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管理制度十二篇
为了保证公司会所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准,指导员工的行为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会所"顾名思义即为"聚会的场所",它是以康乐为主要内容,它是为顾客(社区居民)提供运动、健身、保健、休闲、娱乐、聚会的社会场所。
小区会所的经营宗旨在于使业主享受到亲和力和亲切感,让业主有做主人的感觉,成功会所应该是业主私家客厅的延伸。
第二条 社区会所经营的目的在于丰富小区住户的日常文化,体育生活,加强住户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体现小区充满生机,蓬勃向上的生活气息,成为业主们娱乐休闲、交流的中心,成为他们业余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下属各小区会所都是其小区业主之私家会所,旨在为全体业主提供一个健身、娱乐、休闲和交流的高尚场所,为小区酿造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章 会员消费
第三条 小区会所实行以会员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会所内所有设施只提供给本小区之业主、住户及嘉宾娱乐。
第四条 凡小区会所的业主/住户,可凭业主卡自动入会,成为会所的会员,优惠享用会所内各类娱乐设施(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五条 经业主或相关人员推荐之嘉宾,可享受正常价格的八折优惠,也可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而后享受会员的待遇(正常价格的六折优惠)。
第六条 前来会所消费娱乐的会员,请向总台出示住户卡(本小区住户)或贵宾会员卡,以验明身份,并把住户卡或贵宾卡暂留总台,等消费完毕回总台结完帐时,再交还本人。(若已办理了其他消费卡如月卡、次卡等,则可凭消费卡消费。)
第七条 会员在会所娱乐消费时,应遵守本会所之各娱乐点之管理制度,接受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导。
第八条到本会所消费的会员,年龄不小于十二周岁,不大于六十五周岁,超越这个年龄段的须在适龄的家属陪同下,方可娱乐消费。
第九条 会员前来会所消费,应穿着得体,男的不得赤膊,女的不得穿过于裸露的衣服。
第十条 会员在消费期间请勿:吸烟、大声喧嚷、打闹、追逐、随地吐痰,以免影响他人健身娱乐。
第十一条 会员在会所娱乐,应爱护会所内的设施,一旦损坏公共财物,须按规定价格赔偿。
第三章 人员素质与员工培训
第十二条 会所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1、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会所管理人员必须正直、诚实,具有完善而高尚的人格;坚持原则,勤奋、敬业、爱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于律己,勇于承担责任;对工作充满信心。
2、有一定的领导才能
能有效利用和控制会所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营造良好的'集体氛围,为顾客创造最佳最优质的服务,为会所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3、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所服务,涉及到文化、心理、运动、审美等方面,只有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修养,才能从会所的内外装修、装饰、设施到全体服务人员身上反映出服务意识,营造出理想的会所氛围,给客人提供视觉、听觉上的良好享受。同时,会所管理人员在于顾客交往中彬彬有礼、谈吐高雅、思维敏捷,以自己广博的见识来吸引,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作为会所管理人员应了解会所各项目的活动规则、要求、原理,并在运行中保持良好运转。
4、具有经营意识
会所管理人员应有经济头脑,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公关意识,建立良好的客际关系,知法懂法。
第十三条 会所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敬业勤奋,精力充沛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服务
2、会所工作时间长,工作较为枯燥乏味,因此会所服务人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
2、热情周到为客人提供服务会所服务人员应具备开朗的性格(性格外向),热爱自己的工作,提高对专业的兴趣。
3、有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一定的专业文化知识,有利于准确的理解和快速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运行原理、使用、维护、保养知识及各项目的活动规则,也有利于与顾客的交流。
4、有一定的应变能力。
