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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你(你单位)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 元; 核定消费税为 元; 核定 税为 元; 核定 税为 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 元。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梧州金广源纺织有限公司:
纳税人代码:450400397235210,法定代表人:熊亮洋。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梧市国税稽检通一〔20xx〕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决定派李云嫦、袁灿等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你(单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本《税务检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请前往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领取,地址:梧州市新兴三路26号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02室。
联系电话: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年1月3日
上海朵舜实业有限公司等688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详见附件:未申报单位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xx年7月17日前到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年六月一十七日