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十篇

动火管理制度十篇

动火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动火管理制度 篇2

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动火管理制度 篇3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动火管理制度 篇4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动火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动火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第一条动火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相关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工程中动火管理。

第三条凡在禁火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气焊(割)、金属切割机、烙铁锡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管道上使用电钻(电锤)、砂轮(磨光机)、塑焊机、塑料切割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及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二级配送工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特殊情况确需动火时,应清空库房后,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是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特殊动火:生产核心区;各类压力容器区;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化学危险品的库房。

办公场所的固定动火为一级动火。

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二级动火。

第四条动火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申请。外来施工单位的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二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批,动火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由安全保卫部门审核会签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条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固定动火每月检查认定一次。

第六条更改动火地点、部位或加大作业范围时需重新申请,未得批准不得继续作业。

第七条动火申请部门在申请前应检查动火地点周围隐患情况,拟制并落实防护措施,审查动火作业人资格。

第八条动火申请部门应组织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动火部位周围10米内一切易燃、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全部搬移,如果不能搬移的应采取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防止火星溅入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九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十一条特殊动火必须制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动火作业时,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设备,保证安全可靠,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必须持有对应的上岗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情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十五条临时动火作业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固定动火由动火部门派出动火监护人,必要时安全保卫部门派人到场监护。

第十六条动火监护人必须是试用期满的企业员工或管理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懂得基本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专业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和报警,能处置一般的初期火灾;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细心,并具备一定的观察和判断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前应对现场的安全处置工作进行复查,并且备好消防器材,消除动火隐患。在动火过程中,当现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有权立即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结束后,动火监护人与动火作业人一起检查动火现场,确认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安全用电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证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存档。

动火管理制度 篇6

化工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特点,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许多企业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十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一是确保动火设备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这两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动火证管理程序做好初审、复查、批准、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某个需要动火的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反应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

为方便管理,可在机修车间或其他安全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对动焊物件进行适度清洗置换,确保没有可燃物;设备、管道及周围10m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气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2、卸压、放料

为避免设备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在放料过程中严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1m/s,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物料温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内压力降到常压时要打开放空阀门。若用桶放料应将物料桶移到10m以外的专用仓库中存放。

3、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隔断与此台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动火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强度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对关闭的阀门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残余物料溅落。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4、清洗、置换

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彻底清洗。要防止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2遍;碱洗若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中: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入,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或铝质的刀、刷等进行铲除。注意不能损坏设备管道的搪瓷或衬塑保护层。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等惰性气体。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5、通风与检测

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0.5h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h。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6、审批

由生产车间或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动火负责人到安全管理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会商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7、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微正压)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中小型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建议使用此办法动火。

高处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m以上(包括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害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焊割前应明确告知监护人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

8、监火

监火人必须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岗位工龄,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动火现场配置2台以上的灭火器,配备浇灭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

9、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要在关闭进料阀和关停相连接设备运转系统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合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动火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10、试压试漏

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

11、非正常天气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照明不够,6级以上大风,特别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化工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切实掌握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才能有效地保障化工企业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为化工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

动火管理制度 篇7

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 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动火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条火源管理

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

(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

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罐区

2、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乙类的有:质监室、其它岗位。

第四条动火规定

1、储罐区和包装厂房内为本公司的禁火区。

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a级动火:指正在运行和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

(3)c级动火:指a级和b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动火区域所在岗位申请、办理。在动火证上,必须填写申请部门、申请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动火证》。

(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b、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c、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144小时;

(3)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人一份,监火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4、动火分析要求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5、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可能与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先切断物料来源,堵盲板(并挂牌示意),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道,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绝,不准用其它方法作隔绝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然后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一般防火规定

1、严格遵守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公司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公司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公司内车辆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指定的路线。

4、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气体的液体清洗设备、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纺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5、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必须放于指定的铁制容器内,并定期及时清理

6、厂区内生产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建建筑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六条火灾、爆炸的抢救原则

1、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按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再次发生灾害。

以上均按事故紧急处理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灾灾扩大、蔓延;

(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断排污与下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

(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

4、灭火原则

早报警,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听指挥

5、制冷剂着火用水扑灭;

6、电气着火

(1)断电灭火,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同一般火灾。

(2)带电灭火

a、必须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灭火器材时,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如遇带电导线落于地面,则需穿绝缘靴。

7、一般火灾一般火灾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灭火器扑火。

动火管理制度 篇9

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动火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做好临时动火安全措施,保证大厦的防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监护与检查工作。

3.职责

3.1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各项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2运行班长负责确定各项临时动火作业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3.3运行值班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动火前的`检查工作

4.1.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4.1.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4.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4.1.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4.1.7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4.1.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4.2动火中的工作要点

4.2.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持岗位。

4.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4.2.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2.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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