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局;善于用各种形式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 员工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1、职业道德培训包括:员工的职业荣誉感、职业态度、敬业精神、道德规范、团结协作精神、行为规范。
2、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服务技能等。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考勤:正常上班时间为14:00~22:00,周末和节假日为10:00~23:00。不准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提前向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安排人员顶岗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值班:若碰到特殊情况需早晨提前上班(顾客预定打网球),或晚上拖后延时,部长应及时安排人员值班(以轮流方式安排)。
第十七条 保洁:员工上班后的首要工作为清洁卫生(时间30分钟),服务员在营业时间应确保本清洁责任区内的地面台面、玻璃门窗、设施设备等无尘光洁、摆放整齐,空气清新。在一天的营业时间里及时整理、及时清洁。
第十八条 到岗:清洁完毕,各岗位服务员必须在本服务岗位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精神饱满、训练有素地等待营业的开始。
第十九条 在岗:在规定上班的时间内,各岗服务员必须坚守岗位,为顾客提供周到服务。不得擅自离岗或串岗,除有特殊情况,在部长的旨意下,可到别的岗位协作服务。
第二十条 职责: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器材和设备的完好率负责在服务中及时发现器材的损坏并当面向顾客指出,向会所负责人报告,便于索赔。若服务员不能及时发现器材或设备的人为损坏或遗失,则视为严重失责,损坏或遗失的器材须由此岗位服务员按原器材成本价加倍赔偿。
第二十一条 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会所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会所员工须严格遵守:
1、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提前或拖后打扫卫生;工作时间外不得在会所滞留(值班员工除外)。
2、除保洁时间外,各岗位员工必须保证各娱乐点全天候整洁卫生。
3、不得在开单后就置顾客于不顾,必须确保顾客在娱乐的全过程中得到完善的服务。
4、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若有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离岗,需提前跟主管请示,得到应许后,方可走开。
5、上班时间不得随便接打私人电话,即便有意外情况,通话时间也以三分钟为限。
6、会所员工及亲朋好友不得在会所免费消费。在特殊情况下,有顾客邀请指点切磋时,不得越岗进行陪客,不得影响其他项目的服务。
7、上班时间不得聚众聊天,不得接待亲朋好友。
8、严格执行主管的安排,接受主管的指正批评,不得当面与主管争吵或强词狡辩。
9、不得在员工中搬弄是非、搞帮派。
10、严格要求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作业。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迎客:由负责人在总台门口站立迎客,道欢迎词:"欢迎光临!", 身体微鞠躬,面含微笑,并把客人引到前台。
第二十四条 开票:前台小姐站立迎客,道欢迎词:"欢迎光临!"、"您想消费哪一项娱乐项目"而后询问顾客是否会员(凭住户卡或住户附卡),采用那种消费方式(一次消费、次卡消费、月卡消费等),若一次消费,则开一式三联的票,把顾客联交付顾客,若以卡消费,则查看核对卡的期限(次卡在背面盖上小章),按规定办理(留下卡在总台,等顾客消费完毕再归还顾客),后由部长把顾客引到消费地点。
第二十五条 消费:各消费点的服务员站立门口迎客,致辞:"欢迎光临",后接过总台开出的消费单(顾客联),把顾客引消费点,对器材的使用方法作简短的解说,根据顾客的具体需求再作对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 验单:顾客每次消费完毕离开前,各消费点服务员应对器材进行验收,若有损坏,按会所管理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结帐:晚十点半,负责人查看各消费点顾客情况,确认无顾客后,由各点服务员与总台结帐,并在日收入帐上签字,再由负责任核实,在一天收入总帐上签字认可。
第六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所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和会所规模、档次、发展商的实力、业主的构成等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会所应保证其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第三十条 会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种设备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使用要求,制定科学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计划与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经营成本。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所应每周定期对设施设备、用具用品进行消毒。
