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汇编(精选3篇)
结合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校食堂监督意见书及学生就餐出现的问题,现将食堂内近期存在的问题通知如下:
1、存在问题:未上墙食品安全制度,食品安全组织。
2、存在问题: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
3、存在问题:未健全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台帐记录。
4、存在问题:有消毒设施,但无记录。
5、存在问题:饭菜未留样(并标明名称、时间)。
6、存在问题:操作间未设防蝇灯、垃圾筒没盖,生、熟没有明显标志。
7、存在问题:洗菜不干净,卫生很担扰;
8、存在问题:菜品种单一,不新鲜,每天都重复。
9、存在问题:消毒柜消毒时间太短,碗筷上取出用时还有水珠。消毒形同虚设;
10、存在问题:打的菜数量太少,不够学生吃。
以上问题请立即整顿解决,配合上级部门将不定期检查,共同营造食堂良好的就餐环境,提高学生的就餐意愿和认可度。情况严重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食堂方负责。若由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方全权负责发生的一切后果,并解除一切学校与食堂方的一切协议。
注:本通知一式二份,学校和食堂各一份。
特此通知!
食堂方签字:
20xx年5月28日
风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尊敬的马边寰岛波罗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为协助贵司消除或降低汛期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我司特委派风险管理工程师于06 月 20日对贵司进行了风险查勘。
根据本次查勘,贵处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现提出以下防灾防损整改建议,请您在限定日期内进行改善,并及时将改善情况通知我司。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若改善期限届满后,上述安全隐患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尚未消除,我司将会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由于被保险人在此次查勘之前并未依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我司,故在被保险人完成此次整改之前,我司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分公司
07月04 日
年 月 日
若您对我们的建议存在疑问,请咨询我司的风险管理工程师。
工程师姓名: 联系电话: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相关条款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财产综合险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楼手套厂经营者:
您好!xx年12月31日安全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你经营场所与明火作业混合设置在同一室内,对商铺的消防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请贵铺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小组进行消防整改工作,请于xx年12月28日前排除安全隐患。如有造成相关整改工作逾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贵铺当事人负责。
特此通知!
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