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制度(精选5篇)
(1)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党章规定做好接收新党员工作。
(2)支部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到每半年讨论发展党员工作一次,每两年至少发展一名党员,对有发展对象,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支部书记必须向党委做出检查并说明原因。
(3)支部保持3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常数,经常吸收他们参加党课等形式的'活动,增加他们党的基础知识,并分配一定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察锻炼。
(4)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培养一名积极分子,使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指导他们学习政治理论,在市场经济中锻炼成长,奋发向上,尽快成熟。
(5)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6)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展入党。发展对象须经为期5—7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小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檔,并搞好辅导;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新党员以妇女和35周岁以下青年、业务骨干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8)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由党支部组织仪式的,须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党支部每季度听取一次预备党员的工作思想汇报,并进行讨论和回馈。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不得拖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各类党员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社区党员年龄、职业特长、身份及其活动规律,对社区党员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区党员分类管理必须坚持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街道社区的社区直管党员、在职党员、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
第二章直管党员的管理
第五条直管党员是指党的组织关系由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党员。
第六条社区直管党员按照“从严治党、制度规范、方法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根据直管党员的数量,不断完善党的组织领导体制。在具备条件的街道建党委或党工委,在社区建总支,在居民小区、楼院建支部,单元建小组。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要适应新形势,创新和改进直管党员的教育形式,完善组织生活,严格教育管理制度,使直管党员能力强、作风正和纪律严明。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直管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创新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争当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员、社区环境监督员、社区服务工作员、社区治安联防员、科技信息普及员、青少年教育辅导员“六大员”等争先创优活动,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供广阔舞台。
第十条加强社区党员阵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社区业余党校、党员活动室、党员电教站、“五老”联络站等载体,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提供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在职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职党员是指居住在社区内,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在岗干部职工党员。
第十二条在职党员由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对社区直属之外的在职党员逐步实行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与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双向监督、双向管理”的办法。
第十三条建立社区党建联席会议,由街道社区党组织召集,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参加,每半年研究一次在职党员“双重管理”工作;社区党组织建立在职党员工作站,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和在职党员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站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干部和党员志愿者组成。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1、做好社区在职党员的登记、建档工作;
2、组织社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
3、加强在职党员的监督,侧重于“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负责记载并定期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反馈其在社区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双卡”,即:建立在职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卡,登记居住在辖区内的在职党员的职业、年龄、专业特长、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并记录社区内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建立在职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对在职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每半年向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第十五条街道、社区党组织要根据社区内在职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按照自愿就近、灵活务实的原则,通过建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六大员”志愿服务队等方式,组织社区内在职党员开展扶贫济困、医疗保健、法律咨询、文体娱乐、科技宣传、环境保洁、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志愿活动。
第十六条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主动将单位党员介绍到所在社区,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所属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主动听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反馈意见,并把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活动情况作为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目标管理和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四章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离退休党员是指居住在本社区内的、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的党员。
第十八条根据新形势下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1、原单位党组织因破产、转制、改革已撤销的,以及异地转入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离退休党员,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
2、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离退休后,原单位党组织要将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按程序转入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和离退休党员单位党组织“双重管理”,在原单位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社区离退休党员支部或党小组,由社区离退休党员推选产生支委会或小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登记、建档工作;
2、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组织离退休党员定期开展组织生活;
3、定期对离退休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帮助;
4、组织离退休党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志愿者活动。
第二十条建立“双卡”,即:建立离退休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登记离退休党员的年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家庭住址等情况,并记录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建立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反馈卡,对离退休党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活动情况每半年向原单位党组织反馈一次。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党员是城市繁荣和稳定的重要力量,离退休党员的`教育要按照“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建立离退休党员参加学习教育制度,每月至少组织集中学习或教育活动一次,方式要多样,次数要适当。要经常组织形势会和会,加强离退休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做到退岗不褪色。
第二十二条建立联系离退休党员制度。各单位党组织要制定专门在职党员干部联系本单位离退休党员,及时了解离退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二十三条根据离退休党员的身体状况和需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多方面培养他们的爱好和兴趣,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把他们的思想和精力引导到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中来。
第二十四条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兴趣爱好和特长,按照“适时、适宜、适度”的原则,多形式、多渠道、多方面发挥离退休党员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余热,为社区做贡献。
第五章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流动党员是指组织关系在我市,连续外出达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党组织关系没有转入街道社区或临时转入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与党员和学生党员;劳动关系、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下岗失业党员;组织关系在外地,由异地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党员。
第二十六条由社区党组织牵头,建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对流动党员实行属地挂靠和分层管理,服务站主要职责是:
1、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及参与社区活动记录卡,对社区内的流动党员和流出党员进行登记、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2、办理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进出接转手续;
3、协助社区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4、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门路和有关务工经商手续的政策咨询和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中的流动党员,通过在具备条件的企业、行业内部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对没有党组织的企业、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建立活动证制度和定期报到制度,实行动态监督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流出党员,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登记联系制度、驻地报到制度、亲属联系制度。原则上,流出党员分三个层次管理:
1、连续外出时间达一年以上的,联系其本人或亲属转出组织关系,到流入地社区或务工单位党组织报到;
2、外出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并由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站详细登记流入地、联系方式、务工单位等信息;
3、季节性流出、时间不足半年的,指定专人与其本人或亲属联系,经常掌握其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每次返回时,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主动听取党员本人的思想和。
第二十九条根据流动党员分散、流动性大的特点,按照“业余、小型、分散”的原则,合理安排流动党员组织生活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条引导流动党员经常采取电话联系、书面等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一、党支部每季度组织党员集中学习一次,所有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二、学习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知识以及政策法规和科技知识。具体学习内容由党支部根据上级要求确定。
三、党员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学习结束后根据需要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四、除参加支部组织的集中学习外,每个党员要结合自身需要主动开展自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水平。
五、集中学习过程中,支部要作好记录。每位党员也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之一。
一、电教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落实播放场地,加强对电教网点的管理,每个播放点每季度播放电教片不少于次。规范党员电教工作的.“三簿一册”。
三、电教设备必须专人管理,专人使用。按技术要求存放、保养、维修和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整洁。设备外借,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按规定履行借用手续并机随人走,设备归还时,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设备要进行登记,并坚持一年一次清理。对人为导致设备损坏,要追究责任。
四、制定党员电教年度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计划,及时总结电教工作的经验。
五、建立《党员电化教育管理卡》,达到教育内容与效果相统一。电教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播放前的辅导工作,将党员电教片的内容及时传递给广大党员群众。要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党员电教片内容,组织广大党员讨论,力求通过电教片的观看、讨论,帮助农民为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一些人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认识。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村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支支持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村党总支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总支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党总支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记载清楚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实行有效管理。
五、流动党员要自觉与党总支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本人的思想和打工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六、流动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为巧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带动家乡经济社会的发展。
七、总支报请党委政府对遵纪守法并能对巧峰建设和家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八、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村党总支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总支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总支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