第三十二条 在配置设备时应考虑安全性能和保护设计,并必须配备有关质检部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设置设施设备时要注意电器线路敷设的规范、安全,同时必须注意安全接地。
第三十四条 要了解、检查设备动作时容易发生碰撞或造成使用者伤害的部位有无安全装置,如跑步机的紧急制动连线,攀岩机下的软垫等。人体接触部位构件要避免粗糙或有楞角。安全扶手、重力支架等部件要安全稳固。
第三十五条 对任何带有危险可能的康乐项目,必须有明显、完好的安全说明牌,告知客人其危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并配有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检查客人是否进行安全的活动,监督和制止客人带有危险性的康乐活动方式。
第三十六条 会所的消防管理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工作的组织管理必须从负责人到服务人员,形成一个全员管理的局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公共娱乐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每半年对电器线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每天营业结束后,会所工作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检查,注意烟头等安全隐患,按规定切断电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违法开房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所有备品均应以部门为单位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造册,要符合财务要求,同时落实备品责任制。
二、每月以部门为单位对备品进行盘点,对于损坏或丢失要按责任
制落实赔偿制度。
三、每季以部门为单位,由财务组织联合检查,进行全店盘点,要做到帐实相符。
四、每月和每季的盘点情况要上报总经理。
五、对于客用商品,要做好出入库登记及卖出商品登记,做到日清日结,每日与财务的卖出商品及二级库存商品帐核对。
六、客用免费消耗用品,对一次性客用备品,本着一客一备的`原则,但要随时观察客人,尽量节约发放,对节约的行品,要重新登记入库,并以此为依据实施奖励。
七、要加强采购物品的质量验收的监督工作,避免伪劣商品混入店内。
八、物品损耗报批制度:一是自然损耗,由财务按照管理制度进行报批。二是人为原因损耗,在得到赔偿后,上报财务,按照管理制度做物品的减少和补充处理,并在帐册上进行登记,财务、分管经理签字确认。
一、营业准备工作:
1、准时上班,本会所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9:10。
2、上班前10分钟,经理级员工到门口迎接上班员工。
3、全体员工严格按规定着装,仪表保持整洁,符合上岗标准。
4、打扫卫生,早会。
5、整理个人仪容、仪表,化淡妆,洗手,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6、打开店内外营业用的(规定开户的)照明、空调、音乐等设备。
7、客户经理根据邀约,销售计划给顾客打预约电话,或发短信。
8、客户经理查阅顾客预约表及顾客档案,了解顾客预订情况和其它需要继续完成的工作,并对相关理疗师做好安排。
9、保洁:检查和清理餐房、理疗室、美容室等。
①保证环境及各种服务设备干净、整洁、摆放合理。
②检查各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故障要及时维修,保证各种设备的使用和运转情况一切正常。
③检查并消毒器具和其它客用物品,发现破损及时调整。
④检查并补充种类营业和服务用品,整理好美容床、桌椅等,按指定位置休息待客。
10、各部门主管安排当天的工作,并交待注意事项。
11库房整理货架,清点存货,上报库存数量,货品,申购待购货品,并将情况上报店长。
二、营业过程:
1、顾客到来,微笑迎宾,态度热情,讲究礼节,礼貌问候。
2、客户经理以专业的态度认真询问客人的需要和情况,针对新/老顾客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接待方式:新顾客:询问、观察、专业建议、建档、办卡、服务。老顾客:“打招呼、询问、观察、服务。
3、理疗师、美容师服务顾客的必须对手部进行消毒,制服要保持清洁。
4、在给顾客服务时保证口齿清新,必须戴口罩,并不得与旁人聊天或接听电话。
5、尊重客人风俗习惯。
6、耐心回答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指导客人正确使用本店设备,避免客人受伤或本店设备受损。
7、对客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予以满足、不推卸,做不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客人理解。
8、发现客人遗失物品需及时上交。
9、洁身自爱,对客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礼貌恰当地予以拒绝,自己处理不了时,需及时上报客户经理或店长。
10、对客人已使用完的杯具,烟灰缸等各类用品及时予以清洁整理。
11、服务过程中出现差错,需说“对不起”,不能说“不要紧的”。
