表》,报上级工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八章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工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各项财会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2.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和私借现金。
3.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有未达账项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现金、有价证劵及出纳经管的有关印鉴、支票、原始凭证等应使用专用保险柜保管,不得随意存放。
5.严把“收支关”。对原始凭证要认真复核,检查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领导审批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现金收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印章。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主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
二、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凭证一般每月装订一次,会计报表按季或按年装订。
三、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负责保管,保管期满按规定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四、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五、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若有未了结的债权人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外立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章会计工作移交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劵、支票薄、发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或优盘等)及有关资料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发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五、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