12、客人意外受伤,要向客人表示歉意,表示负责后果和损失,视其受伤程度妥善处理,严重的送医院,并保持现场,并及时上报店长。
13、客人有意或无意损坏本店设备要立即礼貌制止,保持现场,并及时上报店长。
14、意外停电、停水或意外事项,保持冷净,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客人情绪,向客人表示歉意,注意场内情况,防止各种意外发生,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是本店电源问题立即通知维修,如因故障不能完成服务,要再次表示歉意,预约改天补上,并报店长。
15、服务前和服务完成后对客人进行自我介绍:您好,我是理疗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希望你能对我们的服务提出宝贵意见,请你保管(带好)随身贵重物品。
16、帮助顾客穿好衣服,叮嘱顾客按要求做好家庭自我护理,并感谢顾客的惠顾。
17、与客户经理一起送顾客出门。
18、理疗师做好服务收尾整理工作:
①再次检查顾客有无遗忘物品,如有必须立即交前台。
②关闭空调,电灯等电器及水龙头,锁门关窗。
③将物品依次摆放好,以备下次使用方便。
④一次性用品需要库房以旧换新
⑤及时清洁应该消毒的物品(如毛巾、汗蒸服等)。
19、用餐规定,所有工作人员轮渡用餐,以保证店内的正常服务。如顾客餐,应先为顾客服务再用餐,不可在顾客面前用餐,用餐后补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不良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或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违法行为;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及违法行为;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违法物品、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等不良行为的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 会前准备
1.1 深切了解会议任务单,要知道人数、会议时间、公司名称、主办人、会议性质、设备及饮料要求或其它特殊要求;
1.2 根据任务单布置会场,如:台型、人数、设备、麦克风等;
1.3 会议摆放一定要把各用具对齐,而且要把厅房窗帘拉上;
1.4 按任务单将各类饮品备好(会议中段的休息咖啡、茶和曲奇饼,要另备一张台把咖啡杯等用具准备好);
1.5 客到前半小时把会议所需文具用品备齐放好;
1.6 如果客人会议过程都是喝咖啡、茶,应另外在厅内摆放一张台,摆放用具;
1.7 安排服务员到电梯口领位;
1.8 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站于门口迎客。
2. 会议期间的.服务
2.1 客人到时主动上前问好,帮客人拉椅;
2.2 问客人喝咖啡还是喝茶(应拿着咖啡壶或茶壶问);
2.3 指导客人如何使用设备和如何调节房间的光线(大多数客人不喜欢会议期间服务员在厅房内,故要教客人使用设备。但大型会议,服务员应帮客人使用设备和调节光线);
2.4 客人全部就座,所有茶水倒过后,服务员退出厅房,关上门,在门外当班(不能随意走开);
2.5所有工作中的服务员经过有会议之厅房时,都尽量把音量减小,以免影响客人;
2.6每半小时进厅房经给客人加饮料、换烟盅,但一定要礼貌、轻声、快捷,尽量避免影响客人,为避免会议期间打扰可用瓶装矿泉水或纯净水;
2.7如客人有其他要求应尽量帮助客人解决;
2.8如有会议中段休息,应在会议休息前20分钟把咖啡、茶和曲奇饼摆放好;
2.9在客人中段休息时上好咖啡、茶后,把会议厅台面收拾好(换烟盅、加茶水等)但不要把客人的资料、物品弄乱;
2.10客人休息完,继续开会,应把门关上,收拾台面;
2.11会议期间需要离开岗位,一定要通知领导找人替岗;
2.12任务单通常会指出会议结束时间,在会议结束前一小时应把帐单准备好;
2.13会议结束后与客人结账或签章,并检查各类设备;
2.14向客人道谢,提醒客人带齐物品;
2.15把各类餐具分类收拾,会议设备按指定的地方放好;
2.16会议中设备应按指定的地方放好;
2.17会议中如有设备失灵应向客道谦并马上通知主管,由主管通知工程部维修或更换一套设备;
2.18如发现客人遗忘物品,要立即与客人联系,尽快物归原主,如客人已经离开,可交主办单位代为转交,但要有转交手续。
各个休闲会所,对于员工,对于酒店的各项管理制度等都如何制定呢以下提供了完整的休闲会所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大酒店休闲会所所有员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属会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结合休闲行业规章而定制。
4.本制度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勤
1.员工上下班需点到,点到时间不到者,一律作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按每半小时20元的乐捐予以惩罚。(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
2.员工不可以无故旷工,旷工一天罚款150元。迟到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累计旷工四天,作自离处理。
3.每月上班时间满30天的员工,每月拥有两天工休。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请。每天限休一人。每月10号前不考虑给同一员工批准休两天。
4.员工通常情况下不给予考虑休事假。特殊情况。请假1-2天由会所经理批准,超过两天以上需店长批准方可生效。事假不带工资,保底期间,另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
5.员工因病假或因病辞职,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和收费证明。否则作旷工或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辞职。
6.员工当月请事假;病假;超过三天,发放工资延迟相应的天数。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师加班不加班着。罚款20元每次。加班上点着,予以点钟相同的提成予以奖励。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情况属实)。请假两小时以上,算半天工资。扣除工资20元/半天。5小时以上算一天。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9.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响工作的。按20元/次予以惩罚。动态牌挂尾牌。
10.请假须提前一天交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零时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要讲仪容仪表;仪态和礼貌;礼仪。上班必须穿工衣戴工牌。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饰品。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头发不得染色。女员工上班不得披头散发,不准染怪色。女员工上班化谈妆,保持清雅得体,不可用浓味香水。走路姿势自然大方,违者罚款10元/例,给予惩罚。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调动。准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视情况严重给予20-100元予以惩罚。
3.礼貌待客,不准粗言秽语讥讽他人。不准有对客人不理睬的行为;不准与客人争辩;遵纪守法,服从部门管理的工作指挥和临时调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让道,并问候客人或点头以示礼貌。
5.员工不能与客人串通,让客人出面干扰部门正常工作,影响工作制度执行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因疏忽而损坏公司财务,应根据该物价要求员工做相应的赔偿。如因有意或违纪而导致损坏公司财务,则按该物价的10倍惩罚。并给与纪律处分。
7.如员工在公司内盗窃任何物品;无论物品属于公司;客人;同事。一律按该物价罚款10-20倍。并立即开除。情况严重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在公司范围内捡拾任何物品应立即上交。视情节不交予以惩罚,上交予以奖励。
8.上班时间内严禁在营业区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与同事吵闹喧哗。否则罚款10元/次。
9.严禁在营业区域打架斗殴。否则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开除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不得私自挪用;动用公司物品。否则赔偿物品并处以10元/次罚款。
11.技师遭客人投诉2次以上者(技术方面),停牌;停薪培训。合检后方可上岗。服务态度方面处以10元/次罚款。
12.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营业范围内吃零食;抽烟;非工作原因技师不得聚在走廊过道上闲聊。违者罚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打架骂人;造谣生事;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与开除。
14.员工如下班后不在宿舍住,必须请示管理。如出任何意外,员工自负后果。
15.员工按责任制来打扫分配的卫生区域。管理不定期的检查,不合格者罚款10元/例。
16.何员工不得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怠工,罢工,拉帮结派,搞小团伙。违反国家法律。轻者书面检讨予以50元的罚款。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
17.严禁外来人员来公司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店长批准。
第四章技师上钟规程
1.技师接到调派指令,无特殊情况,必须在4分钟内到达包厢,否则做过牌处理。罚款10元/次。
2.技师之间不得互相推点。任何技师不可挑客;退客;不可擅自串房;不可拒点;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推迟上钟等。处以10元每次的罚款。
3.上点时间内不得吃东西;看电视;接打电话;看信息;玩手机。手机模式应为震动或静音。否则罚款15元/次。
4.上点时间必须满时;不得漏部位。少时达到5分钟以上者(无特殊情况)罚款20/元每次。
5.为客人服务必须热情周到,不得顶撞客人,否则50元/次。情节严重者,查清情况属实。做自动离职处理.
6.上点时;出勤不出力。必须站立服务。不得与客人抱成一团及陪坐。否则罚款50元/次。
7.技师上钟有义务积极;主动及时向服务员反馈房间信息。如茶水,饮品是否到位。
8.技师上钟倒水泡脚不能将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被退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有不满的情绪行为。否则罚款50元/次
9.技师进包厢后不得无故进出。上点时间必须在包厢内。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0.若有客人损坏房间物品。不得瞒而不报。不得主动提出帮客人打折。否则罚款被损物品之估价。
第五章劳动条例
1、公司用员工实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2、员工在公司出现严重过失或其他不称职举动,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3、公司因经营策略调动,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定人员不得提出无理条件。公司裁员提前通知。
4、员工有权辞职,提前一月提交申请。需店长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各项手续。员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结算工资后需搬离宿舍。
5.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依制度被解雇的,无任何工资。自离扣除50%的工资。
6.员工上班必须满5个月以上方可请长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公司奖励制度
1.每月公司评出1名优秀员工。按员工的投票方式及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给予20元-50元奖励。
2.每月评出最受顾客欢迎奖一名。(即每月点钟数最多者,点钟数最少达40个)奖励20元-50元。
3.每月评出钟数最多技师一名。给予奖励(提成必须高于保底)奖励50元。提成达到1800元者,奖50元/名。达到20xx元者,奖100元每名。达到2500者,奖励200元每名。
4.推销贵宾卡者.奖励该卡金额的1%.推销修脚者,奖2元/位(由修脚技师给予)。推出足光粉,1元/包。老姜王2元/包。火动力5元/瓶。……
5.全勤奖50元/名。(当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
6.讲究职业道德,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时返还总台或上交。奖励10-50元奖励。
7.休假,下班后加班上点者。奖励2元/点。
8.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给予年终奖100元/人.满两年;给予200元/人。三年以上者;给予500元/人。
9.⑴结婚,婚假为7-15天,公司给予200元表示祝贺。予以3天带薪假。
⑵丧事,丧假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红包表示祝贺。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荐贤补助;为公司推荐人才。建议补助;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者。节约补助;为公司增升节支;等等。给予现金奖励。
为创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店兴我荣,店衰我耻。特制此制度,望各员工自觉遵守。
执行经理或店长签字:
员工签字:
商会大酒店休闲部
1.进入健身室,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2.请爱护健身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3.请保持室内环境清洁,不乱扔杂物,吸烟者请到吸烟区域。
4.为保护健身室地面,进场者请穿平地运动鞋,严禁穿硬底鞋进入场内。
5.切勿摇晃设备,使用时请小心操作。
6.由于跑步带或滚轮卷入任何物体时无法立即停止,因此切勿让儿童站在机台上或机台附近玩耍,避免危险。
7.切勿让健身设备本身或任何零件靠近有水地区或粘到任何液体。
8.适当的练习,切勿逞强导致力竭或过度疲劳。如果您在使用中感觉任何不适或有异常症状,请立即停止运动并向您的医师咨询。
9.健身练习时间的长短,应视个人身体状况和平常运动反应而定。建议至少维持10分钟的运动时间,让您的肺部吸入充分的氧气。当您的身体状况允许时可渐次加长您的运动时间,通常以20分钟到30分钟为佳。
10.健身运动开始前,请先做几分钟的暖身运动,然后慢慢地增加您的运动量而进入特定的`健身训练课程。
11.为达到有氧运动的效果,一星期最好运动3-5次,且在练习之后至少能有24小时充分恢复体力的时间。
12.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本房无保管义务。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休闲会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4、各部门、铺位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本铺位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5、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本休闲会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一、娱乐活动室是供业主(住户)业余开展各种文体康乐活动的场所,不准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按规定应买票进入活动室,凭票领取、使用活动器具。
三、每周一、三、五下午免费为本小区(大厦)老年人开放,不对外营业。
四、凡在活动室活动者,须遵守活动规则;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不在室内吸烟。
五、活动完毕及时归还活动用品,遗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1.目的
规范会所的管理工作。
2.范围
适用于设有会所专职服务人员的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会所主管负责会所日常工作的`检查督导。
3.2会所服务人员负责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服务礼仪
服务人员上班前应检查仪容、仪表,按岗位要求规定着装、配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2岗位要求
4.2.1所有会所服务人员必须持有效相关岗位证书如健康证,泳池救生员须持有效的救生员证书等。
4.2.2熟悉和掌握相关岗位的操作要求,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4.3现场规范
4.3.1各岗位上班后第一时间要对公共环境进行清洁、整理工作,将物品摆放到指定的位置,确保干净整洁;合理操作各项设施设备。
4.3.2会所主管每天至少巡查一次,检查各岗位人员的仪表仪容及会所设施的使用情况,记录在《工作信息记录表中》,并督促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4.3.3会所主管督促相关责任人定期对会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3.4岗位人员负责各种顾客用品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有损坏、松动、爆裂等现象,及时知会会所主管安排处理,并作好警示标识。
4.3.5各活动场所内应张贴使用的注意事项、警示或温馨提示
4.3.6对于饮食用具及器皿要按时消毒,确保符合卫生标准。
4.3.7会所内不得有赌博及其他不良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会所主管,由主管视情况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4.4各管理处可根据管理处会所使用功能的不同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会所作业文件。
5.支持性文件
vkwy7.5.1-g03-01《酒吧服务作业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大酒店休闲会所所有员工。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修改权属会所最高管理。
3、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休闲行业规章而定制。
4、本制度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考勤
1、员工上下班需点到,点到时间不到者,一律作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按每半小时20元的乐捐予以惩罚。(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算)
2、员工不可以无故旷工,旷工一天罚款150元。迟到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连续旷工三天或一月累计旷工四天,作自离处理。
3、每月上班时间满30天的员工,每月拥有两天工休。提前五天向管理申请。每天限休一人。每月10号前不考虑给同一员工批准休两天。
4、员工通常情况下不给予考虑休事假。特殊情况。请假1-2天由会所经理批准,超过两天以上需店长批准方可生效。事假不带工资,保底期间,另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
5、员工因病假或因病辞职,必须提供正规医院的病历证明和收费证明。否则作旷工或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酌情予以辞职。
6、员工当月请事假;病假;超过三天,发放工资延迟相应的天数。
7、管理因生意原因合理要求技师加班不加班着。罚款20元每次。加班上点着,予以点钟相同的提成予以奖励。
8、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必须情况属实)。请假两小时以上,算半天工资。扣除工资20元/半天。5小时以上算一天。按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9、上班时间私自外出,做私事而影响工作的。按20元/次予以惩罚。动态牌挂尾牌。
10、请假须提前一天交上级批准后方可生效,零时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电话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要讲仪容仪表;仪态和礼貌;礼仪。上班必须穿工衣戴工牌。不能留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饰品。男员工不得留胡须,头发不得染色。女员工上班不得披头散发,不准染怪色。女员工上班化谈妆,保持清雅得体,不可用浓味香水。走路姿势自然大方,违者罚款10元/例,给予惩罚。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工作的合理安排和调动。准时完成任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视情况严重给予20-100元予以惩罚。
3、礼貌待客,不准粗言秽语讥讽他人。不准有对客人不理睬的行为;不准与客人争辩;遵纪守法,服从部门管理的工作指挥和临时调配。
4、遇到客人要停止让道,并问候客人或点头以示礼貌。
5、员工不能与客人串通,让客人出面干扰部门正常工作,影响工作制度执行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次。
6、员工因疏忽而损坏公司财务,应根据该物价要求员工做相应的赔偿。如因有意或违纪而导致损坏公司财务,则按该物价的10倍惩罚。并给与纪律处分。
7、如员工在公司内盗窃任何物品;无论物品属于公司;客人;同事。一律按该物价罚款10-20倍。并立即开除。情况严重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在公司范围内捡拾任何物品应立即上交。视情节不交予以惩罚,上交予以奖励。
8、上班时间内严禁在营业区接打私人电话,吃东西,与同事吵闹喧哗。否则罚款10元/次。
9、严禁在营业区域打架斗殴。否则罚款50元/次。情节严重开除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0、不得私自挪用;动用公司物品。否则赔偿物品并处以10元/次罚款。
11、技师遭客人投诉2次以上者(技术方面),停牌;停薪培训。合检后方可上岗。服务态度方面处以10元/次罚款。
12、工作时间内,任何人不得在营业范围内吃零食;抽烟;非工作原因技师不得聚在走廊过道上闲聊。违者罚款10元/例。
13、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打架骂人;造谣生事;如有发现罚款100元。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与开除。
14、员工如下班后不在宿舍住,必须请示管理。如出任何意外,员工自负后果。
15、员工按责任制来打扫分配的卫生区域。管理不定期的检查,不合格者罚款10元/例。
16、何员工不得组织煽动或参与闹事,怠工,罢工,拉帮结派,搞小团伙。违反国家法律。轻者书面检讨予以50元的罚款。重者立即开除送公安机关。
17、严禁外来人员来公司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店长批准。
第四章技师上钟规程
1、技师接到调派指令,无特殊情况,必须在4分钟内到达包厢,否则做过牌处理。罚款10元/次。
2、技师之间不得互相推点。任何技师不可挑客;退客;不可擅自串房;不可拒点;公司通知加班不加班者;推迟上钟等。处以10元每次的罚款。
3、上点时间内不得吃东西;看电视;接打电话;看信息;玩手机。手机模式应为震动或静音。否则罚款15元/次。
4、上点时间必须满时;不得漏部位。少时达到5分钟以上者(无特殊情况)罚款20/元每次。
5、为客人服务必须热情周到,不得顶撞客人,否则50元/次。情节严重者,查清情况属实。做自动离职处理、
6、上点时;出勤不出力。必须站立服务。不得与客人抱成一团及陪坐。否则罚款50元/次。
7、技师上钟有义务积极;主动及时向服务员反馈房间信息。如茶水,饮品是否到位。
8、技师上钟倒水泡脚不能将大量的.水弄到地板上。被退钟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能有不满的情绪行为。否则罚款50元/次
9、技师进包厢后不得无故进出。上点时间必须在包厢内。否则处以10元/次罚款。
10、若有客人损坏房间物品。不得瞒而不报。不得主动提出帮客人打折。否则罚款被损物品之估价。
第五章劳动条例
1、公司用员工实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2、员工在公司出现严重过失或其他不称职举动,公司有权给予辞退。
3、公司因经营策略调动,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定人员不得提出无理条件。公司裁员提前通知。
4、员工有权辞职,提前一月提交申请。需店长或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各项手续。员工自通知之日起只限留3天。结算工资后需搬离宿舍。
5、员工因违反规章制度,依制度被解雇的,无任何工资。自离扣除50%的工资。
6、员工上班必须满5个月以上方可请长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公司奖励制度
1、每月公司评出1名优秀员工。按员工的投票方式及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给予20元-50元奖励。
2、每月评出最受顾客欢迎奖一名。(即每月点钟数最多者,点钟数最少达40个)奖励20元-50元。
3、每月评出钟数最多技师一名。给予奖励(提成必须高于保底)奖励50元。提成达到1800元者,奖50元/名。达到20xx元者,奖100元每名。达到2500者,奖励200元每名。
4、推销贵宾卡者、奖励该卡金额的1%、推销修脚者,奖2元/位(由修脚技师给予)。推出足光粉,1元/包。老姜王2元/包。火动力5元/瓶。……
5、全勤奖50元/名。(当月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请假。)
6、讲究职业道德,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拾到物品及时返还总台或上交。奖励10-50元奖励。
7、休假,下班后加班上点者。奖励2元/点。
8、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给予年终奖100元/人、满两年;给予200元/人。三年以上者;给予500元/人。
9、⑴结婚,婚假为7-15天,公司给予200元表示祝贺。予以3天带薪假。
⑵丧事,丧假为3-7天。公司予以200元表示哀悼(限父母)。予以3天有薪假。
⑶生日,送假一天,公司予以红包表示祝贺。
⑷生病住院,公司予以50-200元看望。
10、荐贤补助;为公司推荐人才。建议补助;为公司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者。节约补助;为公司增升节支;等等。给予现金奖励。
为创建公司良好形象;增强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自我约束;真正做到店兴我荣,店衰我耻。特制此制度,望各员工自觉遵守。
执行经理或店长签字:
员工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